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0/2019-1389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表
2019-10-18   17时02分 浏览次数: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审批局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承担水工程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审批局对市级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内容有:

(一)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二)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

(四)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抽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抽查项目法人。

(二)重点检查。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全程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检查。

(三)专项检查。对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和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实施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四)听取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辖区内省级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和监督管理过程的介绍。

(五)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制发通知,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听取主管部门情况介绍,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按照《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二)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水利投资计划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计划管理的科室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是否私自调整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

(三)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投资计划管理自查自改。

(二)抽查。不定期抽取部分水利工程项目,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三)巡查。每年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查单位关于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汇报。

(二)实施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投资计划文件。

(三)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下发投资计划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制发通知,告知被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察,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

(三)水利统计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水务局对水利统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水利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情况;

(二)水利统计数据库和水利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三)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四)水利统计人员培训情况;

(五)水利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落实情况;

(六)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它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巡查、互查和考核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水利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各类统计资料档案。

(三)对统计数据来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下达通知,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总结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水利统计数据不准确、水利统计资料不完整;不能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培训和公布水利统计资料的,提出整改意见、完成时限和整改情况上报时限。对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取水许可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省、市、县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节水措施;

2、对各县(市、区)水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实时监控落实情况、“一户一档”落实情况、取水计划管理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文件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2、针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取水许可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或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或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移交水政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2、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的;取水户不具备节水评估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的。

3、对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五)行政许可事项督导检查(市管河道和跨县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督导检查,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督导指导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

一、督导检查对象

经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督导检查内容

按市行政审批局移交的审批项目清单,批复和有关技术审查报告,实施事中事后督导。

(一)许可项目经批准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批复要求实施,落实相应防治补救措施;

(二)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三)项目单位是否存在不落实批复意见或向河道、水库、湖泊等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等违法行为;

(四)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在投入运行前及时验收涉水项目。

(五)对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照审批报告要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督导检查。

三、督导检查方式

以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县区水行政主部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市本级审批的项目。

四、督导检查措施

1、针对市本级审批的项目的督导检查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本级审批的项目进行督导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2、针对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导检查措施

1)要求各县区水行政主部门对辖区行政审批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对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各县区辖区内批复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五、督导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提出处理意见。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公布检查结果。

六、督导检查处理

(一)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建设项目,在督导检查记录中提出检查意见,现场反馈被检查对象。

(二)对积极落实批复意见的提出表扬,并推广其经验、做法。

(三)对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建设项目,下发书面整改通知。

(四)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处理。

(五)做好督导检查及处理情况的记录、整理和存档。

(六)计划用水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自备井用户和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管网用水大户,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全市自备井用户和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管网用水大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2、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实时监控落实情况、计划用水管理落实情况等;是否对超计划取(用)水户执行累进加价制度;是否将超计划用水情况告知当地税务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双随机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全市自备井用户和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管网用水大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关于计划用水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用水计划;

2、针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对辖区内计划用水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各县(市、区)内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计划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或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计划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计划用水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如发现问题,根据需要向用水单位和个人,或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超计划用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计划用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移交当地水政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2、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用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的;用水户不具备节水评估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的。

3、对计划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并通报该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节水“三同时”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三同时”是否监管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项目主体实施全过程监管。采取日常行政检查和“双随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关于节水“三同时”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工程开工或者设施设计前,要报送项目设计方案及节水评估方案;施工中,要告知工程与节水设施施工情况;竣工后,要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2针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节水“三同时”项目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各县(市、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节水“三同时”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各县(市、区)是否对违规项目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节水“三同时”项目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或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节水“三同时”项目进行检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节水“三同时”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负责人,或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实施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改正

(八)水平衡测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取(用)水户,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取(用)水户是否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取(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查看水平衡测试报告,现场检查等。

2、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水平衡测试管理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双随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取(用)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关于水平衡测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取水单位或个人采取水平衡测试相关材料;

5 对未按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取(用)水户,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针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对辖区内水平衡测试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各县(市、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水平衡测试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或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水平衡测试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或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现场验收。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 对未按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县(市、区),责令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移交当地水政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2、对水平衡测试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责令其改正

(九)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涉水工程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3、水库放水预警、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4、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

5、在建及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6、溢洪易涝区人员转移方案及执行情况;

7、其他相关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基层自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自查自改。

(二)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检查报告。

(三)市级定期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汛前水旱灾害防御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方式。

(四)市级不定期抽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洪涝干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汇总报告。市防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市防指领导;

(四)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防指及市水务局直属单位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各县区防指和市水务局直属单位监督管理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3.水库放水预警、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4.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

5.在建及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6.易洪易涝区人员转移方案及执行情况;

7.其他相关内容。

(二)各县区防指监督管理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蓄水、供水、用水情况;

3.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视频监控、实地勘查、调度考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等水利工程洪水调度进行考评。

