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9/2019-08143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
| 文件编号: 承交法【2019】20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防范执法风险,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字〔2017〕31号)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冀交政法〔2017〕29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的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记录方式,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再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纪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为相关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设备,为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二章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全市交通运输执法单位的所有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均应设置音视频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
入驻同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其音视频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要求。
第八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不予许可、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九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通过法定设备进行并出具结果。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专家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招标的,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举行考试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组织考试的有关资料作为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笔录。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做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船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船舶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六条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延长扣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条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 记录要求
第三十二条 音像记录方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装在对外办公场所的固定摄录装置,应做到安装位置合理,不留摄录盲区,保持功能正常。
(二)在使用车载记录设备时,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保持良好的记录视野。
(三)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时,重点应摄录的内容包括:
1、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2、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3、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4、证据特征。
5、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具体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设备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身着制式服装、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
(三)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设备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实施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记录设备断续记录。
第三十四条 使用执法记录设备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执法管理活动时不使用或故意屏蔽执法记录设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设备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
(四)故意毁坏执法记录或者存储设备;
第七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要建立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证据作用,推动纠纷的妥善解决,依法维护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要制定完善本单位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外,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收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全省统一的案件编号规则和案卷台账格式归档保存。
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执法单位应配备专用的存储设备,集中存储执法音像资料;可推行网上云存储的方式存储音像资料。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存储的信息应准确命名、合理分区,便于查找。
第三十七条 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随案卷保存,并制作说明附卷。
行政执法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长期保存:
(一)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二)行政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行政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使用。
第四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相关资料信息形成执法数据分析报告,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冀法〔20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上级部门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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