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1/2019-07477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单位: | 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CD01NM-CF-0001 |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 |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水库库区以外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制造或在水库库区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使用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2 | CD01NM-CF-0002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数量较小,及时返还且能与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总额不足500元。) | 一般不予处罚。 |
一般 |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 | 处五千罚款。 | ||||
较重 | 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破坏他人养殖设施的。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破坏他人养殖设施,造成鱼类死亡的。 | 处两万元罚款。 | ||||
3 | CD01NM-CF-0003 | 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水域、滩涂荒芜的面积占批准使用水域面积的50%以下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水域、滩涂荒芜的面积占批准使用水域面积的50%以上80%以下的。 | 处八千元罚款。 | ||||
严重 | 水域、滩涂荒芜的面积占批准使用水域面积的80%以上的。 | 吊销养殖证,并处一万元罚款。 | ||||
4 | CD01NM-CF-0004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以及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 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一般 | 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养殖许可证范围:由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确定范围。) |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并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并处一万元罚款。 | ||||
5 | CD01NM-CF-0005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轻微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初次捕捞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多次捕捞的。 | 处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且使用禁止的方法捕捞的 | 没收渔具和渔船,并处十万元罚款 | ||||
6 | CD01NM-CF-0006 | 违反捕捞许可证有关规定进行捕捞的。 |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三十一条。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轻微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处两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处四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五万元罚款。 | ||||
7 | CD01NM-CF-0007 | 涂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涂抹捕捞许可证的。 | 处三千元罚款。 |
一般 | 买卖捕捞许可证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出租捕捞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 吊销捕捞许可证,并 处一万元罚款。 | ||||
8 | CD01NM-CF-0008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生产水产苗种1万尾以上不足2万尾的或进口、出口水产苗种5千尾以上不足1万尾的 。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非法生产水产苗种3万尾以上不足5万尾的或进口、出口水产苗种1万5千尾以上不足3万尾的 。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非法生产水产苗种5万尾以上不足2万尾的或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3万尾以上的 。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罚款。 | ||||
9 | CD01NM-CF-0009 |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 |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数量五千尾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数量五千尾以上一万尾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数量一万尾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 ||||
10 | CD01NM-CF-0010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并“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尚 未得到渔获物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免于罚款。 |
一般 | 个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且得到渔获物的。 | 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一万元元罚款。 | ||||
11 | CD01NM-CF-0011 |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责令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 处十万元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 |
一般 | 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 | ||||
严重 | 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经责令离开或驱逐后,拒绝离开的。 | 没收渔船。 | ||||
12 | CD01NM-CF-0012 |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末按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侵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且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一般 | 侵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但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并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侵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且不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并处一万元罚款。 | ||||
13 | CD01NM-CF-0013 |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并做好苗种放养、投入品使用、养殖品种生产和销售记录;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做好苗种放养、投入品使用、养殖品种生产和销售记录,但能够及时补齐的。 | 责令及时补齐。 |
一般 | 未做好苗种放养、投入品使用、养殖品种生产和销售记录,且不及时补齐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的。 |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
14 | CD01NM-CF-0014 |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的。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但未造成病害传播,且能够及时采取补偿措施的。 | 责令改正,及时采取补偿措施。 |
一般 | 未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虽未造成病害传播,但不及时采取补偿措施的。 | 责令及时采取补偿措施,并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造成病害传播的。 | 责令及时采取补偿措施,并处一万元罚款。 | ||||
15 | CD01NM-CF-0015 |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防止对水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养殖品种逃逸的。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对水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养殖品种,未设置防逃设施,但末造成逃逸,且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及时设置防逃设施。 |
一般 | 对水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养殖品种,未设置防逃设施,虽末造成逃逸,但不及时改正的。 | 责令及时设置防逃设施,并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对水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养殖品种,未设置防逃设施,造成逃逸的。 | 责令及时设置防逃设施,并处一万元罚款。 | ||||
16 | CD01NM-CF-0016 | 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十七条。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但生产条件及产品符合要求的。 | 责令改正,及时补办苗种生产许可证。 |
一般 | 虽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生产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 ||||
17 | CD01NM-CF-0017 | 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以及水生生物物种的。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以及水生生物物种5千尾以上不足1万尾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以及水生生物物种1万5千尾以上不足3万尾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以及水生生物物种3万尾以上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 ||||
18 | CD01NM-CF-0018 | 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从事捕捞生产的。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但尚未发生碍航事件,且能够及时拆除的。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 |
一般 | 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虽未发生碍航事件,但不及时拆除的。 | 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两千元罚款。 | ||||
严重 | 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已发生碍航事件的。 | 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五千元罚款。 | ||||
19 | CD01NM-CF-0019 | 捕捞作业时,阻碍其他船舶航行的。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渔场,但不符合水上交通规则的。 | 处一千元罚款。 |
一般 | 虽符合水上交通规则,但在渔场与船舶航行混合区的。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不符合水上交通规则,且在渔场与船舶航行混合区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
20 | CD01NM-CF-0020 | 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的。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的。 | 处一千元罚款。 |
一般 | 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渔具的。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
21 | CD01NM-CF-0021 | 大中型捕捞渔船不填写渔捞日志,不按规定使用船位监控装置的。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大中型捕捞渔船不填写渔捞日志的。 | 处一千元罚款。 |
一般 | 大中型捕捞渔船不按规定使用船位监控装置的。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大中型捕捞渔船不填写渔捞日志,不按规定使用船位监控装置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
22 | CD01NM-CF-0022 |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非机动渔船。 | 处一千元罚款。 |
一般 | 船长12米以下的机动渔船。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船长12米(含12米)以上的机动渔船。 | 处五千元罚款。 | ||||
23 | CD01NM-CF-0023 | 未经国家批准养殖、销售外来水生物种的。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 轻微 | 养殖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 | 处两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养殖或销售的外来水生物种侵入或者逃逸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24 | CD01NM-CF-0024 | 使用破坏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或者生产、销售禁止使用的渔具的。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制造、销售电鱼机等禁用渔具30件以上不足40(套)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1年内有1次违规记录或制造、销售电鱼机等禁用渔具50件(套)以上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使用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25 | CD01NM-CF-0025 | 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伪造、变造、冒用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转让、涂改、出租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的。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的。 | 处上两万元罚款。 | ||||
26 | CD01NM-CF-0026 | 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一)认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六条:“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二)处罚依据:《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产品不得销售。” | 轻微 | 使用国家淘汰的饲料或加剂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添加剂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27 | CD01NM-CF-0027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 (一)认定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二)处罚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以下罚款。 | 轻微 | (1) 有特许捕捉证的,无捕获物的;(2)无特许捕捉证的,无捕获物的 | (1)没收捕捉工具,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5000元罚款;(2)没收捕捉工具,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8000元罚款。 |
一般 | (1)有特许捕捉证,捕杀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省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2只(尾)以下的;(2)没有特许捕捉证,捕杀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省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2只(尾)以下的。 | (1)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相当于捕获物价值4倍罚款;(2)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捕获物价值6倍罚款。 | ||||
严重 | (1)有特许捕捉证,捕杀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只(尾)的;(2)没有特许捕捉证,捕杀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只(尾)的. | (1)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相当于捕获物价值8倍罚款;(2)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罚款 | ||||
28 | CD01NM-CF-0028 | 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一)认定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二)处罚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 | 轻微 | 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不足5000元的 | 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一般 | 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5000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
