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44/2019-11998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文件编号: 承事管〔2019〕14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中心人员车辆出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承德市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保障行政中心安全管理,维护行政中心正常办公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承德市行政中心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落实。
附件:《承德市行政中心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办法(试行)》
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
附件
承德市行政中心人员车辆出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行政中心安全,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推进市行政中心安全保卫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行政中心人员、车辆管理的总遵循,任何人、任何车辆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驻行政中心各单位工作人员,凭 “行政中心一卡通”门禁系统认证出入;保卫人员可随时查询,被查询人有义务出示“行政中心一卡通”进行身份核实;“行政中心一卡通”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外借他人使用,否则一经发现,将进行登记后予以扣留。
第四条 驻行政中心外的各单位及个人到行政中心办事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情况,经保卫人员查验核准登记后方可出入。
第五条 到行政中心参加会议的人员凭会议通知和身份证件,经保卫人员核准登记后出入。
第六条 市行政中心的来访人员,由保卫人员与被访单位(人员)联系,经确认或同意后,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登记后出入;未携带有效证件的,被访单位派人接送出入,并由接送人员登记备案;各岗位的保卫人员有权查验通行手续,被访单位(人员)有义务对访问人员身份进行说明。持“一卡通”人员严禁将上述人员带入,如带入发生责任事故将严肃追究带入人员责任。
第七条 上班期间禁止学龄前儿童进入办公区。
第八条 快餐快递、推销人员以及闲杂人等一律不得入内;经行政中心院内单位确认并经保卫科许可,废旧物品回收人员可入内。
第九条 出入行政中心人员须注意着装整洁,注意仪表。衣冠不整人员及宠物禁止出入。
第十条 严禁携带各类管制刀具、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枪支弹药的人员进入行政中心。一经发现,立即扣留来人和物品,并报公安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强闯、钻穿、跟进、翻越门禁系统关卡,严禁攀爬、翻越透视墙及行政中心围栏;不得与保卫人员纠缠妨碍正常执行公务;对不听劝阻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强行冲闯不听劝阻扰乱行政中心正常工作秩序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中心所有机动车辆出入凭ETC标签及车牌进行识别,经过登记的ETC设备可出入行政中心,未登记车辆禁止入内。
第十三条 行政中心推行定制公交车保障工作人员上下班出行,鼓励倡导绿色出行及乘公交出行,减少私家车出行。
第十四条 为保障市行政中心入驻各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车辆出入实行满负荷禁止入内制度。行政中心院内车位满负荷后,除公务用车及公益性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入内。如有恶意滞留行政中心门口导致拥堵,影响行政中心办公秩序的个人及车辆,依法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中心院外单位公务用车仅限工作日出入市行政中心,遇有非工作日因公确需出入行政中心的,须与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联系,办理临时通行手续。
第十六条 公益性车辆,保卫人员查明核准原因进行登记后通行。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电瓶车、自行车、摩托车、自平衡车等)严禁在机动车道通行,车辆出入须经保卫科执勤人员确认放行后由人行通道处通行;强行在机动车道通行的上述车辆,如发生被砸、剐蹭等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对于院内单位采购的大件物品的物流、快递、展品运输车辆,由采购/承办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登记备案并检查后方可通行。
第十九条 物资出入需到单位所在办公楼保卫人员值班处填写“物资出入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有效,保卫人员收到保卫科签批的通知证明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条 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车辆进入行政中心。因施工和工作需要确需进入行政中心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使用部门应提交本单位审批申请和生产、运输相关资质材料并附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署意见,指定地点存放。
第二十一条 车辆出入ETC标识实行年审制度。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所属公务用车、职工私家车辆信息及时进行更新,防止外部及无关车辆长期进入占用公共资源。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所报送ETC标识车牌号、车辆信息及车主信息必须一致,如发现虚假报送或盗用他人ETC标识进入行政中心的车辆,取消其进入行政中心资格,并视情节严重追究报送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行政中心内车辆实行划区停放、区域管理制度。府前车库(大车库)仅供职工停放私家车辆。BE座车库(小车库)停放系统登记车辆。地面划分公务车辆停放区,按区停放。临时会议车辆由召集会议单位提前告知,行政中心院内不保障会议停车,在行政中心院内车辆超负荷情况下,参会人员须自行提前院外停车,不再另行划定车位。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中心院内车辆有如下违规行为的,将进行控制车辆锁定证据并进行违章登记:
1.在行政中心院内禁停区(各楼前警戒区、办公楼前雨搭下、消防疏散通道及临时划出的其他车辆禁停区)停放的。
2.不按划定车位停放,一车占两车位的车辆。
3.停放于非禁停区域但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车辆。
4.停放于他人车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遭到被堵车辆司机电话投诉的车辆。
5.不按交通指示线行驶、逆行的车辆。
6.车辆信息变化或联系电话变动未及时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登记变更的车辆。
7.在院内不减速慢行,明显超速造成行人恐慌投诉的车辆。
8.在院内累计停放超过24小时的非值班人员的私家车辆(本人因公出差的停放车辆应向保卫科报备)。
第二十五条 市行政中心院内车辆有如下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出入行政中心资格:
