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计委编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2018-09-07   09时34分 浏览次数:

    本网讯(记者孙涛,通讯员侯玲玲) 《出生医学证明》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的证明,是孩子入户、上学、出国等必备证件。 市卫计委编制了“ 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告知书”,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孕产妇及家属仔细阅读并知晓相关内容。

    在早孕建卡、住院分娩时提供夫妻双方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且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军官证无效。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会导致领取手续繁琐,必要时需提供户籍部门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提前为宝宝起好名字,少用冷僻字,以免导致孩子无法入户。 《出生医学证明》 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原则上不应变更。如改名字,请到公安户籍机关改为曾用名。在出院前及时办理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由婴儿母亲携带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如果不是新生儿母亲申领的,请提前准备好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授权委托书”及申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 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后,正副页应交户口登记机关规范拆切,私自拆切副页导致无法入户的责任由产妇及家长承担。 《出生医学证明》 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若提供错误信息(如虚假姓名) 等,必须亲子鉴定方能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及户籍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 不能自行涂改、过塑,否则无效,请长期妥善保管。

    因遗失、被盗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 缺失需要补发的,请新生儿父母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卫计局进行咨询办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骗取《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查处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罚款、拘留。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和签发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 的,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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