(二)干旱调查。发生干旱后,赴现场了解旱情、灾情,指导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三)不定期抽查。抽查重点防洪、抗旱水库的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四)整改落实。市防指及市防办督促各县区防指及有关单位整改,整改情况报省防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一)基层防汛抗旱体系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及责任区网格的防汛抗旱体系及其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组织责任体系。基层防汛抗旱组织设立、责任人及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二)应急预案体系。基层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演练和实战运用情况;

(三)监测预警体系。基层防汛抗旱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及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四)安全避险体系。基层防汛抗旱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及管理情况;

(五)抢险救援体系。基层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及管理情况;

(六)宣传培训体系。基层防汛抗旱宣传培训开展情况;

(七)运行保障体系。基层防汛抗旱设施设备、资金等保障情况,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自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自查自评。

(二)复查复评。各县(市、区)防指在自查自评基础上,组织对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实地核查,并进行复评。

(三)考核评定。市防指会同县防指组织对基层防汛抗旱体系考核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考核检查方案,确定考察抽查县、区,印发考核检查通知,建立考核检查组。每年汛后开始;

(二)实施考核检查。考核检查组赴被抽查的县(市、区),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有关记录、电话抽查责任人、并随机抽查1-2个乡(镇、街道)和1-2个行政村(社区)进行现场考核;

(三)考核评定。考核检查组根据考核检查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四)通报考核结果。是防指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并通报考核检查主要问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考核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十二)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中间产品检验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阶段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四)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组专家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二)组织开展重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飞检”;

(四)质量监督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和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方案;

(二)印发检查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三)提出做好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意见;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四)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五)提出与下发检查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反馈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六)根据整改情况确定复查与进一步核查的工程项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水利工程验收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二)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三)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

(四)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处理完毕;

(五)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六)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

(七)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到位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八)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落实;

(九)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二)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二)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三)按照验收规程的规定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四)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五)查阅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鉴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二)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四)成立专家组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五)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七)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四)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勘察(测)设计(包括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二)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水利建设业务;

(三)开展水利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五)各市场主体承接水利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

(六)各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抽查检查;

(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检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及要求,并印发检查通知;

(二)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检查各项工作;

(三)汇总并通报检查结果,提出下步工作要求;

(四)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三)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四)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六)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工程管理单位及县级自查;

(二)市级不定期抽查;

(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三)查阅与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资料;

(四)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五)对于存在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予以督办;

(六)工程主管部门(业主)、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视情况予以全市通报。

(十六)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所属水利工程;

(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二)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三)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四)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七)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一年组织一次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专项督查。根据市安委会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三)不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的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三)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结果、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及反馈。被检查单位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检查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考核。

(二)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所管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十七)河道堤防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洪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河道运行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培训、“两费”落实、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隐患检查、确权划界、涉河涉堤项目管理。

(三)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工程观测设施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自查与定期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二)定期检查。组织相关专家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二)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查看现场和检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进行安排部署。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面谈询问,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视情况予以全市通报。

(十八)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或受省级委托负责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抽查实体工程施工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为抽查,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开展。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时,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有关单位质量情况汇报;

(二)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三)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召开监督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或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组织领导、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是否按有关要求拨付资金,上级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县自筹资金情况;

(三)项目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财政报账制、项目公示制等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四)工程移交和建后管护制度落实情况;

(五)项目验收准备情况及技术档案资料归档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同时结合水利部、海委、省水利厅稽察、检查之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审核报表。要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县、区按时间节点每月上报工程实施进度,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材料。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下发管理通知或召开调度会议。

(二)现场检查。按照上级要求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三)会议调度督查。针对项目建设存在的共性问题,召开调度会议进行督导。

(四)下达督导文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文件督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查看工程建设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三)提出检查意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采取情况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的,不予通过验收。

(二)对不能通过验收的,建议省水利厅调减或暂停安排下一年度建设任务。

(三)整改完成后上报整改报告,必要时进行复查。

(二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部、省水利厅和市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一)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立项后,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是否将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措施及投资纳入主体工程;

(二)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是否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三)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等违法行为,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是否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四)是否按方案要求履行水土保持监测、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相关水土保持责任;

(五)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在投入运行前及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集中办公、重点约谈等形式。

(一)书面检查。检查对象为未开工项目。通过发文向生产建设单位送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按告知书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主要为新开工的、施工扰动范围或水土流失影响较大的在建项目。检查组随机对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表。

(三)集中办公。检查对象主要为普遍存在共性问题同一行业类别或同一投资集团所属的项目。通过集中办公、听取汇报、现场交流等形式,梳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四)重点约谈。检查对象主要为根据现场检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生产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或存在重大水土流失隐患的生产建设单位。通过重点约谈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就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今后需要抓紧落实的工作等方面开展一对一座谈,提出整改意见。

