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1/2018-1574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5]22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的辐射带动作用,规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全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试行)》(承办发[2014]2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监测和核查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承德市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承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并按程序申报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负责承担具体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评定管理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部门职责,切实履行好推选申报工作。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原则:
(一)自愿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在已认定注册的家庭农场中公开进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均可自愿申报,参与评定。
(二)优选推荐。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区评定管理机构对自愿申报的家庭农场组织进行核查和初审,择优推荐报送市评定管理委员会。
(三)组织评定。由市评定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联合评审,择优确定当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四)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审查评定的家庭农场通过政府信息网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常年雇工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均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3、已被县级认定为家庭农场,并以“**家庭农场”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满一年。
(二)示范条件
1、专业技能较高: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熟悉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能运用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2、生产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用地应是依法承包或者依法流转获得的土地,达到适度集中连片规模标准。流转的土地必须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剩余期限。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
种植业:种植粮油作物、马铃薯、中药材的种植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种植露地蔬菜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种植设施蔬菜温室净面积达到10亩以上;种植冷棚蔬菜净面积达到2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的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或20万袋(棒)以上;种植名、优、特水果面积达到50亩以上;苗木花卉面积达到40亩以上;其他特种种植认定可参照上述规模。
养殖业:生猪:自繁自养商品猪年出栏400头以上;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40头以上;羊:年出栏300只以上;鸡: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商品鸡20000只以上;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
渔业:从事渔业生产的,养殖水面净面积达到2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净面积达到10亩以上。
林业:从事林业生产的,山林经营面积达到400亩以上,经济林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应含种植业、养殖业、渔业、林业类型中的2种以上,并且每种类型达到相应规模的二分之一以上。
3、生产设施较好: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设备。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从事种植业的家庭农场具有基本的农业机械和生产设施,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备基本的防灾抗灾能力;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建立完整的生产、防疫档案;从事种养结合型的家庭农场要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4、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相关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并上墙公布。能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
5、经营效益较高:家庭农场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明显,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
6、示范效应明显:生产技术相对领先,熟练应用优质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新品种率达到90%以上;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家庭农场经营者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应向所在地县级评定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
(二)证明材料(家庭农场认定证书复印件;家庭农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未来发展计划等);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土地流转合同和林权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七)“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八)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九)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其他与家庭农场经营情况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每年评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50家。
第八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程序:
(一)申报。各县区评定管理机构按照市评定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组织本区域家庭农场,对照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由家庭农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审核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将申报材料报送县级评定管理机构。
(二)推荐。县级评定管理机构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涉及的数据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推荐上报市评定管理委员会。
(三)评审。市评定管理委员会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申报推荐的家庭农场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审查评分(必要时实地核查),按照得分排序,择优提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名单。
(四)确定。评定的名单经市评定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在承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发文确认,并颁发承德市示范家庭农场证书。
第九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管理: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存优劣汰”的动态管理,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后,每年监测一次。监测内容为以上认定标准。县级评定管理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并向市评定管理委员会提出保留或淘汰的意见建议。对监测合格的,继续作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被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家庭农场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1、丧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2、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3、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
4、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5、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十条 经评选被确定为承德市示范家庭农场的,优先安排承担各级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如优质粮食工程、粮油高产创建、农机深松、农机化发展和农机补贴、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农业科技入户、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产品产地加工等,优先安排享受市政府扶持“一环六带”农业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优先享受金融机构在抵押、担保等方面的贷款投放和服务,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同时,市级财政对非省财政直管县区被评选确定为承德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财政直管县被评选确定为承德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由所属县参照市级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承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委员会
2—1、承德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
2—2、其他申报材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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