严重 | 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万元以上的 | 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
29 | CD01NM-CF-0029 |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一)认定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二)处罚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前款: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 | 轻微 | 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处三千元罚款。 |
一般 | 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处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伪造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
30 | CD01NM-CF-0030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一)认定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二)处罚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后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 | 轻微 | 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处一万元元罚款 | ||||
较重 | 伪造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2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或利用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实施猎捕、进出口活动,所涉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价值不足2万元的。 | 处四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3次以上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或利用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实施猎捕、进出口活动,所涉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价值2万元以上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31 | CD01NM-CF-0031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 (一)认定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二)处罚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轻微 |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和省级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达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达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2500元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达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
32 | CD01NM-CF-0032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电影、录像的。 | (一)认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处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拍摄电影、录像的。 | 没收拍摄的资料,并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 | 没收采集样本,并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的。 | 没收考察资料,并处五万元罚款。 | ||||
33 | CD01NM-CF-0033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面积1亩以下(含1亩)且没有对草原造成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面积1亩以下(含1亩)且对草原造成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一般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面积在1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的罚款 |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面积在10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面积在15亩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34 | CD01NM-CF-0034 | 非法使用草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亩以下(含1亩)且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
一般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为1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的罚款 |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为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的罚款 |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为10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5亩以上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2倍的罚款 | ||||
35 | CD01NM-CF-0035 | 非法开垦草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非法开垦草原的面积1亩以下(含1亩),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
非法开垦草原的面积1亩以下(含1亩)没有违法所得,但对草原所有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非法开垦草原的面积1亩以下(含1亩)有违法所得,并对草原所有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非法开垦草原的面积为1亩以上5亩以下的,且有违法所得,并对草原所有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非法开垦草原的面积为5亩以上10亩以下的,且有违法所得,并对草原所有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不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000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非法开垦草原的面积为10亩以上15亩以下的,且有违法所得,并对草原所有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不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000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非法开垦草原的面积在15亩以上,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不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0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6 | CD01NM-CF-0036 | 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积在1亩以下,没有违法所得,但没有对草原所有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积在1亩以下,有违法所得,并对草原所有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破坏草原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破坏草原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破坏草原面积10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破坏草原面积15亩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7 | CD01NM-CF-0037 | 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面积1亩以下,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面积1亩以下,没有违法所得但造成危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处一千元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面积1亩以下,有违法所得并造成危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000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面积10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5000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 ||||
38 | CD01NM-CF-0038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还没有营业的,没有破坏草原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000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的面积在1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的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的罚款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的面积在10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九倍的罚款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面积在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十二倍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9 | CD01NM-CF-0039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没有破坏草原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
一般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5倍以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面积在10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面积在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九倍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40 | CD01NM-CF-0040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轻微 |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这两种情况引起火警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 ||||
41 | CD01NM-CF-0041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 | 轻微 |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引起火警的(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42 | CD01NM-CF-0042 | 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的 |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同时有火警发生 |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 ||||
43 | CD01NM-CF-0043 | 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的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轻微 | 采集少量甘草和麻黄草造成没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 | 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 |
一般 | 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有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的(包括1万) | 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有违法所得在1万以上的 | 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44 | CD01NM-CF-0044 | 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轻微 | 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没有违法所得的 | 批评教育其办理采集证后按规定采集 |
一般 | 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有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的(包括1万) | 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有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45 | CD01NM-CF-0045 | 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 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1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的(包括1万) | 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法所得1万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46 | CD01NM-CF-0046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 |
一般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相同数额的罚款 | ||||
较重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二倍的罚款 | ||||
严重 | 不办理许可证,长期销售种畜禽的,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47 | CD01NM-CF-0047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一经发现及时追回,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处罚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四万元罚款 | ||||
严重 | 4、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
48 | CD01NM-CF-0048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罚款。 |
一般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罚款 | ||||
较重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四千元罚款 | ||||
严重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49 | CD01NM-CF-0049 | 违法销售种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轻微 | 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处罚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处以四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0 | CD01NM-CF-0050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养殖档案有记录但装订不整齐,保存不当,有受潮受损的。 | 限期责令改正 |
一般 | 虽然建立养殖档案,但各种记录填写不规范,或记录不齐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畜禽养殖场从未建立养殖档案,或对已经建立的档案不重视,随意摆放或到处乱扔,致使生产受到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 ||||
51 | CD01NM-CF-0051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 轻微 | 违法所得为两千元以下的(不含两千元的) | 处一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为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不含五千元) | 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为五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 | 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为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不含两万元) | 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为两万元以上的 | 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52 | CD01NM-CF-0052 |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接到整改通知书按时整改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接到整改通知后,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 ||||
严重 | 责令停止经营后,一年内继续违法经营的,或者抗拒执法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
53 | CD01NM-CF-0053 | 不具备法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接到整改通知书按时整改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接到整改通知后,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一年内继续从事此类违法行为的 |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
