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9-1715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件编号: 承市应急管一字[2019]1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 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9-03-29   11时00分 浏览次数:
县、自治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19〕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按规定严格执行,并迅速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附件: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9325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冀应急非煤〔2019〕38号


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秩序,严格停工停产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严把复工复产关口,严防企业因盲目复工、擅自复产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复工适用于我省处于合法基建状态的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适用于已停产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春节、“两会”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实施阶段性停工停产,以及因成本、效益、资金等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停工停产,拟恢复建设、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一)规范停工停产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停工停产非煤矿山企业报告制度。停工停产非煤矿山企业要将停工停产原因、时间、停工停产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人员值守巡查、应急处置等事项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做好停工停产期间系统运行、维护维修、安全检查、值班值守等工作。

(二)正常生产建设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检维修计划进行检维修作业而临时停工停产且停工停产时间不超过10天的,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验收后自行复工复产。

(三)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0天不超过60天,地下矿山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系统和安全设施设备或系统运行正常以及井巷、采场和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露天矿山采场边坡、台阶、工作面、道路、设备维护维修完好正常的,尾矿库坝体坝面、坝肩、排水(洪)截洪设施、尾矿坝堆积坡比、沉积滩面、干滩长度、库水位、浸润线等维护维修完好正常的,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验收。

(四)以下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的复工复产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1.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超过60天的;

2.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

3.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组织复工复产验收的。

二、组织实施

对于地方政府统一安排组织的验收,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开展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安全生产验收工作。

对于地方政府没有统一组织的,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非煤矿山实施分级验收。省属和驻冀中央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由所在地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其他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矿山、单班入井30人(含)以上的地下矿山、二等以上“头顶库”尾矿库的复工复产由所在地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他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由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严格复工复产条件

申请复工复产应当至少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生产矿山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基建矿山建设手续齐全有效,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二)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并运行正常,地下矿山井巷和采掘现场、露天矿山采场、尾矿库放矿现场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

(三)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正常,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四)采空区经探查情况清楚,或经过治理消除安全威胁,并制定事故灾害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五)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运行正常,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六)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组织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

(七)按照《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要求,制定了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八)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九)不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批)中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组织验收的复工复产企业

1.复工复产前准备。春节、“两会”期间阶段性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他原因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拟定复产复工时间,提前做好各项生产建设要素的准备工作。

2.开展全面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复工复产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开展自查自改,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3.组织复工复产验收。自查自改完成后,停工停产非煤矿山有上级集团公司的,先由停工停产矿山组织开展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报上级集团公司组织开展复工复产验收;停工停产非煤矿山无上级集团公司的,由非煤矿山企业组织开展复工复产验收。

复工复产验收通过后,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复工复产书面报告,并报送复工复产方案(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各生产要素配备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及复工复产验收签字材料等备案材料。

4.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复工复产报告及备案材料后,对复工复产验收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到现场核查的,可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通过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意见,准予复工复产,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矿山(井口、露天采场)的具体位置。复工复产批复意见同时抄送公安机关、电力部门。

(二)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的复工复产企业

1.复工复产前准备。春节、“两会”期间停工停产的和其他原因停工停产的以及长期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拟定复产复工时间,提前做好各项生产建设要素的准备工作。

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水利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进行复工复产前准备。

2.开展全面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复工复产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开展自查自改,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在进入井下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前,要将制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下自查自改工作。

3.加强复工复产前整改监管。对复工复产前确因整改需进行爆破作业的,由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整改申请,由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并下达复工复产整改意见,明确整改内容。复产复工整改意见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4.企业内部组织验收。自查自改完成后,停工停产非煤矿山有上级集团公司的,由上级集团公司组织开展内部验收;停工停产非煤矿山无上级集团公司的,由非煤矿山企业组织开展内部验收。

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非煤矿山,复产前还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结论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5.提交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内部验收通过后,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复工复产验收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复工复产方案(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各生产要素配备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及复工复产验收签字材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

6.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并可聘请中介机构(专家组)进行复工复产验收,严格对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见附表)逐条核查、签字。

7.签发复工复产验收意见。省属和驻冀中央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他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矿山、单班入井30人(含)以上的地下矿山、二等以上“头顶库”尾矿库复工复产验收通过后,经市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意见,准予复工复产,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矿山(井口、露天采场)的具体位置,复工复产批复意见同时抄送公安机关、电力部门;其他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通过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意见,准予复工复产,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矿山(井口、露天采场)的具体位置,复工复产批复意见同时抄送公安机关、电力部门。

五、严格复工复产验收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自评验收,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问题和隐患整改到位,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确保按程序复工复产。

(二)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复工复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确保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和审批,确保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扎实有效,坚决做到验收合格一个复工复产一个,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确保复工复产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安全。

(三)加大追责问责工作力度

对验收不合格的,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违规申请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停工停产企业在复工复产自查自改期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9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凡发现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边整改边生产、边整改边基建的,借整改之名进行生产建设的,一律严肃处理、追责问责。

严肃复工复产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凡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1.河北省非煤矿山复工验收标准

2.河北省非煤矿山复产验收标准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3月4日

附件:

110006___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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