索  引  号: 13517/2019-1951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编号: 承市建发〔2019〕77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的通知
2019-08-26   12时52分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政法委员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努力构建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打击串标围标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市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实际,特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感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涉及利益主体多,社会关注度高,廉政风险较大,也是黑恶势力力图介入和渗透的领域。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是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参与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是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和资源最佳配置,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廉政建设,防范廉政风险,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营造优良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需要。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管综合执法、政法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全面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管,切实落实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职责,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监管秩序。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

各县(市、区)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性文件,重点监督招投标活动中招标项目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组建、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评标结果异议、招标投标的投诉及处理等关键环节,全面落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要求,依法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同时期、阶段的变化,及时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监管政策的新规定。5月13日河北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对招投标监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评标办法也进行了重大改革,各监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积累工作经验,解决突出问题。

三、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监管实际,进一步规范和严明监管措施

针对近年来监管工作实践中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以及社会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重点在以下方面规范和严明监管措施。

(一)匡正招标人法定职责,支持招标人依法履职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社会公众利益优先原则,依法履行招标人职责,依法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立足项目实际依法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按规定报送行政审批部门核准,并将核准结果报送监管部门;要依法积极参与并主导招标文件编制,确保在法定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内容齐全完整;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依法依规解答异议,依法签订合同,严格监督中标人履约;招标人可依据项目具体情况,从保证公平公正评标的目的出发,扩大专家抽取区域,预防项目属地人为因素干扰评标活动。对招标人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监管部门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二)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服务费在代理合同中确定,除合同约定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人或未中标人收取额外费用。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诱导投标评标活动,不得在评标前约见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组建有评标专家参与的微信群,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或各种渠道泄露评标信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代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编制招标文件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素质与能力,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粗制滥造的招标文件及备案资料,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一律不予备案。

(三)严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加强履约监督

代表投标企业参与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人,必须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保的职工;领取中标通知书人员必须是中标企业项目经理。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结合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加强对中标企业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监理部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履约情况的监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甲方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明中标企业相关人员不履职行为的违约经济惩罚措施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中标企业相关人员不履职行为符合住建部规定的挂靠、借用资质行为认定标准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加强评标专家履职行为监管

严格规范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行为。参评专家不得迟到,不得超标准索取报酬;不得在评标前会见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在短信、微信、QQ软件建立的信息群中发布、传播、回复、暗示任何与招标投标评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对被举报或监督部门发现并查证核实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应予以经济处罚的及时移交行政处罚机关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注重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考核,鼓励专家独立评审并采用电子评标。对敷衍了事、应回避未回避,评分存在明显偏差的专家要及时查处、清出。对评标专家中的国家公职人员及非公职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参与评标活动中违规违纪的,要及时通报评标专家属地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理。

(五)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监管

市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要加强交易场所规范化建设,确保音视频监控设备完好、图像声音清晰完整、监控无死角。达不到上述条件的,监管人员要及时提出并进入现场监督。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人员以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交易中心服务人员及其他与评标活动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室)。评标专家必须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抽取;评标时间的设定必须预留出保证评标专家能够到达评标现场的时间;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前抽取。严禁知悉抽取情况的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专家信息,严禁相关人员参与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活动。

(六)加大后期履约行为的监管力度

合同备案取消后,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项目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管,对已招标项目的合同签订情况要及时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要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处罚。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和人员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对中标企业及相关岗位人员履约行为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行政处罚机关实施处罚。

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对符合举报投诉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

四、组织开展以打击“串标围标、借用资质行为”为重点的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针对近年来各方反映的“串标围标、借用资质行为”,结合全省开展的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明确的具体工作任务,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好打击串标围标、借用资质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要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强烈声势;深挖问题线索,鼓励投诉举报;要通报一批典型案件处理情况,震慑违法行为;要组织对2018年以来招投标项目开展“回头看”活动,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共承德市政法委员会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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