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1/2018-1574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政务服务事项活页--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2018-05-29   17时28分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实施对象

■公民o法人o其他组织

行使层级

●法定本级行使 〇下放本级行使 〇委托本级行使

单位名称

承德市农牧局

办理地点

承德市开发东区承德市农牧局1号办公楼206

科室

电话

0314-2536068

事项类型

〇行政权力 ●公共服务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党群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企业

事项属性

〇即办件 ●承诺件 〇上报件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法规(规章)

及条款

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办事程序

受理及立案→审核→事故认定及复核→办结

权限划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具体内容

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是否可容缺

制式表格

示范文本

1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1

办理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查结果

权力行使时间

一般

环节

受理

农机监理所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受理

1

审核

农机监理所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

审核通过

3

复核

农机监理所

进行事故认定及复核相关信息

完成认定

3

办结

农机监理所

完成调解

出具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3

特殊

环节

环节名称

有〇无

具体内容

现场勘验

专家评审

听 证

公 示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10

承诺时限

10

收费情况

有〇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办理结果

结果名称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有效期

前置要件

有〇无●

前置要件名称

前置要件审批机关

设定前置要件依据

进入办理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

情况

有〇无●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

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监督部门

市纪委驻市农牧局纪检组

监督电话

0314-2536986

填表联系人

姓名

房庆超

联系电话

0314-253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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