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9-19702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2019〕1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国家、省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四医联动”,发挥改革整体效应,更好地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党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领导,突出医疗、医保、医药、医价联动,强化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正确处理政府、医院、医生、患者利益关系,完善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五项制度,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上下贯通、防治结合、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1.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继续在全市开展“雨润工程”和贫困县乡镇卫生院能力提升“春雨工程”。选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业务骨干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每批派驻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选派医院骨干挂职受援医院副院长,挂职时间不少于1年。建立派驻人员激励机制,派出医院设立基层工作津贴。市、县级财政对派驻人员交通、生活给予补助,按照《承德市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财政补助办法》(承市政办字〔2017〕222号)执行,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每个月核销2次(4天)往返交通费,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补助和交通费所需资金,按照派出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财政负担60%(市直及驻市医院下基层医师补助由市级财政拨付,县级医院下基层医师补助由县级财政拨付),派出单位负担40%。确保下派人员收入不低于派出医院相应人员平均水平。鼓励副高级以上职称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工作室,探索设置基层卫生特设岗位,提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医联体由区域内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组成,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医保基金打包支付,构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为群众提供疾病诊疗和健康管理服务,使不生病、少生病、少住院、少花钱成为医生和群众的共同目标。
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成立由市、县级党委、政府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利益相关方参加的医联体管理委员会,统筹医联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实施、人事安排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医联体管理委员会划定医联体服务区域,指定牵头医院组建医联体。在城市,由牵头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康复机构等组建城区医联体;在县域,由牵头县级医疗机构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建县域医联体。
实行医保基金按人头打包支付。医联体主要服务对象是服务区域内工作和居住人员,参加服务区域内医保的,由医保部门与医联体签订服务协议,未参加的由个人与医联体签订服务协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联体服务区域医保部门根据参保人筹资金额,预留调剂金、风险金、大病保险资金等补充保险金额后,按月按人头打包支付医联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医联体服务区域内在职、退休人员,分别测算前三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平均费用,结合年度医保基金增长幅度,分别确定当年在职、退休人员人均支付金额,按月按人头打包支付医联体。医联体负责支付协议范围内人员(含异地就医人员)门诊、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疾病诊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保费用。结余的医保基金计入医疗服务性收入,由医联体自主分配。
建立合理诊疗秩序。鼓励患者基层首诊,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降低三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医联体内住院双向转诊以及通过医联体向外转诊的,可连续计算医保报销起付线。医联体外就诊发生的医保费用,在下月支付医联体的医保基金中扣除。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监管平台,加强转诊转院监测,对医疗机构不合理诊疗和套保骗保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统一医联体内用药目录,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家庭医生签约团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主动上门等方式为医联体签约居民提供健康服务。建立医联体牵头医院选派业务骨干下基层轮值指导带教、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等工作机制,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让群众享受到优质服务。
完善医联体内部运行机制。实行牵头医院负责制,制定医联体建设方案、章程,明确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牵头医院承担区域内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疑难复杂疾病诊治、向上转诊服务,将疾病恢复期和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上级医院下转的接续性医疗服务。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以绩效为核心,自主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医联体内部分配机制,在薪酬待遇、考核任用、职称评聘等方面引导医务人员向基层流动,开展预防保健等工作。
完善医联体外部治理机制。依据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补助政策,原渠道足额安排医联体成员单位的补助资金,由牵头医院统一管理使用。健全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制度,以公益性为导向,将医疗质量、公共卫生任务完成、医疗资源下沉、居民健康改善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薪酬总量等挂钩,引导医联体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3.全面推开乡村一体化管理。到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村卫生室的法人、人员、财务、药械、业务、绩效考核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建立健全村医准入条件和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保障村医合理收入,足额发放村医各项补助补贴。新进乡村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执业资格,依法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执业。实行村医县管乡聘村用制度,乡镇卫生院与符合条件的村医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对年满60周岁或考核不合格的村医,不再予以注册和签订劳动合同,确因情况特殊、工作需要,对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村医可予以返聘,实现所有行政村配备1名村医全覆盖。完善大学生村医激励机制,畅通进出渠道,落实“五险一金”待遇;比照大学生村官政策,为大学生村医提供进步空间,在其工作一定年限后,符合条件的可报考定向招录公务员,或由上级综合医院选聘。持续加大投入力度,改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条件,利用3年时间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水、电、暖、气、通信等运维费用,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4.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巩固贫困人口、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扩大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签约居民健康需求,家庭医生团队依规依约提供基础性和个性化签约服务,优先提供预约、转诊服务。病情稳定的签约居民,基层医疗机构可沿用上级医院处方,对经医保认定的慢性病患者可开具不超过2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确保居民在基层用药便捷。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机制,按照签约医生实际提供服务数量、质量以及服务刷卡记录和群众满意度据实结算签约服务费,并计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保障签约医生收入足额到位。对工作突出的签约医生,在人员聘用、岗位培训、评奖评优、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5.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加快互联网医院建设,共享优质资源,鼓励实体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延伸服务链条,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线上复诊、用药指导、随访和药品配送等医疗服务。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居民健康数据资源目录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对接标准,制定我市的相应目录和标准,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信息互联互通。大力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医学影像中心和心电诊断、慢性病管理等远程医疗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建设设施齐全、功能先进的市级远程医疗中心,辐射所有县级医疗机构。建设县域远程医学影像和心电诊断基地,实现县域内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全覆盖。各县(市、区)制定远程医疗规划方案,搭建县、乡远程信息服务网络,并与市级远程医疗中心对接;建设区域医疗信息平台,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医联体内床位、号源、设备的统筹使用,组建检验、心电、病理、影像、消毒供应、后勤管理、物流配送等资源共享中心,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远程医疗、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分级诊疗服务模式。推进5G技术在互联网医院、医学影像、紧急医学救援等领域应用。为失能、半失能人员配备呼叫装置,保障边远贫困地区独居患病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加强医院党的建设。全面推行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医院思想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实现医院党的基层组织全覆盖,把更多优秀医务人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科室党组织书记和行政领导享受同等政治待遇。按照属地管理与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社会办医院建立健全党组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2.改革公立医院治理机制。明确由1名政府领导统一分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工作。有效发挥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作用,履行政府办医职责。按年度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履行编制行业规划、审核临床准入、制定医疗规范、实施行业监管、开展考核评价等职责。2020年实现二级以上政府办公立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3.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制定完善医院章程,2020年底前公立医院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工作。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落实公立医院选人用人、收入分配、运营管理自主权。推进院长职业化建设,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薪制,年薪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强化诊疗合理性评价,严格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开展半小时精准预约诊疗,减少患者排队次数和等候时间,积极推行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和影像检查资料共享,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4.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机制。