54 | CD01NM-CF-0054 | 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为两千以下(不含两千元) | 处一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为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不含五千元) | 处两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 | 处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为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不含两万元) | 处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为两万元以上的 | 处五倍以下罚款 | ||||
(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此类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不受执行标准的限制。) | ||||||
55 | CD01NM-CF-0055 | 违反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初次被发现的 | 限期责令整改,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一年内发现两次的以上违法情况的 | 处二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 没收违禁药品,并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56 | CD01NM-CF-0056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3、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4、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为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 | 处一倍以上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为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不含两万元) | 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为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不含三万元) | 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为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不含四万元) | 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为四万元以上 | 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57 | CD01NM-CF-0057 |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为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 | 处一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为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不含两万元) | 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为两万以上三万元以下(不含三万元) | 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为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不含四万元) | 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为四万元以上 | 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58 | CD01NM-CF-0058 |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为三千元以下的(不含三千元) | 处一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不含六千元) | 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没有违反所得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为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 | 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没有违反所得买卖、转让《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CD01NM-CF-0059 | 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为三千元以下(不含三千元)的 | 处一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为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 | 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为一万元以上的, | 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 ||||
60 | CD01NM-CF-0060 | 违反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企业的生产管理规定的。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 |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
一般 | 在限内不能全部整改但主动停止生产 | 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在期限内通知执法机构的 | 处三千元至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限期整改后仅部分整改的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经限期整改后未整改的或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含两次) | 处八千元至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CD01NM-CF-0061 | 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反所得且是初次违法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为五千元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有两次违反行为的或违法所得为五千元以上(不含五千元)一万元以下的 | 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最多不超过三万元; | ||||
62 | CD01NM-CF-0062 | 1、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2、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3、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1、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2、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3、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 轻微 | 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能按要求改正的 | 处一倍罚款;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 | 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违法所得为五千元以上(不含五千元)一万元以下的(不含一万元) | 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嘴鸥高不超过3万元; 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3 | CD01NM-CF-0063 | 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手续继续生产的。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生产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期限内不能全部整改但主动停止生产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一般 | 在限内不能全部整改但主动在期限内通知执法机构并经执法机构同意延期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4 | CD01NM-CF-0064 | 饲料生产企业不再符合生产企业设立条件的。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饲料生产企业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至第八条的规定,尚未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程度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反《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程度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限内不能全部整改但主动停止生产,正在整改并在期限内通知了执法机构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限期整改后仅部分整改的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5 | CD01NM-CF-0065 |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的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的,能主动停止经营上述产品的,无违法所得,或所得为一千元以下的 | 处一倍罚款;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能按要求停止经营的,或所得为或所得为一千元以上的三千元以下的, | 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不能按要求改正的,或违法所得为五千元以上的 | 处两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66 | CD01NM-CF-0066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从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从事饲料生产的,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准规定的,未附具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违反年检规定的,违反饲料登记规定的,经营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和进口登记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发布饲料广告不符合规定的。 | 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不再适用) | 轻微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准规定的,未附具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违反年检规定的,违反饲料登记规定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一倍罚款;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营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和进口登记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或者违法所得为五千元以下 | 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从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从事饲料生产的,或者违法所得为五千元以的 | 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嘴鸥高不超过3万元; 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CD01NM-CF-0067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的规定。 | 《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为二千元以下(不含二千元) | 处一倍罚款;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不含六千元) | 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为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 | 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嘴鸥高不超过3万元; 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8 | CD01NM-CF-0068 | 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本办法禁止使用的原料的,使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并且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停用期限的饲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停用的。 | 《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本办法禁止使用的原料的;(三)使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并且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停用期限的饲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停用的。” | 轻微 | 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一倍罚款;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使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并且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停用期限的饲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停用的。或者违法所得为五千元以下 | 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本办法禁止使用的原料的;或者违法所得为五千元以上的 | 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嘴鸥高不超过3万元; 如果无违法所得或的无法计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CD01NM-CF-0069 | 无证生产经营兽药、生产或经营假劣兽药、经营人用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劣兽药,数量较少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的两倍罚款. |
一般 |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劣兽药,数量较大的 | 处罚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兽药的 | 处罚货值金额四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 处罚货值金额4.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8万元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 | ||||
特别严重 |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处罚货值金额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二十万元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 | ||||
70 | CD01NM-CF-0070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轻微 | 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罚款;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
一般 | 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6万元罚款;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 ||||
较重 | 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7万元罚款;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 ||||
严重 | 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处8万元罚款;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在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罚款,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 ||||
71 | CD01NM-CF-0071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造成重大兽药质量安全事故,2次以上违法被查处,伪造或销毁证据等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报请原发证、发文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文件;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10万元罚款款 | ||||
72 | CD01NM-CF-0072 |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责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责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造成兽药安全事故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责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造成兽药安全事故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3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责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造成兽药安全事故损失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罚款; | ||||
73 | CD01NM-CF-0073 | 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未经批准即进行实验室研究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罚款; |
