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1/2019-0793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2019-12-20   15时26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三项制度改革,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承德市农牧局及下属单位所有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承德市农牧局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行政单位及其内设机构按照法制审核要求积极配合实施。

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涉农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三)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涉农法律法规,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

(一)任职培训。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承德市农牧局组织的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

(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八条 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试成绩、学时统计、自学记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法制审核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两次不合格(包括补课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九条 本制度由承德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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