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房宝占
一、机构设置
(一)内设行政科室
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审计科、就业科、养老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劳动争议仲裁科、医疗保险科、职业培训科、劳动工资科、法制监察科、信访工作办公室、老干部科。
另设机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
(二)所辖事业单位
劳动经济学校、社会保险局、就业服务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劳务经济开发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石洞子沟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桥东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新华路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中华路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西大街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头道牌楼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潘家沟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寿王坟劳动保障事务管理处、小寺沟劳动保障事务管理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范文件、地方标准和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管理规则;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规则、执法监督规则,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
(四)拟定全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本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承就业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负责外国在承设立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机构的管理;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承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拟定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妇女就业政策。
(五)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认定、公布结果;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及教材建设规划,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
(六)贯彻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贯彻落实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按分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有关工作。
(七)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贯彻河北省最低工资保障办法;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拟定地方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
(八)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公费医疗管理政策,拟定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九)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全市性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拟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制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地方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和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管理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事业经费;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涉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三)工伤认定。
(四)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五)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六)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七)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八)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审核。
(九)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十)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十一)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十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四、特别核心业务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三)再就业培训补贴。
(四)使用再就业项目招投标。
(五)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
(六)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退休审批。
(九)工伤认定。
(十)申报养老保险费。
(十一)劳动用工备案。
(十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发布。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
(十四)劳动保障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