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8-07   11时59分 浏览次数:

局长:关利军

    一、机构设置

    (一)下设职能科室

    办公室、人事科、财务审计科、法规科、宣传信息、设备资产管理科、城市建设科、城市基础设施科、村镇建设科、住房保障科、科技科、建设项目编审科、安全监督科、建筑市场监管科、公用事业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物业监管科(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住房改革监管科、承德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承德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科。

    (二)下属单位

    承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承德风景名胜管理处、承德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承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承德市市政燃气供热安全管理处、承德市“12319”便民服务热线指挥中心、承德市液化石油气公司、承德市建筑市场稽查办公室、承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承德市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站(承德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站)、承德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承德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处(建设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德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承德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承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承德市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承德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房经营管理处、承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承德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承德市住建局开发区房产管理处、承德市热力总公司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房的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四)承担和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的改革方案和产业政策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本市以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处理及风景名胜的保护责任。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和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管理12319便民热线电话;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所辖区内风景名胜区(景点)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规范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鉴定及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市级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供热、供气安全运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供热、供气安全运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十)承担推进建设科技进步及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开展。

    (十一)负责指导实施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房产管理、建设工程、建筑业、房屋建设开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屋装饰装修业、风景名胜区管理、建设材料设备制造业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并对上述行业行业管理。

    (十二)承担各类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管责任。负责建筑业企业、市政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园林绿化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市场、房地产市场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查、报批和个人资格认证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确保建设质量和建设速度。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规划、前期准备、施工组织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大、中、小修及改、扩建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管网(不含给、排、污水和通信管网)的建设行政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资金的计划编制、管理和使用拨付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城市道路上超载、超限车辆通行的监管和审批;负责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工作;负责相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相关城市公用资产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各县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

    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2、四级(含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3、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及以下资质审批

    5、建筑业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审批

    6、商品房预售许可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8、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9、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0、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11、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1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3、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审核

    14、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审核

    15 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经营者的确定

    16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17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审批

    18 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19 职工购房补贴审批

    20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初审

    21 集资建房项目初审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