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1/2019-1383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19-12-31   15时45分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19年第1版)
填报单位: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处室)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100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市属及市属以下)行政许可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1.法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                                                            2.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条款号: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小型矿山和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的非煤矿矿山企业45日       22日不收费
100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30日      15日不收费
100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行政许可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14年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1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45日       25日不收费
100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14年修改;条款号:第三十条;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日       15日不收费
100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行政许可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1号;条款号:第二十九条;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45日       30日不收费
1006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45号;条款号:第七条、第十条;                             2.规范性文件:《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条款号:7号;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60日                     45日不收费
1007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45号;条款号:第十条;                               2.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条款号:第三条;                                                       3.规范性文件:《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号;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30日                20日不收费
100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44号;条款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30日       20日不收费
1009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行政许可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条款号:第十九条;从事批发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30日20日不收费
1010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14年修改;条款号:第三十条;                              2.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45号;                                                3.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20日       20日不收费
101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14年修改;条款号:第30条第2款;金属冶炼建设项目20日       20日不收费
2001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八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3.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4.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5.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6.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3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7.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2号令)第三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0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九十条;                                        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0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0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二条;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0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06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0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0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09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10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1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条;                                       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12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13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14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15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3.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16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五条;                                     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17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六条;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18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19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20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1993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矿山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21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1993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矿山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22对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矿山企业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非值班人员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人员无可靠绝缘保护、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30日施行)第五十四条矿山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23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24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25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26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3.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4.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27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28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29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2.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30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31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施行)第十九条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3.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4.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5.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32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施行)第二十条               2.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33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三)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34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1.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35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36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37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38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2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39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2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40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2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41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42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4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44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45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46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47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48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49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501.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2.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部门规章:《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1.第一款;2.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51对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按规定与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未经专项培训擅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业务收取费用的;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5号)(2013年2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5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对下列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三)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   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   (四)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七)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省政府令第[2013第]2号)(2013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53对重大危险源评估后5日内未按规定上报登记情况和备案;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应急办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省政府令第[2013第]2号)(2013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54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未及时向备案部门提出核销申请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省政府令第[2013第]2号)(2013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55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前未排除重大危险源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省政府令第[2013第]2号)(2013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5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57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58对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59对冶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未按规定将使用情况、计划报有关部门备案的;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监察支队二大队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2012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冶金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60对冶金企业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未按要求购买和使用的;对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未按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设置监测、报警、联锁装置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以及煤气区域的高危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监察支队二大队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2012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冶金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61对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监察支队二大队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62对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监察支队二大队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63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64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发生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七十六条;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65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66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21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67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68对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条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69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70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71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72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3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73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3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74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未在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3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75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3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76对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3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77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七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78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79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二)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80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一)向不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81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七)、(八)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82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83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84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85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86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87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2012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88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2012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89对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2012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管道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90对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2012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管道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91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2012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92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2012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93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94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95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96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97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98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3.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099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00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01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02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03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04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05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06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07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0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四)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八)其他事故隐患。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09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尾矿库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10对尾矿库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的;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尾矿库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11对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尾矿库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1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未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未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未按规定报安监部门备案并未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尾矿库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13对未按规定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尾矿库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14对未按规定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尾矿库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15对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处罚:(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尾矿库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16对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尾矿库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17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尾矿库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18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的处罚:(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尾矿库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19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未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及延长期限超过6个月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尾矿库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20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21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22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23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24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010年11月15日施行)第十八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25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010年11月15日施行)第十九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26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010年11月15日施行)第二十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27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010年11月15日施行)第二十一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28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010年11月15日施行)第二十二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29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010年11月15日施行)第二十三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30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修改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31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修改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32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修改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33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修改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34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未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35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36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37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未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且符合要求,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38对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39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的;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未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最终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及底部装运平台宽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40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作业未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区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41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而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42对采石场上部剥离的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43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存有裂痕、坡面上存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44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在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45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未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46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47对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48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未设置截水沟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49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未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50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51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52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发包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53对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发包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54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55对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承包单位未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56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57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58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执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59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以不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的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60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61对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进行排查和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煤炭安全管理科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款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62对煤矿企业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煤炭安全管理科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63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煤炭安全管理科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64对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煤炭安全管理科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煤矿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65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煤炭安全管理科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煤矿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66对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煤炭安全管理科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煤矿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67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煤炭安全管理科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煤矿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6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69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70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71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7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7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74对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或者试运行到期后未进行竣工验收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按规定接受监督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7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76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77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2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7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79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资质申请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80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资质申请人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81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82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监察支队二大队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修正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83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监察支队二大队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修正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84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监察支队二大队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修正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85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0号)(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86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0号)(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鉴定机构法定时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原因可以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不收费
2187对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八十八条、九十条建设工程当日办结不收费
3001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行政强制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不收费
3002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不收费
3003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行政强制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2009年8月27日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不收费
3004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行政强制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收费
300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监察科室(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产经营单位不收费
4001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科室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九条;                                              2.规范性文件: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承市政办[2015]12号)(2015年7月30日)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企业不收费
4002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科室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施行)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不收费
4003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情况的监督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科室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2个月不收费
4004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1.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1号)
    2.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冀字〔2014〕37号)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收费
4005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定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科室
    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承诺制所覆盖企业不收费
4006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一大队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非煤矿山企业不收费
4007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不收费
4008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科室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施行)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收费
4009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施行)第四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收费
4010依据职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收费
401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科室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收费
4012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科室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收费
4013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察支队三大队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收费
4014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监察支队二大队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2009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2012年3月1号施行)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不收费
4015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煤炭安全管理科规范性文件: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承市政办[2015]12号)(2015年7月30日)煤矿企业不收费
4016安全生产应急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检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3.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事业单位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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