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路径,完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大型医用设备治疗等价格,提高诊察、手术、护理等技术劳务服务项目价格,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性收入占比。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对有利于降低费用、诊疗效果明显的项目,开通受理审核绿色通道,做到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分级诊疗、薪酬制度等政策的相互衔接。(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5.支持社会办医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用地、环评、消防等审批事项,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办医力度。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的良好发展格局。社会办医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允许在职或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医师电子化注册和区域注册制度,方便医师多机构执业。加强社会办医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1.完善医保基金筹措机制。强化基金征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覆盖面,足额征收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障、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基数核定、基金征缴、收入入库等环节衔接,确保基金收入及时入库。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压实市、县基金筹措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确保基金收支平衡。(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2.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建立预付周转金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向未纳入医联体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周转金。按规定将抗肿瘤等谈判药品、远程医疗项目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持续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期开展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考核,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3.实行医保基金结余奖励政策。完善总额预付制度,对未纳入医联体的医疗机构,年终将结余的医保资金,按不低于60%的比例奖励医疗机构。大力推行按病种付费,积极推进按床日付费,结余的医保资金奖励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通过谈判,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10%以内的,所节约医保资金的50%返还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10%-20%的,所节约医保资金的70%返还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20%以上的,所节约医保资金全部返还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4.开展药品耗材采购直接结算试点。探索开展药品耗材采购由医保部门直接结算,切断医院与药品耗材生产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保障对药企及时回款,调动药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和降低价格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5.提升待遇保障水平。落实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制度,保障群众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支出,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并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稳妥推进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承德银保监分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6.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完善基金监管办法,强化医保协议约束作用,加强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管理,建立健全违规退出制度。推行常态化飞行检查,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力度,巩固高压态势。强化基金运行预警分析和风险监测,实行风险预警管理。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实施举报奖励。分类建立药品企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参保人员信用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强化失信联合惩戒。从业人员诚信记录与考核、定薪、职务职称晋升挂钩。(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全程管理
1.落实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机制。鼓励新药研发,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已有产能对接。对省内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招标采购、临床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强化企业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加大药品、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企业生产监督检查,严重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2.强化药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认真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严禁租借证照、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行为。规范药品、医用耗材挂网管理,企业挂网销售按照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格、不高于我省实际入库最低价格的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并承诺不带金销售,对经核实存在价格信息欺诈或带金销售的企业,取消挂网资格,不得在承德销售,并记入药品采购不良信用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3.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治理改革。跟进落实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覆盖范围,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降低药品价格。启动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推进京津冀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属于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上挂网的品种,必须通过平台采购;未列入平台挂网品种而医疗机构急需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事后在平台备案,接受监督。2019年底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规范临床用药。医疗机构要合理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集中采购药物,加强用药管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建立不合理用药公示和约谈制度。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重点监控目录,严厉查处大处方等超常用药行为,对违规的医师限制或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约谈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5.强化短缺药品管理。完善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体系,严格执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加强药品储备管理、定点生产、应急生产和协商调剂,鼓励企业加快新药研发和高质量仿制药生产,保障常用药、低价药等药品供应。根据基层用药需求,及时动态调整药品采购目录,增加基层用药种类,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就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五)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1.建立健全多元化监管责任体系。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属地化全行业管理,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2.创新监管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逐步推广网格化监管模式,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依托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和结果协同运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和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工作,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全过程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网,优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药品器械等服务要素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建立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监管平台,建立数据库,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同检查收入挂钩,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异地就医管理,对患者转院就医行为及就医地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控。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和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综合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1.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一批中医康复中心,推进国医堂、国医馆向基层延伸发展。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联体。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强化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协同,遴选合适病种开展中西医联合攻关,形成中医疗效突出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实施“名医入冀计划”,加强中医药高层次和国际化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推动建立京津冀中医药高层次人才流动共享机制。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新模式,推动中药质量提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落实中医药倾斜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资力度,保障公立中医医院投入责任落实,改善中医医院办院条件。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中医医院的医保报销起付线可比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对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实行备案制管理。通过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遴选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在全市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具有省级以上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于统筹基金不能报销的中成药可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3.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结合实施健康承德行动,促进中医药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大力宣传中医治未病理念,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中药药膳、八段锦、内养功等保健方法。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构建与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改革人事薪酬制度。