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9/2019-0814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权清单
2019-11-19   09时19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权清单
序号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收费依据
和标准
11911001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路政
管理处
市路政
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第86号)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收费
21911002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市运输
管理处
市运输
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年第116号)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收费
31911003对出租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市交通
运输局
市出租车
管理处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年第116号)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收费
41911004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市运输
管理处
市运输
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七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号)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收费
51911005出租车辆年度审验市交通
运输局
市出租车
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三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收费
61911006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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