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9-17278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文件编号: 承市应急字[2019]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安监局:
现将《全市水库、河、湖周边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月14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水库、河、湖周边尾矿库安全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近期,唐山市迁西县、我市宽城县等地尾矿和废石等乱堆乱放,造成河道、水库等被严重侵占,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经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此次事件并不涉及尾矿库安全监管问题,但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及时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因尾矿库安全事故诱发尾砂从库内流入水库、河、湖,导致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按照省厅方案和市政府办《承德市固体废物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承市政办字[2018]293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及时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防因尾矿库安全事故导致尾砂从库内流入水库、河、湖内;
(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三)提请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企业;
(四)提前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准备工作。
二、时间安排
(一)集中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月20日)。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谋划,制定本地实施方案。
(二)全面排查阶段(1月21日至2月底)。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制定整改方案,“一库一表”、“一库一案”。特别是要全面掌握水库、河、湖周边尾矿库分布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并在“互联网+安全生产”平台地图上进行标注。
(三)集中治理阶段(3月1日至5月10日)。督促企业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整改方案进行集中治理,治理完成后,由企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各县市区安监局安排人员监督核查,为实现尾矿库安全度汛打下良好基础。
(四)总结提高阶段(5月11日至5月15日)。对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总结,逐库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保证整治行动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三、排查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逐库进行排查治理;筛选出发生事故后,尾砂可能流入临近的河、湖、水库或其他饮用水源地的尾矿库,并进行集中整治。
四、整治重点
(一)对尾矿库坝体进行排查治理。初期坝坝址、坝体型式、结构尺寸、坝体的填筑指标、坝基处理等必须严格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堆积坝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坡比;坝体堆筑不得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严格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二)对尾矿库排洪设施进行排查治理。要求按照设计建立排水(洪)、截洪设施,且畅通完好;排水井、排水斜槽、隧洞、排水管、溢洪道、坝面排水沟、坝肩截水沟的平面位置、标高、数量、型式、结构尺寸必须严格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保持一致。
(三)对尾矿库运行管理进行排查治理。要求严格按照《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范》对尾矿库进行管理;堆积坝各项指标必须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放矿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采用上游式筑坝的,要在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严禁出现未经论证擅自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冲刷初期坝和子坝,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等现象。
(四)对尾矿库应急体系进行排查治理。要求各尾矿库企业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属于“头顶库”的,必须建立与周边村镇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抢险应急预案,为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
(五)对尾矿库监测监控进行排查治理。要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尾矿坝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外坡坡比、坝体滑坡、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
五、相关要求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顾大局。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省、市部署要求,站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关系,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防灾、减灾的关键环节和首要任务,以最鲜明的政治立场、最自觉的责任担当、最坚决的行动举措,坚决做好尾矿库监管工作,严防因尾矿库事故诱发尾砂从库内流入水库、河、湖,导致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深刻汲取迁西县、宽城县问题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一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清单并做到“五到位”。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危害可能涉及的范围,立即采取全面停产或者局部停产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限期完成隐患整改。
(三)从严审批把好准入关口。要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坚决停止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准入环节,严控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严禁新的“头顶库”产生,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严禁坝高超过200米且采用上游式筑坝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四)主动建立协调合作机制。要主动联系当地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专项活动中发现的非法堆存废石废渣侵占河道、水库、非法采砂等非法行为,一律要在5个工作日移交相关部门。对于未批先建(含已建成)或依法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
(五)加大督导执法问责力度。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落实,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直至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同时,加强尾矿库冬季放矿、大排查大整治等当前重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问题,确保整改成效。持续加大执法问责力度,完善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坚持“高标准、零容忍、严处罚”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经过本次专项整治,要实现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度全部为“正常库”,并确保汛期不出现问题。
(六)认真进行工作总结。整治行动中,要认真填写《尾矿库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摸清每座尾矿库的安全现状,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每月15日、30日报送《尾矿库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台账》(附件2)和《尾矿库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汇总表》(附件3)。整治行动结束后,请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尾矿库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统计表》、《尾矿库专项整治工程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于5月15日前报市局。
联系人:张玉坤,电话:2055026。
附件:1.尾矿库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统计表
2.尾矿库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台账
3.尾矿库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汇总表
4.尾矿库专项整治工程治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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