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公立医院在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薪酬水平,自主申报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可设置岗位津贴、科研津贴、夜班补贴、加班补贴等。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及受聘在关键岗位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薪酬水平由医院和受聘人员按市场价位协商确定,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设立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取消职称晋升的科研和论文限制。取得中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在乡村两级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基层副高级职称;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基层正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2.健全医务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强化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强化转岗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本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在开设临床医学专业的高职(专科)院校开展在岗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提升和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工作。加大儿科、全科医生等紧缺人才培养力度,在医学类高校、职业院校、卫生学校设置儿科、全科医学及护理等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和转岗培训中,增加儿科、全科医学专业的招生比重。尽快解决农村医疗卫生后备力量不足和儿科、全科医生严重短缺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各县(市、区)政府)
3.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医师节、护士节等行业节日宣传活动,做好“最美医生”评选等工作,给予医务人员应有的社会地位,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社会风气。完善警医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执业环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加强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
1.实施健康承德行动。制定落实《关于开展健康承德行动的实施方案》,针对主要健康影响因素、重点人群和重大疾病,从政府、社会、个人层面协同推进实施一批重大行动,提高全市居民健康水平。完善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提升服务能力。实施孕妇无创产前基因免费筛查等项目,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早期筛查,落实防控干预措施。完善卫生应急保障机制,提高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健全疾病防控体系。调整优化各级疾控机构功能定位,市、县级疾控中心重点承担普及健康知识、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防控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治等任务。强化癌症防控体系建设,做好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综合防控。加强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开展疾病流行趋势和特征分析,完善疾病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疾控中心发挥技术优势,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加操作实践,提升工作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积极推进医养结合。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和发展康养产业,推动医养康功能同步谋划、一体设置、融合发展。支持现有养老院备案设置医疗机构,支持拟新建养老机构规划和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认真研究落实工作机制和措施,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效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政策衔接,保持协调联动,对不符合本意见的政策规定,要抓紧清理、及时完善。建立定期集中办公制度,协商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强化督导考核。加强对各县(市、区)改革成效的监测评估和督导考核。将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深化改革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将改革推进情况纳入日常督导、医改考核和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责任,严格奖惩,保障各项重点工作有力推进。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推广改革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19〕)2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全面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决策部署,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坚持依法监管、社会共治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作用,构建权责明确、运行高效、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不断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和管理水平,培养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实施健康承德建设、全方位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明确责任,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力度,筑牢监管底线。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综合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内部管理的主体责任。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不断强化社会监督、完善舆情监测,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严肃查办案件。
(二)完善措施,强化全过程监管
1.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优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和药品器械等服务要素的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落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资质证书“多证合一”,实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优化规范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配合,分工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要求。坚持信息化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建立医疗机构重点部门、专业、岗位、环节和高风险人员的监控机制。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定期发布医疗服务与安全报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承德海关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3.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运行重点环节的监管。依法依规惩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行为。大力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机制,加强辅助用药、血液制品、注射剂、植入类医疗器械和高值医用耗材等动态监控。规范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等指标进行监测,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强化药品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并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的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承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加强医疗机构分类监管。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纳入年检和年报的主要内容,规范资金用途,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严惩。(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承德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5.加强医保资金使用监管。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完善医疗保障与卫生健康信息系统对接机制,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市医疗保障局、承德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6.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加大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药品和耗材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长期负债、资金结余使用、对外投资以及资产核销的监管力度。推进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监测和控制,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强化监督和考核。落实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加强经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补偿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承德海关、市医疗保障局配合)
7.强化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食源性疾病等的监测和数据分析。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确保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考核和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承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8.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涉医违法犯罪和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老年保健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推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承德海关、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
9.强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重点监管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薪酬分配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情况,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成本控制、医疗质量、运营效率、可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财政投入、经费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医保拨付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作为选拔任用党组织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参考,推动公立医院更好地履行公益职能,提高管理绩效,提升运行效率。(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承德海关、市医疗保障局配合)
