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赵可会,通讯员王文韬、杜红波)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大力提升“两病”门诊保障能力,自12月25日起,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用药纳入门诊报销范围。
据市医疗保障局有关人员介绍,此项政策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经认定享受“两病”门诊保障待遇的参保患者,应将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及用药医师作为个人签约服务的定点机构、医保医师及用药医师。也可择优就近选取一家“两病”定点机构,作为个人签约服务的定点机构、医保医师及用药医师。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购买“两病”门诊用药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另外,“两病”门诊保障待遇仅限符合条件的患者本人享受,年度报销金额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不结转下一年度,家庭成员不能代为享受。如保障对象有断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死亡等情形之一的,从退保之日起停止享受待遇。享受“两病”门诊保障的参保患者如病情加重,达到门诊特殊病评审条件且评审通过的,改为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同时终止“两病”门诊保障待遇;因病情特别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按统筹区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但不能同时报销“两病”门诊用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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