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9-1791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2019〕—39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费定向培养乡村小学全科教师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5-28   10时19分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冀教师201822)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对《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教育局、中共承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定向培养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实施办法》(承市政办字201914号)进行了修订,决定2019年面向全省招生,为承德市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且有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需求的县(市、区)公费定向培养高中起点本科层次乡村小学全科教师200名。现将修订后的《公费定向培养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承市政办字201914号文件即日起停止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21

此件主动公开)


公费定向培养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42)精神,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教育扶贫三提两培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1889)的要求,为加快我市乡村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小学全科教师。结合我市实际,2019年实施公费定向培养200名乡村小学全科教师计划。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培养模式

(一)实施范围

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且有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需求的县(市、区)。

(二)培养模式

小学全科教师培养专业为小学教育专业,学制为四年高中起点的全日制本科层次。面向全省招生;实行定向培养、定期服务的培养模式,由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具体组织招生和培养工作。

二、实施程序和办法

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工作由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需求申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小学及教学点教师岗位空缺情况,在核定的空缺编制内提出岗位需求计划,并到就业年度预留出空缺编制。经县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后,共同上报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加盖教育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公章)。市教育局汇总审核各县需求计划,经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

(二)招录方式

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列入普通高考提前批次录取。报考小学全科教师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参加当年高考统一录取后,培养对象与培养院校、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承德市公费定向培养小学全科教师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承诺毕业后到乡村小学(不含乡镇,下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6年。经县级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的小学全科教师名单分别报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审核留存。

(三)培养费用

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按省定标准,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提出岗位需求的县(市、区)级财政承担。县(市、区)代培养对象缴纳,由提出岗位需求的县(市、区)财政按年度将培养对象所需费用直接拨付至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在安排国家和省各项奖助学金时,培养对象与同类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服务期内的管理

(一)定编定岗

培养对象按时完成培养院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后,在编制限额内,由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制定专项招聘方案。考试考核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填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由人社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由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编制手续,用人单位组织签订聘用合同,要求所聘小学全科教师在乡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从事小学教育不少于6年。各县(市、区)要确保小学全科教师到小学任教有岗有编。

(二)落实待遇

各设岗县(市、区)要建立小学全科教师编制、工作、职称、住房保障体系。要落实国家政策,并结合实际,积极出台地方相关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学全科教师专业成长和生活的支持,在评先、表彰、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倾斜。要科学核定小学全科教师的工作量,同时,要在教师周转房等生活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为小学全科教师安心从事教育教学创设条件。

(三)履约管理

服务期内的小学全科教师未按协议约定从事教育工作的,须按协议规定向协议地政府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不能完成规定服务年限的,根据协议规定须按不足服务年限折算,向协议地政府退还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具体办法按培养协议执行。小学全科教师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报考学历提高脱产学习。服务期内的小学全科教师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可在县域内乡村小学间流动。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的实施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四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此项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研究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市教育局牵头制订全市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方案、招生办法等;负责征集、汇总各县(市、区)的需求计划;负责指导设岗县(市、区)教师岗前培训、专业发展等工作;负责对小学全科教师的跟踪了解、履约管理和评估等宏观管理工作。市委编办要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及人员结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规范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小学全科教师的考核聘用和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级教育、财政、人社和编制等部门,做好本县(市、区)小学全科教师的岗位设置与需求计划申报、履行就业协议、办理录用入编等相关手续,加强日常管理与考核,认真落实各项待遇和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设岗县(市、区)和培养院校要从全面提升乡村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门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健全协调机制,制定详实工作方案,确保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管理

各设岗县(市、区)要配套制订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就业协议签订、毕业生就业安置和毕业后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同时,要加强编制管理,确保每一位到校任教的小学全科教师有编有岗。培养院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教师教育政策,做好招生宣传发动、科学制定乡村小学全科教师教育培养方案。要深化教师教育课程改革,创新教师培养模式,探索建立高等院校与中小学合作培养教师新机制,着力培养师范生的专业素质和从教能力。

(三)强化督查

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是优化乡村教师结构、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乡村小学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和培养院校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市级将建立督查机制,对乡村小学全科教师招生、培养、就业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承德市公费定向培养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协议书 (样本)

承德市公费定向培养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协议书(样本)

甲方: (培养院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

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丙方:(设岗县、市、区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承德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公费定向培养乡村小学全科教师有关政策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为河北省高中应届毕业生。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小学教育专业。甲方和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小学全科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订小学全科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考生进行

审核,择优录取。

将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七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定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在安排国家和省各项奖助学金时,乙方与同类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关心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在职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成为小学全科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八条 按省定标准,免缴学费、住宿费并享受生活费补助。在甲方安排国家和省各项奖助学金时,与同类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根据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申请转学。

第十一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经过专项招聘考试考核后,由丙方落实工作岗位,在乡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从事小学教育 6 年以上。

第十三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小学或教学点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可在县域内乡村小学间流动。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进行学历提高脱产学习。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提出辖区内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年度需求计划,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 按年度将乙方所需培养费用直接拨付至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第十七条 按照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制定的专项招聘方案,负责对乙方进行考察考核,考察考核合格后落实乙方任教学校和岗位。做好接收和安排乙方到定向学校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八条 建立定向培养教师编制、工作、职称、住房保障体系。确保乙方在工资补贴、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方面与在职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并在教师周转房等生活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追缴和管理违约退还的费用。

五、终止及解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及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不宜从事教师职业。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履行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教育。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学业成绩达不到甲方及国家培养规格要求,不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或教学点教育工作的,须按协议规定向丙方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或教学点教育工作未满六年,不能完成规定服务年限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根据协议规定须按不足服务年限折算,向丙方退还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七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县委编办备存,一份由县人社局备存,一份由市教育局备存。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方(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21日印发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