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18-05103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提案字[2018]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承市政提案字[2018]4号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448号提案的答复
郭淑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流浪动物收容、救助机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承德市城区现有的流浪小动物以猫、狗居多,大部分属于被居民遗弃的家猫、家狗和它们繁殖的后代,这个数目不小的群体,多流浪于城市的小区、街道、市场和公园,给小区生活环境造成不小的影响。有的小区内,一些好心人主动为它们搭建猫舍、每日给粮。但随着流浪猫的日渐增多,是否继续收养这些流浪猫已经成为不少小区居民争议的问题。反对收养者认为,日渐增多的流浪猫影响了小区环境,夜间的叫声也影响了居民休息,居民反映强烈,给居民生活以及环境带来很大影响。
在中国,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动物权利保护运动才刚刚开始。目前立法规划中并没有这项法规,西方公众接受的动物权利保护核心理念,尚未得到国民的共识。现在流浪动物日渐居多,关心身边的小动物,代表着国民素质,城市流浪小动物的多少也是城市环境的另一种体现,城市管理部门目前将流浪小动物管理纳入工作范畴,并督导各县区做好收容救助工作。
一、相关工作现状
依据《承德市严格限制养犬管理办法》,我市的相关机构成立于1996年,机构名称为“限制养犬办公室”,隶属公安机关,2014年,该机构随保安公司划归双桥区政府,2016年从保安公司分离后划归双桥区城市管理局,主要从事犬类的登记、年检以及流浪犬只收容等项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依据问题。《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2日经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承德市严格限制养犬管理办法》于1996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市、县(自治县)公安局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走失的和被没收的犬。”但该《办法》也面临废止问题,如此一来,无论是养犬管理,还是流浪动物收容、救助机构的设立都无法可依。
2、管理主体问题。从省、市废止的法规性文件看,流浪动物收容、救助机构应在公安机关设置;查询其他省、市的相关管理办法,管理主体也是公安机关。从市区实际情况看,管理主体虽然设在双桥区城市管理局,但在市级、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权力清单中,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均无此项职能,按照“权由法定”原则,该项工作根本无权管理。现有的“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应属历史遗留问题,何去何从尚不明确。
三、下步工作设想
针对上述问题,为保护动物,实现流浪动物收容、救助管理有机构、有经费、有人员、有措施、有实效,应从几方面着手:
1、呼吁省、市立法,明确饲养猫、狗等动物(宠物)的法律依据、管理主体、管理规范等,建立政府部门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管理机制,着力打造健康、安全、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2、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市民对流浪动物的爱心救助,不虐待残害动物,提倡市民向收容机构领养捐赠等行动。动物保护组织牵头,广泛动员民间团体、爱心企业(人士)等,参与流浪动物的收容、救治工作,形成爱护动物、珍惜生命的社会氛围。
3、各县区确定收容救助流浪猫狗工作主管部门,明确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时救助收容流浪猫狗工作。
4、建立公安、农牧、卫生、城管等多部门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主管部门加大调度督导力度,在城管队员执勤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有流浪猫狗,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到及时有效的收容救助。
5、政府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收容流浪动物场所,可以采取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模式,配备相关的卫生防疫设备和人员,对猫、狗进行绝育和免疫处理,确保流浪动物在收容救助期间,得到人性化的待遇。
2018年5月16日
领导签发:刘宏伟
联系人及电话:于洪波 0314-2051358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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