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3/2018-23256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市级罚没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承德市商务局主管领导签字: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处罚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其他没收事项 | 备注 |
170001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
170002 | 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0003 |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0004 | 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0005 | 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规定的信息和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0006 |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0007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领取营业执照,或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或者商务部门委托的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变更,未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个人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企业(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70008 | 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行为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法人、企业、个人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09 | 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行为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法人、企业、个人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10 | 汽车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及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11 | 汽车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12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13 | 汽车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未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未予以提醒和说明。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14 | 汽车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汽车供应商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未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15 | 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1.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2.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3.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4.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5.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6.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7.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8.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9.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16 | 汽车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未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供应商;汽车经销商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未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17 | 汽车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未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未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未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18 | 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汽车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19 | 汽车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20 | 汽车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21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对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22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23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24 | 汽车经销商未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少于10年。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25 | 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1.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3.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26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未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2.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3.收费项目和标准;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5.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6.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27 |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28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向第三方提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29 |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30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31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未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32 |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33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未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34 |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未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35 | 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未将预收资金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将预售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36 |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37 |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38 | 规模发卡企业未按照要求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39 | 规模发卡企业未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或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真实、完整,故意隐瞒或虚报。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40 | 规模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未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未及时向备案机关报告。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41 | 典当行经营下列业务: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2.动产抵押业务;3.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 | 典当行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单处或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42 | 典当行对外投资。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典当行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单处或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43 | 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典当行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单处或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44 |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典当行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70045 | 典当行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1.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2.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 | 典当行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70046 | 典当行的资产未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1.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2.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 | 典当行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70047 |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且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承德市商务局 | 承德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个人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项目编码共六位,前两位为单位代码,后四位从0001依次排序。 | |||||||||||
填报人:宋治国联系电话:215927113803140990填报日期:2018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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