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8/2019-04491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承德市公安局提字(2019)第23号 B类 | 有 效 性: 有效 |
尊敬的孟庆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逐年上升的电动自行车确实给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了诸多管理上的难题,为此我局交警支队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各项难题。
一、关于尽快制定完善政策法规的建议
此项工作河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我局交警支队对此类车辆路面行驶的危害性高度重视,早在2015年就着手展开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工作。2017年11月27日河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就已经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草拟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送审稿)》,并下发各市交警支队对《办法(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我局交警支队建议在第六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条、三十三条进行修改。2018年1月16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对修订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向全社会公示。为积极推进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工作,2018年1月18日下午,河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邀请省人大法工委、省工信、工商、质监、环保等厅局以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律顾问对《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送审稿)》的立法工作进行研讨,与会人员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别对自行车管理办法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会议由河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领导对电动自行车立法工作提出了推进意见。
二、关于界定电动自行车的属性的建议
根据我省制定的《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送审稿)》,明确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的定义。该定义的确定为规范治理电动自行车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关于应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道路交通强制保险”范围的建议
我省制定的《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送审稿)》第六条明确了将鼓励电动自行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服务的企业对所属电动自行车将纳入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行列中。
四、关于应加大宣传及管理力度的建议
早在2012年,我局交警支队就已关注到电动自行车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为切实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性,降低助力车、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我局交警支队创新宣教方式,采用“网上播放宣传片、网下民警进社区”的方式,帮助市民形成文明交通意识,着力引导市民改变消费观念,逐步降低市民对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的需求和购买欲望,标本兼治,改善我市交通环境。我局交警支队制作了一部名为《电动车交通安全教育警示片》的短片,在支队官方网站—燕赵交管网上可以点击观看。短片的内容是暑期我市发生的摩托车、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电子监控视频,以及日常采集的助力车、电动车不文明交通现象,短片直观的展示了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现场,同时在支队官网公开了因驾驶摩托车、助力车等造成的交通事故的统计数据(包括事故数量、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和事故处理情况等)。通过这种方式把教训血淋淋的摆在市民眼前,让市民能感同身受的体会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和交通事故的严重危害,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应。
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送审稿)》目前还未实施,但我局交警支队将积极采取措施,认真采纳各方提出的宝贵意见,认真落实,加大宣传,积极管理电动自行车。待将来《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生效并开始实施之后,我局交警支队将严格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及继续按照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依法查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确保全市道路安全畅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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