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7/2018-0508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文件编号: 住建字(2018)第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李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取暖费纷争的几点法律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供用热主体问题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精神,我市已经完成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供热市场化、用热商品化”已经实现,对于供用热合同主体以及交费责任已经明确。对于早期一些产权单位用户没有签署书面供热合同问题,我公司始终致力于与用户签署合同,并在产权转散户、居民过户、办理恢复用热业务时,均将与用户签署供用热合同列为办事流程。
二、关于供热收费标准问题
1、对于按建筑面积收费还是按使用面积收费问题,两种标准均在不同城市得以应用,但以按建筑面积做为收费标准为多。其原因为:一是供热执行的是成本定价,按照不同的计价标准则得出不同的价格标准,不会因为计价标准变了就形成收费标准降低;二是建筑面积为国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更具公信力,按使用面积则很难计量清楚;三是热商品具有传热属性,公用面积及墙体实际也在消耗供热企业提供的热量;四是如果对长期沿用的计价标准进行变更,将会因为众多新建建筑公摊面积较大,且所占比例较大,致使居住于老旧小区的相对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群体负担相对增加,这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导向,不利于社会稳定。
2、对于未按计量收费执行85%收费问题,应首先关注的是政策的前提条件,即“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未执行供热计量收费”,对政策应予以全面解读和考虑。集中供热是社会公用事业,也是商品,而且供热计量装置、室内的室温调控装置也都属于用户产权范围,因此,这是商品定价问题,不涉及相对公平。
3、截至目前,我市供热计量工作的实际状况是:自2005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启动供热计量改革,当前市区热计量收费总面积已达1110万平方米,其中居民计量收费面积为932万平方米,居民计量收费面积约占居民及总供热面积的60.3%。截至目前,已累计为热计量用户退费1.49亿元,退费受益面始终保持在75%-85%之间。我市供热计量改革覆盖面为全国之最,供热计量改革多次受到国家住建部的肯定与表扬,在2013 年国家住建部组织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检查评比中位列全国第一名。
三、关于供热定价问题
1、关于煤炭价格问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煤炭价格不是下降,而是大幅上涨。其次,我市现行价格是2010年制定,已经执行八年,期间热力集团与滦河电厂结算热价两次上调,人工成本、环保成本都出现了巨大幅度上涨,但供热价格却始终未变,且供热企业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已累计向热用户退费1.49亿元。
2、关于定价程序问题。在我市的供热定价行为中,均由物价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定价程序执行,均召开了听证会。
3、对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建立价格监管机制、“质价相符”的供暖理念等建议予以认同,且我市已经出台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政策文件,物价部门每年均对供热企业进行多次检查监管。
四、关于用户交费方式问题
按照政策,国内集中供热行业实行的均为预付费制度。对于提出的用户供暖质量保障问题,可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和《承德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对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我单位均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了退费。对于供热企业测量室温与用户测量不一致的,现行政策也已有具体规定,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这符合国家当前加强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政策方向。
我们认为,基于现有明确政策规定以及热用户群体数量巨大、热用户的流动性特征以及室温不达标属于小概率现象等因素,不需要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供热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提供便捷的求助渠道,快捷的服务处理,以及通过加强政府监管来实现加强对供热企业管理的目的。
五、关于用户室温不达标问题
1、形成用户室温不达标原因
第一类是由于气候异常变动导致的室温不达标,比如遭遇历史极端气候,出现室外气温低于建筑采暖设计标准的情况(我市采暖设计标准为零下14度);
第二类是由于与供热生产相关的供应系统出现故障,比如长时间停电、停水、滦电供热系统故障或总供热量不足等原因导致出现的室温不达标问题;
第三类是由于供热企业设备故障导致出现的室温不达标现象,比如管网断裂、泄露,换热器和泵类系统故障等;
第四类是由于用户自身楼房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导致出现的室温不达标现象;
第五类是用户自身室内采暖系统存在问题,或自行改造出现的系统循环不畅,气阻等导致的室温不达标现象。
第六类是由于相邻用户停热、改变管道、私接循环泵等原因导致出现的室温不达标现象。
2、现行室温不达标问题处理方法
对于第1-3类因素出现后或者在可预见的情况下,我们会及时通过公众媒体向用户告知,做好防护保暖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同时,积极组织启动预案,力争早日恢复系统。
对于第4-6类因素出现的室温不达标现象,用户可通过拨打我公司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进行反映,我们会派维修人员在第一时间上门查看不热原因并进行处理。即使对非我供热方责任造成的供热室温不达标问题,我公司也可协助热用户找出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如确属在冬季运行期技术上无法解决处理的,我们会将其列入室温不达标用户档案,冬季进行室温监测和跟踪服务。
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对确属供热方责任引起的室温不达标问题,我公司会根据用户实际温度按规定在取暖期结束后对用户的取暖费进行相应减免。同时,对于室温不达标在档用户在夏季进行“冬病夏治”改造处理,并在新的取暖期内进行效果跟踪。
六、关于供热服务问题
1、对于小区入住率不高(低于50%)供热公司以成本太高为由对已住用户拒不供暖问题,这种情况在我市不存在。目前,《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明确规定,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省住建厅和物价局201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采暖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按照政策规定,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开拴供热的均已供热。经排查,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个别开发商因为承担未售出楼房取暖费过高申请本年度不开拴供热,却以供热企业为由向用户进行解释的问题,这类问题居民可依据政策和购房合同与开发单位寻求解决。
2、对于单管串联建筑因一户欠费株连其他用户无辜陪冻问题。经排查,在市区也不存在。对此,供热企业需严格执行《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的具体规定,热用户如发现此类行为可向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进行投诉处理。
3、供热企业与开发商存在分歧解决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有两点:第一关于供热质量问题,政策已经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维修、调试等报修责任。在两年质保期内,热用户如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情况,应向开发建设单位寻求解决。第二,关于经济纠纷问题,大多因为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费用,此类问题热用户应按与开发商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据法律程序解决,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违约行为责任。
七、对其他一些观点的回复
1、我市取暖费价格居全省收费价格榜首,此信息请核实,与所掌握信息不符。此外,请考虑承德市地处严寒地区,冬季室外气温低,供暖期长,供热成本较其他一些地区较高的实际情况。
2、大部分市已经按热计量收费与按建筑面积75%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但承德供暖仍按建筑面积进行收费。也请予以认真核实,掌握实际情况。承德市为全省乃至全国供热计量改革实施的最好城市之一,绝不处于落后状态。
3、用户吐槽“冬天冷、煤价降,取暖费依然那么贵,暖气不热也不退,供暖面积大涨水”。该提法为多年前网络谣言,与当前事实不符。
感谢李莉同志提出的法律建议,也欢迎李莉同志深入到我公司详细调研了解我市集中供热的真实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严格执行上级集中供热行业政策,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理念,不断加强和改善企业自身管理,以“供好热、服好务”为企业核心工作目标,更好的做好我市供热和服务工作。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今后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关注、理解和支持,督促我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早日成长为行业领先的供热企业集团。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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