一般 | 不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但未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6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不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导致病原微生物扩散,出现一个疫点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8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不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导致病原微生物扩散,出现两个疫点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9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不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导致病原微生物扩散,出现两个以上疫点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10万元罚款; | ||||
74 | CD01NM-CF-0074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罚款 | ||||
严重 | 销售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或者假劣兽药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
75 | CD01NM-CF-0075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小型畜禽养殖场违反本条规定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二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中型畜禽养殖场违反本条规定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三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大型畜禽养殖场违反本条规定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五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6 | CD01NM-CF-0076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三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四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含四万元)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处七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7 | CD01NM-CF-0077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情节轻微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含四万元)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八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不能恢复查封、扣押时状态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十万元罚款 | ||||
78 | CD01NM-CF-0078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轻微 | 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但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很小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但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罚款 | ||||
较重 | 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危害后果严重的,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79 | CD01NM-CF-0079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含一万元)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80 | CD01NM-CF-0080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 ||||
81 | CD01NM-CF-0081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散养户、小型畜禽养殖场有本条违法行为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中型畜禽养殖场有本条违法行为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大型畜禽养殖场有本条违法行为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82 | CD01NM-CF-0082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2000元以内。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上5000元罚款。 |
一般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5000元以内。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5000元至1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3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 ||||
83 | CD01NM-CF-0083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3000元以内。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3000元至1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1万元至2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2万至3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3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
84 | CD01NM-CF-0084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营种子货值在1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营种子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营种子货值在3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 | ||||
85 | CD01NM-CF-0085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营种子货值在5000元以内或者涉及1至3个品种。 | 责令30日内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营种子货值在5000至1万元或者涉及3至5个品种。 | 责令30日内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 ||||
严重 | 经营种子货值在1万元以上或者涉及5个以上品种。 | 责令30日内改正,处以7000元罚款。 | ||||
86 | CD01NM-CF-0086 | 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营种子货值在3000元以内或1个未审定品种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营种子货值在3000元至5000元或2个未审定品种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罚款。 | ||||
较重 | 经营种子货值在5000元至1万元或3个未审定品种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营种子货值在1万元至2万元或3个未审定品种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经营种子货值在2万元以上或3个以上未审定品种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 ||||
87 | CD01NM-CF-0087 | 未经批准引进主要农作物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引进1个未审定品种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引进2个未审定品种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引进3个以上未审定品种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 ||||
88 | CD01NM-CF-0088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2万元罚款。 |
一般 | 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亩至2亩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2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万元罚款。 | ||||
89 | CD01NM-CF-0089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货值在5000元以内的。 | 责令7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
一般 | 数货值在5000元至2万元的。 | 责令7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元罚款。 | ||||
严重 | 货值在2万元以上的。 | 责令7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 ||||
90 | CD01NM-CF-0090 | 假冒授权品种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货值在5000元以内或者1个品种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一般 | 货值在5000元至1万元或者2个品种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严重 | 货值在1万元以上或者2个以上品种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91 | CD01NM-CF-0091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1万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3万元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
92 | CD01NM-CF-0092 |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轻微 | 生产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生产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至5万元的。 | 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生产违法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罚款。 | ||||
93 | CD01NM-CF-0093 |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元至3万元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3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94 | CD01NM-CF-0094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造成危害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元至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造成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
95 | CD01NM-CF-0095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行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涉及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元-1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涉及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及违法产品货值在3万元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涉及违法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
96 | CD01NM-CF-0096 |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对未取得农药监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取得农药监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货值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农药监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货值5000元-1万元的。 | 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农药监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货值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罚款。 | ||||
97 | CD01NM-CF-0097 | 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轻微 | 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在5000元至1万元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在3万元至5万元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
98 | CD01NM-CF-0098 | 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轻微 | 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在5000元至1万元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在3万元至5万元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
99 | CD01NM-CF-0099 | 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对经营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1年农药产品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对经营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2年农药产品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经营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3年以上农药产品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100 | CD01NM-CF-0100 | 在瓜果蔬菜、中草药材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 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 在瓜果蔬菜、中草药材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瓜果蔬菜、中草药材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面积在1亩以下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一般 | 在瓜果蔬菜、中草药材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面积在1-5亩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
严重 | 在瓜果蔬菜、中草药材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面积在5亩的以上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101 | CD01NM-CF-0101 | 生产销售禁用农药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和推广禁止用农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货值在5000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货值在5000-10000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货值在1万元至2万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倍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货值在2万元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货值在3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2 | CD01NM-CF-0102 | 无肥料登记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罚款。 |
一般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3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 ||||
103 | CD01NM-CF-0103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
一般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如何划分等级?) | ||||
严重 |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3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 ||||
104 | CD01NM-CF-01034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伪造检测报告1份的,未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伪造检测报告2份的,未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伪造的检测结果3份以上的或者已造成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影响较坏的。 |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05 | CD01NM-CF-0105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7日内改正。 |
一般 |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7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 | 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2次以上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06 | CD01NM-CF-0106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责令7日内改正。 |
