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一)内设职能科室
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建设与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科技教育科、老干部科,并设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二)直属事业单位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处级)、庙宫水库管理处(副处级)、双峰寺水库筹建处(副处级)、武烈河橡胶坝和河道管理处(副处级)、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水利工作站、水政监察支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节约用水办公室)、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水利工程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水利物资供应站、小水电技术开发服务中心、秋窝水力发电站。
(三)直属企业
市自来水公司、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市排水所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市水务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水资源、防洪除涝、供水、排水、节水、水土保持、污水处理及回用、中水利用等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负责对全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组织制定全市用水计划,并对用水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负责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水“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上级制定的相关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全市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不同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湖库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区)际间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复议。
(六)拟定全市水务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水电及各多种经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的资产、价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水务系统国有资产。
(七)负责全市大、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申报;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河道、滩涂、水库、灌区、湖泊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饮水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综合防治和预防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全市“四荒”资源的规划、治理、开发和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水务系统水电站、农村水电电气化、小电网的建设、生产和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水务方面科技、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水务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二)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
(四)护提岸林木采伐同意。
(五)在边界河道修建水利工程批准。
(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七)水利水电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八)河道采砂审批。
(九)取水许可审批暨取水许可证费。
(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十一)水利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十二)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十三)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十四)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十五)地下水资源费征收。
(十六)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
(十七)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征收。
(十八)采砂管理费征收。
(十九)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二十)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二十一)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十二)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
(二十三)行政许可的办理。
(二十四)全系统水行政行为的听证、复议。
(二十五)水土保持规划备案。
(二十六)矿山、公路水保监督。
(二十七)社会涉水工程项目建设审查批复监督管理。
(二十八)取(用)水计划审批。
(二十九)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批。
(三十)国家节水标志审批。
(三十一)水利事业费管理。
(三十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三十三)水库、水电站、拦河坝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三十四)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三十五)潮河河流生态恢复和建设工程招投标。
(三十六)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
(三十七)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
(三十八)农村饮水安全。
(三十九)武烈河河道及橡胶坝群水环境管理。
(四十)水利建设重点项目进展。
(四十一)双峰寺水库项目。
(四十二)21世纪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项目。
四、核心业务
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与管理;城乡供水;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务科技;水务执法;小水电开发与建设行业管理;水务规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回水、中水利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