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9-0219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省市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7〕68号),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考虑
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范围按省、市政府确定的行业、企业名单确定。省政府确定的脱贫升级企业可参照执行。
去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按照以下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分类有序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的原则;
(三)坚持政策导向,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财政资金支持主要用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原则。职工安置财政专项奖补政策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
(一)鼓励企业内部安置职工。鼓励和支持去产能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挖掘和开辟新的就业岗位,通过内部转岗方式安置职工。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去产能企业为内部转岗安置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对纳入当年去产能关停计划、已停产放假的困难企业,可通过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困难企业由企业主管单位或上级部门初审,并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
(三)充分运用企业内退政策。企业可以延长退养年限。去产能企业可根据职工安置工作实际需要,将内部退养政策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时间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统筹确定,最长不超过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延长内部退养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对内部退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四)调整援企稳岗政策。将现行援企稳岗政策中岗位补助、社会保险补助和转岗培训补助统一整合为稳岗补贴,适用范围包括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工作涉及企业以及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具体企业由承德市政府确定),主要用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提供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五)稳岗补贴实施条件及标准。
1、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现有促进就业项目支出1年以上的基础上,可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企业稳岗补贴。
2、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上年度裁员率不超过4.5%。稳岗补贴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涉及人数(参加失业保险的)50%计算,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按涉及人数(参加失业保险的)100%计算;对治理大气污染工作涉及企业以及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补贴人数按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30%计算。补贴期限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6个月,其他企业3个月。
3、在确保2年发放失业保险金和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资金的前提下,可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现有稳岗补贴期限由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到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由市政府确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4、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稳岗补贴政策。同时属于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任务以及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原则上选择其一享受一次稳岗补贴政策。
5、企业在承担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任务及困难企业解困期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稳岗补贴。连续承担去产能任务和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再次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只享受一次延长稳岗补贴期限政策。
(六)落实转岗培训补贴。去产能企业可根据安置内部转岗人员实际需求,对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中的内部转岗职工,自主安排转岗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人员、过程等进行监督。可按每人每课时8元、最多不超过100课时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企业开展转岗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课时、培训人员、工种等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培训补贴申请报告,接受转岗培训职工签字确认、企业加盖公章含培训课时总量及培训工种、培训内容的书面证明。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一次转岗培训补贴。
(七)鼓励企业吸纳失业职工。企业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八)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1、统筹开发岗位。各县(市)区要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综合治理、社区便民服务等领域,根据辖区当年需安置去产能企业失业职工总量,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兜底安置。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就业资金承受能力提出开发公益岗位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的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当年腾退和新增的公益性岗位,首先用于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各县(市)区要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进行汇总统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2、加大对困难企业职工帮扶力度。对依法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去产能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一进行核定、登记建档,根据职工个人意愿,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对去产能企业因资金困难、暂时无法与“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协议,明确资金筹集和支付计划,可按照本人自愿、先安置、后补偿的方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3、规范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对暂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费仍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九)鼓励去产能职工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离岗创业。去产能企业与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签订保留劳动关系离岗创业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协议期内生活费和社保费处理办法、协议期满后去向及其他权利义务。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和返乡创业园要创造条件,优先接受去产能企业离岗创业人员入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免费提供一次创业培训,有针对性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荐和跟踪服务。初次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办小微企业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017年8月18日印发了《承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承市政办字[2017]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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