一般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7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限期改正2次以上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07 | CD01NM-CF-0107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销售,没有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一般 | 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100千克以下,没有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100千克至200千克,没有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200千克至300千克的或者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300千克以上的或者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影响较坏的。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
108 | CD01NM-CF-0108 | 销售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销售,没有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一般 | 销售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100千克以下的,没有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销售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100千克至200千克的,没有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销售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200千克至300千克的,没有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销售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300千克以上的或者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影响较坏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
109 | CD01NM-CF-0109 |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已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但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2次以下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已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但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3次以上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也没有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
110 | CD01NM-CF-0110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数量100千克以下的。 | 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数量100千克至200千克的。 | 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数量200千克以上,并且销售的农产品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 | 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
111 | CD01NM-CF-0111 |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和公示检测结果的。 |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和公示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已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但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的。 | 责令3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已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但未设有公示的。 | 责令3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也未设有公示的 | 责令3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 ||||
112 | CD01NM-CF-011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产品未向社会公布信息、召回及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农产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责令生产企业7日内召回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
113 | CD01NM-CF-0113 |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未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质量抽检、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清退、保存购销台账和质量追溯等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 |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 责令7日内改正; |
一般 | 未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责令7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未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限期整改2次以上的。 | 可以处以上1万元罚款。 | ||||
114 | CD01NM-CF-0114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货值在1万元以内或有2个以下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责令7日内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
一般 | 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或有3个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责令7日内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货值在3万元以上或有3个以上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责令7日内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115 | CD01NM-CF-0115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产品货值1万元以下或涉及一个品种。 | 责令7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产品货值1万元至2万元或涉及2个品种。 | 责令7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或涉及3个品种以上。 | 责令7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万元罚款。 | ||||
116 | CD01NM-CF-0116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货值在1万元以内。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罚款。 |
一般 | 货值在1万元至2万元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货值在2万元以上。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
117 | CD01NM-CF-0117 |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违章、违法驾驶操作的。 |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或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由农机监理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可以并处吊扣12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一)驾驶、操作未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的牌证农业机械的; (二)牌证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审验的;(三)无证驾驶、操作或者驾驶、操作与证件内容不符合的牌证农业机械的; (四)将牌证农业机械交给没有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 (五)饮酒后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的; (六)学习驾驶员、实习驾驶员未按照规定驾驶牌证农业机械的;(七)在农业机械的场院作业区内未按照规定采取防火措施的;(八)强迫他人违章作业的;(九)驾驶牌证农业机械违章载人的。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由农机监理机关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三)肇事后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的。 | 轻微 | 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作业证驾驶、作业的;驾驶无牌照的新购牌证农业机械时未办临时移动证的。 | 予以警告或处以50元罚款。 |
一般 | 学习驾驶员、实习驾驶员未按规定驾驶牌证农业机械的;农业机械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防火措施的;驾驶、操作与证件内容不符合牌证农业机械的;将牌证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人员驾驶、操作的;不按规定驾驶将牌证农业机械违章载人的。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或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酒后驾驶牌证农业机械的;强迫他人违章作业的。 | 分别予以100元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并处吊扣驾驶证、操作证一至二个月;处150元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并处吊扣驾驶证、操作证二至四个月。处200元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并处吊扣驾驶、操作证四至六个月。 | ||||
严重 | 违章后不服从管理或未按指定期限到农机监理机关接受处罚的。 | 处200元罚款并处吊销行使证、作业证或驾驶、操作证。 | ||||
118 | CD01NM-CF-0118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违章。 |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领取号牌、有关证件,按规定取得驾驶证、操作证。 | 轻微 | 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参加本年度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牌证农业机械的;未按规定参加本年度审验或经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的。 | 处150元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并处吊扣驾驶证、操作证四个月。 |
一般 | 无证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无牌照的牌证农业机械的。 | 处200元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并处吊扣驾驶、操作证六个月。 | ||||
严重 | 牌证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二年以上不参加检验、审验的。 | 处200元罚款并处吊销行使证、作业证或驾驶、操作证。 | ||||
119 | CD01NM-CF-0119 | 应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登记而未笔录登记手续的企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或有1个应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产品。 | 责令其3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产品货值5000元至1万元或有2个应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产品。 | 责令其3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处以8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或有3个以上应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产品。 | 责令其3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120 | CD01NM-CF-0120 |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使用化肥、农药和农用塑料薄膜的。 | 处罚依据:《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和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的由主管农业的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并处被污染农产品收获量总值2倍至3倍的罚款。 | 轻微 | 未按规定或者标准使用农药、化肥,但未造成农产品污染危害的。 | 责令其7日内改正。 |
一般 | 未按规定或者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已造成农产品污染危害,但还未销售的。 | 处被污染农产品收获量总值2倍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或者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已造成农产品污染危害,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影响较坏的。 | 处被污染农产品收获量总值3倍的罚款。 | ||||
121 | CD01NM-CF-0121 | 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等化学物质的。 |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等化学物质的,由主管农业的部门处以每亩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轻微 | 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等化学物质1次,未造成农产品污染危害的。 | 处以每亩300元的罚款。 |
一般 | 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等化学物质2次,未造成农产品污染危害的。 | 处以每亩6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等化学物质3次以上或者已造成农产品污染危害的。 | 处以每亩1000元的罚款。 | ||||
122 | CD01NM-CF-0122 | 作为肥料或者用于土壤改良的城市垃圾、粉煤灰、污泥等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没有经当地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 |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主管农业的部门对责任者予以警告,并处以每吨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 轻微 | 作为肥料或者用于土壤改良的城市垃圾、粉煤灰、污泥等废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没有经当地有监测资质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 | 对责任者予以警告,处以每吨100元的罚款。 |
一般 | 作为肥料或者用于土壤改良的城市垃圾、粉煤灰、污泥等废物不符合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也没有经当地有监测资质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但对当地环境还未造成影响的。(影响程度如何划分?) | 对责任者予以警告,处以每吨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作为肥料或者用于土壤改良的城市垃圾、粉煤灰、污泥等废物不符合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也没有经当地有监测资质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对当地环境已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责任者予以警告,处以每吨500元的罚款。 | ||||
123 | CD01NM-CF-0123 | 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 | 《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 | 轻微 | 在局部地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一定损失。 |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一般 | 在较大范围地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较大损失。 |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严重 | 在较大范围地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且造成较大损失。 |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 ||||
124 | CD01NM-CF-0124 | 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此项条例,对外部、表面设施、环境造成轻微损失并及时纠正的;2、对外部、表面设施、环境造成一定程度损失,影响测报场、站的规范及完整性的。 | 1、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罚;2、责令立即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一般 | 对主要仪器、设备、设施造成破坏,影响测报工作的数据调查,以及测报工作准确率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严重 | 侵占测报场、站和观测环境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 ||||
