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品种
2019-08-2016时58分 浏览次数:

一、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物流体系、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及配套工程等方面的资金需要

贷款对象

依法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融资模式

自营项目模式、PPP模式

贷款期限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不超过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采用PPP模式的,不超过PPP协议期限

贷款利率对标同业、适当优惠

贷款方式

  二、光伏扶贫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支持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分布式或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及相关费用支出、营运资金需求等

贷款对象

依法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融资模式

自营项目模式、PPP模式

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最长1年,中长期贷款最长不超过15年

贷款利率

保本微利

贷款方式

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担保方式

 

三、农业科技创新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解决借款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生产基地、科技园区和示范基地等建设项目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需求

贷款对象

依法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融资模式

自营项目模式、PPP模式

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为1至3年,中长期贷款期限5-10年

贷款利率

对标同业、适当优惠

贷款方式

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担保方式

 

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及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耕地保护复垦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高效农业基础设施和各类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农业生态保护和推动一二三产业加速融合等农村土地流转、农业提质增效和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密切相关的项目建设运营资金需要

贷款对象

依法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融资模式

自营项目模式、PPP模式

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采用PPP模式的,不超过PPP协议期限

贷款利率

对标同业、适当优惠

贷款方式

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担保方式

 

五、旅游扶贫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运营与保护,包括景区(景点)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以及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资金需求

贷款对象

依法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融资模式

自营项目模式、PPP模式

贷款期限

短期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一般不超过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采用PPP模式的,不超过PPP协议期限

贷款利率

保本微利

贷款方式

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担保方式

 

六、现代农业园区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村产业融合先导区、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双创园等各类农业农村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

贷款对象

依法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融资模式

自营项目模式、PPP模式

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采用PPP模式的,不超过PPP协议期限

贷款利率

对标同业、适当优惠

贷款方式

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担保方式

 

七、产业扶贫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具有扶贫带动作用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

贷款对象

依法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贷款期限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

保本微利

融资模式

扶贫过桥模式、公司自营模式

贷款方式

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担保方式

 

八、产业扶贫固定资产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解决产业领域借款人新建或改扩建、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或更新等固定资产及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等具有产业扶贫带动作用的资金需要

贷款对象

依法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贷款期限

采用自营项目模式的,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采用PPP模式的,不得超过PPP合同约定的期限。采用扶贫过桥模式的,一般不超过三年。

贷款利率

保本微利

融资模式

扶贫过桥模式、自营项目模式、PPP模式

贷款方式

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担保方式

九、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收储计划、执行国家粮食调控政策、轮换准备粮源的资金需要

贷款对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其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贷的企业

贷款期限

1年(可展期)

贷款利率

基准利率

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

 

十、地方储备粮与地方调控粮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计划、地方调控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贷款对象

接受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承担地方储备粮、调控粮购销调存任务的粮食企业

贷款期限

地方储备粮与地方调控粮贷款1年(可展期);轮换贷款不超过6个月

贷款利率

基准利率

贷款方式

地方储备粮与地方调控粮贷款采取信用方式;轮换贷款一般采用担保方式,对地方财政补贴能够弥补价差亏损或借款人以不低于10%自有资金参与轮换或不低于5%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可采用信用方式

 

十一、粮棉油收购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解决借款人从本地(市)粮棉收购市场收购粮食和棉花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对象

经营期3年(含)以上,且近两年没有发生连续亏损;实收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粮食仓储能力不低于10000吨、棉花年均皮棉经营量不低于3000吨;法人及实际控制人道德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农业企业

贷款期限

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

对标同业、适当优惠

贷款方式

担保方式

十二、龙头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物资、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合理流动资金需求

贷款对象

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企业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备地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资格的,视同其具备龙头企业资格。对不具备地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资格的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粮油为原料的主食生产、食品制造和知名老字号企业,经省分行同意后,可按粮油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予以准入)

贷款期限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中期自营性流动资金贷款为1-3年(含)

贷款利率

对标同业、适当优惠

贷款方式

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担保方式

 

十三、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棉油固定资产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解决借款人符合农发行业务范围的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龙头加工企业

贷款期限

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利率

对标同业、适当优惠

贷款方式

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担保方式

 

十四、粮食仓储设施贷款

 

贷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从事粮食仓储、物流及市场设施购建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粮食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粮食烘干设备的购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粮食运输专用工具购置及专用交通设施建设,车站、港口、码头等粮食专用设施建设,其他专门用于粮食储运和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

贷款对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企业、粮食购销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物流企业、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企业、从事粮食仓储设施和物流建设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贷款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

贷款利率

对标同业、适当优惠

贷款方式

信用、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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