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649/2018-150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情况的公示
2018-04-10   16时26分 浏览次数:

    一、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


    1、收费依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4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为严格控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城市道路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包括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审查挖掘和修复方案,同时负责征收相关费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监督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本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
    三、严格执行道路挖掘费用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由各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财政设立专项账户,其费用收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收费单位要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每年3月1日-5月30日期间,收费单位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并通过“河北省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年度收支等情况。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计【1997】175号)同时废止。

    2、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修复单价(元)

    1

    水泥路面(快速路)

    平方米

    705

    2

    水泥路面(主干道)

    平方米

    595

    3

    水泥路面(次干道)

    平方米

    538

    4

    水泥路面(支路)

    平方米

    409

    5

    沥青路面(快速路)

    平方米

    554

    6

    沥青路面(主干道)

    平方米

    548

    7

    沥青路面(次干道)

    平方米

    460

    8

    沥青路面(支路)

    平方米

    328

    9

    彩色环保砖便道

    平方米

    243

    10

    花岗岩便道

    平方米

    487

    11

    石材便道

    平方米

    362

    12

    石材类停车场便道

    平方米

    432

    13

    普通砖便道

    平方米

    137

    14

    土便道

    平方米

    46

    15

    花岗岩路缘石

    188

    16

    石质路缘石

    93

    17

    混凝土路缘石

    60

    18

    回填砂 深0-1米

    平方米

    225

    19

    回填砂 深1-2米

    平方米

    498

    20

    回填砂 深度每增加1米

    平方米

    272

    21

    回填土 深度0-1米

    平方米

    82

    22

    回填土 深度1-2米

    平方米

    173

    23

    回填土 深度每增加1米

    平方米

    91

    24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快速路)

    平方米

    440

    25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主干道)

    平方米

    413

    26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次干道)

    平方米

    358

    27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支路)

    平方米

    192

    28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快速路)

    平方米

    324

    29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主干道)

    平方米

    324

    30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次干道)

    平方米

    218

    31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支路)

    平方米

    192

    32

    彩色环保砖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127

    33

    花岗岩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369

    34

    石材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261

    35

    普通砖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62

    36

    砖砌检查井∮1000

    10250

    37

    砖砌检查井∮1500

    12350

    38

    砖砌检查井∮2000

    14714

    39

    砖砌收水井680*380

    1789

    40

    砼管∮300

    504

    41

    砼管∮600

    1612

    42

    收水井盖维修更换790*584

    1236

    43

    检查井盖维修更换

    ∮620-∮700

    1400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收费依据: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203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费减负有关要求,进一步降低实体企业运行成本,结合涉企收费调研情况,经研究,拟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首层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修建。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620元,县(市)每平方米1170元;

    三、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每年按照规定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收取。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各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4]27号文件同时废止。

    2、收费标准: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620元,县(市)每平方米1170元。

    三、举报电话:0314-2152162

    四、责任人唐建国 责任领导:岳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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