125 | CD01NM-CF-0125 | 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此项条例,虽引起小范围区域不良社会影响但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2、在一个行政乡镇区域内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 | 1、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罚;2、责令立即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一般 | 在一个行政乡镇区域以上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严重 | 在一个行政县或区区域以内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 ||||
126 | CD01NM-CF-0126 | 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 轻微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元罚款。 | ||||
127 | CD01NM-CF-0127 | 应当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而拒不办理的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应当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而拒不办理的。 | 轻微 | 1、当事人因故未能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办理登记,5日内能及时补办的;2、当事人因故未能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办理登记,5日内未能及时补办的;3、当事人因故未能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办理登记,5日后仍未补办,又未说明正当原由的。 | 1、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罚;2、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3、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
一般 |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办理登记,超出5日且未说明正当原由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 ||||
严重 | 当事人拒不办理登记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 ||||
128 | CD01NM-CF-0128 | 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 | 轻微 | 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能够主动改正的。 | 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一般 | 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00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
严重 | 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0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
129 | CD01NM-CF-0129 | 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 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的行为较轻,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 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 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较重 | 单位和个人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 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三的罚款 | ||||
严重 | 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者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并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者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并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 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
130 | CD01NM-CF-013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未按规定记入会计账薄、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 | 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29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轻微 |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手续不严格。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未按规定记入会计账薄,涉及违法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 处以当事人违法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较重 |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未按规定记入会计账薄涉及违法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者公款私存,涉及违法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 处以当事人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
严重 |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未按规定记入会计账薄涉及违法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者公款私存涉及违法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者账外设小金库,涉及违法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坐支现金,涉及违法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 | 处以当事人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未按规定记入会计账薄涉及违法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者公款私存涉及违法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账外设小金库涉及违法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坐支现金,涉及违法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 处以当事人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
131 | CD01NM-CF-0131 |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未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事项未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 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30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主任。 | 轻微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的。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未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制订、建立制度;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未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者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并造成损失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事项未经其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以上三项违反其中之一任何一项的。 | 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的罚款 | ||||
较重 |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未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和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者农村集体资产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事项未经其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以上违反其中两项的。 | 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四的罚款 | ||||
严重 |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未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和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并造成经济损失且较大的,以及农村集体资产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事项未经其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 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八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未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和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并造成经济损失很大的,以及农村集体资产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事项未经其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
132 | CD01NM-CF-0132 | 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 | 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3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 轻微 | 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或者有个别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的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或者个别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违反其中任何一项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
一般 | 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并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有个别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有个别现象未按制度批准开支的。以上违反其中两项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出纳人员保管现金并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有少量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有少量未按制度批准开支的。以上违反其中两项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有大量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有大量单据未按制度批准开支的。以上违反其中两项的或者以上三项同时违反并情节较轻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五百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有大量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有大量单据未按制度批准开支的。以上三项同时违反且情节较重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 ||||
133 | CD01NM-CF-0133 | 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 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3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 轻微 | 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或者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的,或者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
一般 | 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和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和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 ||||
134 | CD01NM-CF-0134 | 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 | 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3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 轻微 | 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或者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或者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
一般 | 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和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和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和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和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和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 ||||
135 | CD01NM-CF-0135 | 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未建立会计账目的;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的。 | 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3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 轻微 | 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或者未建立会计账目的;或者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的。违反其中一项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
一般 | 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和未建立会计账目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和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建立会计账目和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和未建立会计账目的和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 ||||
136 | CD01NM-CF-0136 | 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 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3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 轻微 | 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
一般 | 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并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 ||||
137 | CD01NM-CF-0137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存在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未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违规支出现金。 | 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40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轻微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存在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或者未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违规支出现金且违规金额较少不足5000元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一般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存在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和未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违规支出现金。以上两项违规金额不足10000元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
严重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存在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和未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违规支出现金的。以上两项违规数额较大且超过10000元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
138 | CD01NM-CF-0138 |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虚报、迟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干涉、拒绝和阻碍审计工作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19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者虚报、迟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或者干涉、拒绝和阻碍审计工作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以上违反其中一项并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 对有关单位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