1.违反本办法或者违章登记累计达到两次的车辆。
2.恶意伪造车辆ETC信息或盗用他人ETC标签进入行政中心院内的车辆。
3.车辆登记为非行政中心院内人员车辆且由院内人员长期使用,经查非院内长期使用本车人员驾驶的车辆。
4.对车管人员进行言语侮辱、谩骂、威胁甚至用车辆冲撞车管人员的车辆。
5.不听指挥,不顾劝阻,恶意闯卡的车辆。
6.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管制刀具、违禁品等进院且未提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说明的车辆。
7.经查损坏公共设施后逃逸的车辆。
8.经查在行政中心院内剐蹭其他车辆后逃逸的车辆。
9.不听保卫车管人员劝阻,执意在禁停地停车的车辆。
10.停放于他人车前阻挡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且不留联系电话的,或者电话联系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挪车的车辆。
11.停放于消防疏散通道、各楼雨搭下、外挂电梯出口、绿地绿化带的有严禁停车标识的地点停车,无正当理由拒不挪车的车辆。
12.非公差或公差未进行备案登记在院内地面及地下车库累计停放超过10天以上的私家车辆,本年度取消进入资格,并将该车拖至院外收费停车场,拖车及停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出入行政中心的自行车、电瓶车和摩托车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内、楼前及地下车库停放;停放时必须服从保卫人员指挥,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有权进行警告和扣留处理;对停放于地下车库及车棚内超过10天以上不动的上述车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进行公示后按无主车辆进行清理。
第五章 市行政中心一卡通及车辆通行卡办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中心车辆ETC通行卡办理范围:各县、自治县、区委,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御道口牧场工位、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单位公务车辆全部办理;驻行政中心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购买车辆全部办理(每人限办1辆);各县(市、区)、行政中心院外的其他单位班子成员及办公室主任私家车辆允许办理(每人限办1辆);各县(市、区)、行政中心院外的其他单位领取文件私家车辆(每单位限办1辆);经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准入的其他车辆。
第二十八条 受行政中心院内车位数量限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可自行根据院内车位使用情况及车辆停放情况对进出行政中心申办车辆进行严格审核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 “行政中心一卡通”办理范围:入驻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办理A卡,卡片印有本人姓名、照片、单位、电话,具有人员通行、食堂就餐、会议签到、乘坐公交、市行政中心超市消费、银行卡功能;入驻单位临聘、借调人员办理B卡,除印有本人姓名、照片、单位、电话外,加设使用期限,具有人员通行、食堂就餐、会议签到乘坐公交、市行政中心超市消费、银行卡功能;行政中心院内施工、维保、保洁等人员及院外单位经常出入行政中心人员办理C卡,印有本人姓名、照片、单位、电话,加设使用期限,院内人员C卡具有人员通行、食堂就餐、市行政中心超市消费、银行卡功能。院外单位临时进入行政中心人员办理的B卡、C卡无食堂就餐功能;厅级以上干部办理D卡,印有编号,卡片具有外挂电梯出入、人员通行功能,此类人员如需要具有食堂就餐、乘坐公交、市行政中心超市消费、银行卡功能的也可申请办理A卡。
第三十条 “行政中心一卡通”办理流程:
1.申报登记。“行政中心一卡通”办理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一卡通信息登记表(签字、盖章)、批量开户个人信息表(盖章)和信息证明文件(人员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照片1张;车辆登记需提供:车辆信息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非本人车辆的需提供有效证明)到保卫科申请登记。
2.资格审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根据单位介绍信、人员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进行登记并上报科室及分管领导审查,其中申办“行政中心一卡通”A卡人员信息须与编办提供的《在编人员》花名册核对相符后方可受理;申办“行政中心一卡通”B卡人员须借调单位提供《借调函》复印件,并注明借调期限,审查通过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开具证明文件。
3.卡片办理。待办人员本人持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原件到建设银行城建支行(行政中心正门对面建行)办卡后到保卫科打印照片、写入门禁信息、开通餐饮功能等;车辆ETC相关证件复印件经审批通过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进行系统录入。
第三十一条 行政中心车辆通行办理流程:
1.申报登记。车辆登记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车辆信息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非本人车辆的需提供有效证明)到保卫科申请登记。
2.资格审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根据单位介绍信、人员、车辆信息等文件进行登记并上报科室及分管领导审查。
3.系统录入。车辆ETC相关证件复印件经审批通过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进行系统录入。
第三十二条 人员出入卡首次免费办理,丢失、损坏、消磁等人为原因致使出入卡无法使用的,需持卡人携带身份证到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行政中心综合楼526室)进行挂失操作,由保卫科开具证明信,持卡人持证明信到建设银行城建支行按照银行规定自费补办;车辆通行卡变更、注销需所在单位开具介绍信到机关事务局保卫科申请办理。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通行证件,严禁借用、涂改、转让及复制;如证件遗失,及时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行政中心综合楼526室)登记挂失后到建设银行城建支行(行政中心正门对过)进行补办。
第三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负责市行政中心通行证件材料审核、报审及存档等工作,第三方企业负责制作、发放通行证件工作。
第三十五条 行政中心车辆ETC可按照规定随时申请办理;行政中心一卡通办理周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具体内容由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52131___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146号)关于印发《承德市行政中心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稿8.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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