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城市防洪规划备案 | 市水务局 | 城市防洪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条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规划局 | 配合市水务局对县区防洪规划进行审核 |
2 | 水利投资计划管理 | 市水务局 | 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提出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 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第四十五条;2.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务局上报水利基建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下达重要江河支流等项目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 |
市发展改革委 | 会同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和下达中央及省水利投资计划 |
3 |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 市水务局 | 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要求,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第四部分 | 市水务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要求,划定市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具备办理土地证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持相关材料到国土部门申请登记发证,市国土资源局支持配合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给符合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 |
市国土资源局 | 支持、配合水务部门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
4 | 河道采砂管理 | 市水务局 | 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 我市的河道采砂审批权已下放至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河道采砂的管理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水务局与市相关部门建立河道采砂监管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常于汛前及禁采期对主要行洪河道统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门对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是否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管理;公安部门对采砂治安及暴力抗法进行管理;交通部门对违法车船进行管理;国土部门对采砂土地权属进行管理;工商部门依法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安监部门对采砂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
市公安局 | 对采砂治安进行管理并协助水利部门做好采砂监管 |
市交通局 | 负责砂石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监管 |
市国土局 | 负责河道外采砂、洗砂管理,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市工商局 | 依法做好工商注册登记,核发河道采砂企业营业执照 |
市安全监管局 | 负责河道采砂作业安全生产监管 |
5 | 节约用水管理 | 市水务局 |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河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行动及重点任务分工 | 市水务局(市节水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综合协调各部门开展节水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节水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节水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节水监管;市城管局负责城市供排水监管。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业节水监管,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推广农牧业节水方式。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工业节水监管,推进工业节水改造、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推进水循环梯级利用。 |
市城管局 | 负责城市供排水监管,降低供水管网漏损,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城市节水监管,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开展公共领域节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