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18-1553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编号: 承市建发〔2018〕7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自治县、营子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将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商品房时须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一)购房提示(由住建局统一印发)
1.内容(详见附件1)。
2.要求
购房提示平面尺寸可根据销售现场情况自主选择,平面尺寸应不小于0.6米×0.8米,采取上墙或展架形式设立在销售现场进门处显著位置,前方2米内不得有遮挡物。
(二)信息公示栏
1.内容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④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
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副本);
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销售人员照片、姓名等信息;
⑨委托销售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合同)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
⑩现房销售的,应公示现房销售备案证(副本)及整栋楼的《不动产权证书》。
⑪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牌
2.要求
公示栏平面尺寸可根据销售现场情况自主选择,单块尺寸应不小于2.0米×1.5米,采取上墙形式设立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前方2米内不得有遮挡物。证件统一1:1规格彩色扫描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后应用塑封或镜框装裱方式集中固定在公示栏上。证件涉及附件的,应将全部内容在文书展阅台公示,并在公示栏注明。公示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日内更新。
(三)文书展阅台
1.内容
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③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
④商品房预测绘成果报告;
⑤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⑦《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格式条款;
⑧物业公司营业执照;
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约定;
⑩带装修的项目应提供商品房装修标准书;
⑪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⑫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是否抵押等房屋权利信息等;
⑬《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册》;
2.要求
展阅台应设立于信息公示栏的下方或侧方,前方2米不得有遮挡物,并标有“项目资料”的提示表示。文书统一用A4规格分页塑封后活页展示,首页应有项目索引。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与本项目实际签约的合同内容一致。公示内容不得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公示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日内更新。
(四)商品房销售价目及进度表(附件2)
1.内容
商品房楼栋号、单元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销售单价、房屋总价、销售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
2.要求
商品房销售价目及进度表平面尺寸可根据预售楼栋的情况自主选择,单块尺寸应不小于2.0米×1.5米,采取上墙或展板形式设立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前方2米内不得有遮挡物,做到字体统一、字迹清晰、表示醒目。销售状况分未售、已售两种情况,权利限制状况分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查封三种情况。销售信息应与网签信息一致,销售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发生变化的,应立即更新。
二、公示时限
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期应自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
三、监督管理
(一)购房提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栏、文书展阅台、商品房销售价目及进度表、特别提示栏等公示设施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手续5个工作日内设置完成。
(二)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要求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暂停网签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证件、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公示信息的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计入信用档案,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⒈购房提示
⒉商品房销售价目及进度表
⒊承德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检查登记表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18日
购 房 提 示
尊敬的购房者: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商品房买卖纠纷,请您在购房前仔细阅读以下提示:
一、按照市住建局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设置项目信息公示栏、文书展阅台、商品房销售价目及进度表、特别提示等。
二、购房前请认真查看销售现场设置的项目信息公示,核对有效证件、证载内容、范围、用途等。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或未取得《现房备案证》的现房,请勿购买,不要支付定金或首付。
四、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先查清所购房屋是否有被销售、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如房屋已被查封,购房者请勿购买;如房屋已被抵押,购房者应查询销售现场公示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证明,而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内部登记、VIP卡等形式向您收取排号费、认购金、保证金、融资、借款等任何预定性质的费用。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订金、首付、贷款、全款等任何形式的购房款)必须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资金监管账户,您有权拒绝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非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监管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314-203281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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