一般 |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者虚报、迟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或者干涉、拒绝和阻碍审计工作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以上违反其中一项情节较严重并且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 对有关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者虚报、迟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或者干涉、拒绝和阻碍审计工作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以上同时违反其中二项情节严重的并且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对有关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者虚报、迟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或者干涉、拒绝和阻碍审计工作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以上同时违反其中三项情节严重的并且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对有关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八百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虚报、迟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并干涉、拒绝和阻碍审计工作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同时违反三项情节特别严重的并且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 对有关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 ||||
139 | CD01NM-CF-0139 | 挥霍浪费公款、公物的;白条抵库存现金或者入账的;公款私存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 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20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并退还截留、挪用、侵占、私分的公款、公物;对有关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挥霍浪费公款、公物的;白条抵库存现金或入账的;公款私存或者私设“小金库”的。以上违反其中一项且数额较少、不足5000元的。 | 对有关单位处以一百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一般 | 挥霍浪费公款、公物的;白条抵库存现金或入账的;公款私存或者私设“小金库”的。以上同时违反二项以上且总金额不足5000元的,或者违反一项金额超过5000元的。 | 对有关单位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较重 | 挥霍浪费公款、公物的;白条抵库存现金或入账的;公款私存或者私设“小金库”的。以上违反其中一项且数额较大、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同时违反二项,金额5000元以上的。 | 对有关单位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
严重 | 挥霍浪费公款、公物的;白条抵库存现金或入账的;公款私存或者私设“小金库”的。以上违反二项以上且数额较大、金额10000元以上的。 | 对有关单位处以八百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挥霍浪费公款、公物的;白条抵库存现金或入账的;公款私存或者私设“小金库”的;以上同时违反三项且数额较大、总金额10000元以上的。 | 对有关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
140 | CD01NM-CF-0140 | 未按规定建立会计账薄的;套取现金或者坐支现金的。 | 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20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并退还截留、挪用、侵占、私分的公款、公物;对有关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按规定建立会计账薄的。 | 免于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按规定建立会计账薄限期不改的;或者套取现金或坐支现金,并且情节轻微、违法金额不足2000元的。 | 对有关单位处以一百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较重 | 套取现金或者坐支现金、情节较重并且违法金额不足5000元的。 | 对有关单位处二百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严重 | 套取现金和坐支现金,情节严重并且违法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 | 对有关单位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套取现金或者坐支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并且违法金额10000元以上的。 | 对有关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
141 | CD01NM-CF-0141 | 截留、挪用和私分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或者物资的;挪用、私分和无偿核销农村集体积累资金的。 | 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20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并退还截留、挪用、侵占、私分的公款、公物;对有关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挪用、截留和私分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的或者挪用、私分和无偿核销农村集体资金的,并且数额较少,不足1000元的。 | 对有关单位处以一百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一般 | 挪用、截留和私分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或者挪用、私分和无偿核销农村集体资金的,并且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对有关单位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 ||||
较重 | 挪用、截留和私分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或者挪用、私分或无偿核销农村集体资金的,并且数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对有关单位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
严重 | 截留、挪用和私分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或者挪用、私分和无偿核销农村集体资金的,并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对有关单位处以八百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截留、挪用和私分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或者物资的或者挪用、私分和无偿核销农村集体积累资金的,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 对有关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
142 | CD01NM-CF-0142 | 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变更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强令用农村集体资产担保,造成损失的;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者损失的。 | 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21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变更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或者强令用农村集体资产担保,造成损失的或者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者损失的。以上违反其中一项造成损失轻微、并且损失金额不足1000元的。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
一般 | 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变更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或者强令用农村集体资产担保,造成损失的或者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者损失的。以上违反其中一项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同时违反二项以上造成损失轻微并且损失金额不足2000元的。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变更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或者强令用农村集体资产担保,造成损失的或者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者损失的。以上违反其中一项造成损失较大并且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同时违反二项以上造成损失较小并且损失金额不足5000元的。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变更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或者强令用农村集体资产担保,造成损失的或者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者损失的。以上违反其中一项造成损失很大并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同时违反二项以上造成损失较大并且损失金额不足10000元的。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八百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变更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或者强令用农村集体资产担保,造成损失的或者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者损失的。以上违反其中一项造成损失巨大并且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或同时违反二项以上造成损失很大的,损失金额超过10000元的。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 ||||
143 | CD01NMDJ-CF-0143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处三千元罚款 |
一般 | 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两万元罚款 | ||||
严重 | 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金额在七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无证从事动物疹疗活动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144 | CD01NMDJ-CF-0144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轻微 | 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一万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不大 | 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重的经济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 |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
严重 | 造成类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 处四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 | 处五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
145 | CD01NMDJ-CF-0145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
一般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金额在一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九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金额在一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
146 | CD01NMDJ-CF-0146 |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1、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2、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3、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轻微 |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为,首次且未造成任何后果,并主动接受处罚的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 |
一般 |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为,未造成任何后果,并主动接受处罚的 | 责令暂停八个月动物诊疗活动 | ||||
较重 |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为,造成后果较小,能主动接受处罚的 | 责令暂停十个月动物诊疗活动 | ||||
严重 |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为,造成后果大 | 责令暂停一年动物诊疗活动 | ||||
特别严重 |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为,造成后果较大 | 吊销注册证书 | ||||
147 | CD01NMDJ-CF-0147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轻微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现,及时补防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 |
一般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通过两次责令改正仍没有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 责令改正,处以七百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对执法人员检查拒不配合, | 责令改正,处以九百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无正当理由拒不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发生动物疫情隐患较大 |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罚款 | ||||
148 | CD01NMDJ-CF-0148 | 对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制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数量较小,又是初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罚款 |
一般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数量小,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 ||||
较重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数量较大,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 | ||||
严重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数量巨大,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5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数量巨大,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 ||||
149 | CD01NMDJ-CF-0149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现,且数量较小的 | 责令改正,给予一百元处罚 |
一般 | 经警告仍不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且数量较大的 | 处以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 | 处以八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配合,拒不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 处以九百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对执法人员检查拒不配合 | 处以一千元罚款 | ||||
150 | CD01NMDJ-CF-0150 | 托运人和承运人不执行凭检疫证明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初次且数量较小,及时改正,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 | 处运输费用一倍的罚款 |
一般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及时改正,主初次且数量小 | 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二倍罚款 | ||||
较重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再次且数量大 | 责令改正,并处运输费用2.5倍的罚款 | ||||
严重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数量较大,拒绝执法人员检查的 | 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三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数量巨大,拒绝执法人员检查的 | 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三倍的罚款 | ||||
151 | CD01NMDJ-CF-0151 | 转让、涂改、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转让、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尚未进入流通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四千元罚款 |
