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8-15839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文件编号: 承市安办函[2018]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现将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冀安委办函〔2018〕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花爆竹春节零售期限已过,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收尾工作,确保不出纰漏。要继续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立即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开展安全检查“回头看”,一看是否存在继续销售或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二看常年零售点是否持续保障安全条件。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逐条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整改,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依法撤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并关闭到位,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
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始终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要按照《承德市安委办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暗访烟花爆竹“打非情况的通报”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承市安办字〔2017〕90号)要求,不断深化落实本辖区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严格落实乡镇(街道)政府“打非”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确保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请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本地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情况,于
联系人:秦飞 联系电话:205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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