10.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内容要增加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情况。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处罚结果记入信用档案,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的落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11.加强健康产业监管。积极探索新型健康服务监管办法,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健康相关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市国资委、承德海关、市税务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承德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完善机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1.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继续完善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完善案例评查、案例示范机制,提高案件查办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2.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试点,逐步推广网格化监管模式,整合网格资源,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推动“一格三员”(网格、管理员、协管员、督导员)规范化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负责)
3.健全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提高综合监管结果利用率。(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承德海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4.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大对安全隐患大、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公开查处信息,震慑行业行为。建立抽查事项清单,健全抽查对象、检查人员名录库,完善抽查细则。(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海关、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5.推进风险预警和评估。逐步对医疗卫生风险实行分级管控,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机制,对医疗质量和安全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承德海关、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6.落实权威有效督察机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每年对县(市、区)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每两年对各县(市、区)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委、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7.推行行业信用机制。依法公示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健全依法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多处受限”。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不良执业行为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人行承德中心支行、承德海关、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四)强化保障,确保监管取得实效
1.完善监管标准。完善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开展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和实施,推进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监督工作。按照国家、省“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地方标准,加强对其规范管理和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强化考核问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严肃查处各级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照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3.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4.强化队伍建设。整合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按照省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配合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
(二)实施阶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合执法力量,强化宣传培训,推动联合检查、执法、督察、惩戒的实施,落实各项综合监管机制。
(三)提升阶段(2020年11月至2020年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情况,不断探索新方法、新思路,不断完善举措、健全机制,提升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网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改、健康促进建设的重要内容,制订落实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措施要求,确保监管网络健全,统一部署、协同推进。
(二)加强综合监管,厘清工作责任。按照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标准,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监督人员、业务用房、执法执勤用车和执法装备。优化人员结构,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快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沟通,统筹推进综合监管制度落实落地,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强化监管约束。加强对综合监管制度的正面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主动发布重大案件,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用典型引领、舆论引导,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意见
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托育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婴幼儿照护服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二、目标方法
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供给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到2020年,我市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要覆盖到所有县(市、区)。鼓励我市幼儿园全部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每个县(市、区)在公立幼儿园至少建成1至2个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年底前在公立幼儿园全面推开。
到2022年,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社区托育服务骨干网络,普惠性托位数量大幅增加,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更多更好的惠及婴幼儿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有效供给。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要坚持普惠导向、自愿参加、竞争择优、安全防范原则,可以选址新建,也可利用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学前教育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公司等资源进行改扩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可以通过新建、改扩建,建成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
到2025年,我市基本形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托。
三、保障措施
(一)政策推动。要在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建托育机构要明确参与主体及责任,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方案),研究出台土地、场所、人才培养、财税优惠、包容审慎监管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提出发展目标并谋划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木,明确项目类型、规模、投融资方式、服务人群、计划开工时间以及服务要求及监管方式等。企业负责落实投资,明确建设内容及运营方案,可通过自营、委托运营等方式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企业要明确普惠性托育服务具体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在新建和改扩建托育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认真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有条件的地方还要进一步细化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推动合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强化筛查防范,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制度落实。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三)人才支持。我市各类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治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倡导母乳喂养,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切实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设施建设。继续贯彻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五)宣传引导。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发挥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现有信息化平台、手机客户端等作用,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四、组织领导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卫生健康部门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牵头单位,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城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作为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力度。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对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责任目标考核,以此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各县(市、区)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出台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目标和措施,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基本完善社区托育骨干网络,更多更好惠及婴幼儿家庭。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2.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编制城市(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布局和发展规划。
3.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4.民政部门负责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5.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7.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规划,在土地出让条件,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中予以落实。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工程建设和标准。
9.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10.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1.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13.行政审批局负责营利性(内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14.城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建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机构验收及移交。
15.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16.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17.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儿童之家公共服务资源。
18.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协各部门,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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