一般 | 转让、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数量较小又是初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转让、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数量较大或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数量较小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转让、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数量大或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数量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转让、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数量较大或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数量较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万元罚款 | ||||
152 | CD01NMDJ-CF-0152 | 不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或不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轻微 |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初次且主动改正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通过两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责令改正,处八万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或阻扰执法人员检查,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153 | CD01NMDJ-CF-0153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初次且数量较小,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 | 责令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罚款 |
一般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初次且数量小 | 责令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罚款 | ||||
较重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再次,数量较大 | 责令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罚款 | ||||
严重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数量大或拒绝执法人员检查的 | 责令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0%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数量较大,拒不配合监督执法的 | 责令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50%罚款 | ||||
154 | CD01NMDJ-CF-0154 | 异地引进动物或种用动物未按规定进行报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轻微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初次且数量较小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数量较小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数量小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数量大 | 责令改正,处八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数量较大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155 | CD01NMDJ-CF-0155 | 对发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时不按规定对饲养、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动物产品的场所、用具、器械、运载工具等物品进行普查和消毒的 | 《河北省动物消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普查、消毒的 | 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 |
一般 | 没有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普查、消毒的,经过警告没有改正的 | 处以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饲养、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不按规定进行普查消毒外,不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规定进行定期消毒,并在封锁令解除前,不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进行的消毒检查的, | 处以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饲养、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不按规定进行普查消毒外,不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规定进行定期消毒,并在封锁令解除前,拒绝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进行的检查的, | 处以八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饲养、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不按规定进行普查消毒外,不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规定进行定期消毒,并在封锁令解除前,拒绝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进行的消毒检查的, | 处以一万元罚款 | ||||
156 | CD01NMDJ-CF-0156 | 藏匿、转移、盗掘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轻微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初次且数量较小的,未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
一般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初次且数量较小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初次且数量小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初次且数量大的 | 责令改正,处八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初次且数量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 ||||
157 | CD01NM-CF-0157 |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轻微 | 1、属非经营活动,初次违反此项条例,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5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500克、苗木小于5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并及时纠正的;2、属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5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500克、苗木小于5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未及时纠正的。 | 1、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罚;2、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一般 | 属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5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500克、苗木大于5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较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10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10千克、苗木小于50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严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1000千克小于100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10千克小于50千克、苗木大于500株小于100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特别严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100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50千克、苗木大于1000株或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158 | CD01NM-CF-0158 | 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轻微 | 1、属非经营活动,初次违反此项条例,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5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500克、苗木小于5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并及时纠正的;2、属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5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500克、苗木小于5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未及时纠正的。 | 1、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罚;2、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一般 | 属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5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500克、苗木大于5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较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10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10千克、苗木小于50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严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1000千克小于100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10千克小于50千克、苗木大于500株小于100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100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50千克、苗木大于1000株或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
159 | CD01NM-CF-0159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轻微 | 属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50公斤、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500克、苗木小于5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一般 | 属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5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500克、苗木大于5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较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10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10千克、苗木小于50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严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1000千克小于100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10千克小于50千克、苗木大于500株小于100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100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50千克、苗木大于1000株或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
160 | CD01NM-CF-0160 | 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轻微 | 1、属非经营活动,初次违反此项条例,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50公斤、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500克、苗木小于5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并及时纠正的;2、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50公斤、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500克、苗木小于5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未及时纠正的。 | 1、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罚;2、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一般 | 属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5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500克、苗木大于5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较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10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10千克、苗木小于50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严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1000千克小于100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10千克小于50千克、苗木大于500株小于100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100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50千克、苗木大于1000株或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
161 | CD01NM-CF-0161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轻微 | 属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10公斤、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200克、苗木小于2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 | 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一般 | 属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1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200克、苗木大于2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较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5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1千克、苗木小于10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严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50千克小于1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1千克小于5千克、苗木大于100株小于50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1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5千克、苗木大于500株或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
162 | CD01NM-CF-0162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轻微 | 属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10公斤、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200克、苗木小于2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 | 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一般 | 属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1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200克、苗木大于2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较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小于5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小于1千克、苗木小于10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严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50千克小于1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1千克小于5千克、苗木大于100株小于500株,且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属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大粒种子(稻、玉米豆类、高粱等)大于100千克、小粒种子(菜籽等)大于5千克、苗木大于500株或引起疫情扩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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