水利部、省水利厅、市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主要以项目县为主,市级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以抽查为主,县级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专项检查,一般每年一次,市级主要抽查重点工程和县检查有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同时结合水利部、海委、省水利厅监督检查之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提出处理意见。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公布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记录中提出检查意见,现场反馈被检查对象。

(二)对积极落实水土保持责任,防治水土流失效果显著的提出表扬,并推广其经验、做法。

(三)对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生产建设项目,下发书面整改通知。

(四)被检查对象存在违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处理。

(五)做好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的记录、整理和存档。

(二十一)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市级以上投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二)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建设管理;

(三)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四)是否建立项目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配合水利部、省水利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省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市级监督检查

1.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与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提出整改意见。

2.整改落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发文督办、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二十二)牧区水利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市级以上投资的牧区水利项目建设法人和项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二)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建设管理;

(三)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四)是否建立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业主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与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配合水利部、省水利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省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市级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与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发文督办、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二十三)灌区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管灌区和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规划、可研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一致,变更方案是否报批;

(三)检查“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指导各县(区)按照大中灌区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时验收,做好资料归档和工程移交等工作;

(六)对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典型工程运行维护情况,适时组织工程建设后评价等;

(七)督促参建各方履行各自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进度月报制度,并根据国家、省要求或由市根据需要组织监督检查,采取县(区)自查、市级核查相结合,现场检查和查阅项目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常规性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业主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与监督。

(二)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重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第三方抽检、项目飞检、绩效考评和验收复核等工作,费用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定期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并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询等工作。检查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反馈,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定期检查。按照制定检查计划、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的程序开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问题的,责令其整改,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省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组织验收。

(二十四)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区)乡镇水利站设立情况。

(二)乡镇水利站职能发挥情况;

(三)乡镇水利站编制落实情况;

(四)乡镇水利站经费保障情况;

(五)乡镇水利站服务、办公场所标准化建设情况;

(六)基层水利员继续教育与管理情况;

(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情况;

(八)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以及运转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进程开展情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书面和图片记录,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有关县(区)及时上报实施情况。

(二)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落实和硬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确保人员编制、运行经费等落实到位。

(三)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并按要求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服务对接情况上报省水利厅。

(四)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或转发有关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管理文件。

(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勘、走访基层水利员和受益群众、更新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管理系统数据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全市通报。

(二十五)指导乡镇供水、农村节约用水和农村水利工程

管理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村节约用水的宣传、落实开展情况;

(二)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乡镇供水、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开展情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书面和图片记录,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有关县(区)及时上报实施情况。

(二)对乡镇供水、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将先进做法和典型上报省水利厅。

(三)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或转发乡镇供水、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

(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勘、走访基层水利员和受益群众等方式对乡镇供水、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全市通报。

(二十六)对属地管理的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事水行政执法活动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水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配合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等单位对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定期监督及专项监督的要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成立检查组;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听取被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汇报、查阅卷宗,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四)审定和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向举报人及上级机关反馈检查结果;

(五)研究处理决定,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二)县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十七)河道采砂的督导检查

一、督导检查对象

河道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督导检查内容

(一)是否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并经上级水行政部门批准;

(二)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

(三)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

(四)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

(五)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六)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三、督导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道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为市管各县区。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督导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市水务局现场进行检查并处理。

五、督导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二)实施检查。听取河道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三)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书面反馈市水务局整改情况,由市水务局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四)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如反映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督促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反映采砂影响矿产资源流失的,告之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六、督导检查处理

(一)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督导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二)受检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采砂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十八)重大水事案件查处

一、市水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严重影响河道行洪、水利工程安全,且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违法案件;

(二)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案件;

(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

(四)涉及跨设县区行政区域违法案件;

(五)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批转的违法案件;

(六)其他市水务局认为需要负责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上报市水务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一)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查办分离是指市水务局协调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水务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理。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水务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进行督办。

(二)确需市水务局查办的重大案件,由市相关处室成立专案组,安排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法律文书,专案组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并提交调查报告(必要时组织听证),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长审批作出处罚决定,交付执行、结案归档并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全市水政执法队伍年度考核内容。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办理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九)农村水电行业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县(区)水行政主部门。

农村水电监督管理机构是否设立,相关制度是否落实,监督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方案和实施计划,农村水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建设管理程序是否合法;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对农村电站的检查。

1、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

5、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持证上岗情况;

7、水电站水库控运计划、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0、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铭牌悬挂、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1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

12、其他。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检查、在建项目检查等;

2、抽查。选取部分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县(区)水行政主部门。要求各县(区)水行政主部门开展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建设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二)对农村水电站。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验收)文件、项目技术资料、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文件和资料等;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运行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表中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电站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时,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方案、计划、检查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检查水电站时,通过听取水电站业主的自查情况的汇报,与水电站工作人员面谈、实地巡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处理。督促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六、 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程序不合法的,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按相关要求及时整改。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水电站业主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发电,并采取应急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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