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8-1488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8〕2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018-02-12   11时10分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做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衔接落实工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文件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经梳理,此次我市共衔接取消4项,承接省下放44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

二、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同时,按照制定的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

三、承接省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承接方案,积极与省级部门做好业务对接,并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四、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起10日内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部门网站、窗口进行公开。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施,按照省通知时限要求,抓紧完成本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附件:1.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2.衔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4项)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项目

编码

实施

部门

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及措施

备注

1

11130800MB1098150X-XK-090-0000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由市教育局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措施:

1.落实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前公示;

2.对学校自行定价的收费项目,学校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实行新标准执行前向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制度,年末学校对收费执行情况实行事后年度报告制度;

3.通过随机抽查,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序号

项目

编码

实施

部门

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及措施

备注

2

11130800MB1098150X-XK-012-0000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11月22日发布)

由市环保局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

1.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2.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标准、程序及公开要求,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3.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制度。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序号

项目

编码

实施

部门

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及措施

备注

3

11130800MB1098150X-XK-029-0000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由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措施:

由途径县区通过交通运输部网上平台监管。

 

4

11130800MB1098150X-XK-124-0000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由市档案局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措施:

1.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

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附件2

衔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4项)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下放后我市

承接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省民族宗教厅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市民宗局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二条

 

2

省民族宗教厅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市民宗局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三条

省文件为委托下放。省文件印发后,《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修订,经与省沟通,我市承接为直接下放。

3

省环境保护厅

粒子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的医用加速器、车辆检测用X射线装置、术中放射治疗装置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一部分。省级保留:I、Ⅱ、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I类射线装置、粒子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的非医用加速器、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工业辐照用加速器、工业探伤加速器、安全检查用加速器、工业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和中子发生器,以及不跨省1000千伏输变电工程、其它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电磁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下放后我市

承接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4

省环境保护厅

危废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一部分。省级保留:环保部下放的年焚烧(含水泥窑协同处置)1万吨(含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经营许可事项。

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设市城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6

省交通运输厅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
  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7

省交通运输厅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8

省交通运输厅

船员服务薄签发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下放后我市

承接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9

省交通运输厅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

 

10

省交通运输厅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11

省交通运输厅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下放后我市

承接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2

省水利厅

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含20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的一部分。

13

省水利厅

省级审批(核准、备案)非跨市生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一部分。

14

省农业厅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

 

15

省农业厅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省下放市级实施。我市原已自主下放县(市、区),此次仍明确由县(市、区)实施。

16

省农业厅

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保密项目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号,2007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下放后我市

承接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7

省农业厅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渔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18

省农业厅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渔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19

省农业厅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渔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20

省农业厅

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8项、第79项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省农业厅对接,签订委托书。

21

省农业厅

草种、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第74项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省农业厅对接,签订委托书。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下放后我市

承接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22

省农业厅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省农业厅对接,签订委托书。

23

省农业厅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2013年1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2项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省农业厅对接,签订委托书。

24

省农业厅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省农业厅对接,签订委托书。

25

省农业厅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29项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省农业厅对接,签订委托书。

26

省农业厅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下放后我市

承接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27

省农业厅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三十四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8号)第十四条

 

28

省农业厅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

市行政审批局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29

省农业厅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30

省林业厅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省林业厅对接,签订委托书。

31

省林业厅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28项第六部分第(一)、(二)项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省林业厅对接,签订委托书。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下放后我市

承接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32

省林业厅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项

1.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省林业厅对接,签订委托书。
   2.
委托下放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许可证核发,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仍由省林业厅核发。

33

省林业厅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省林业厅对接,签订委托书。

34

省林业厅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和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8项

1.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省林业厅对接,签订委托书。
   2.
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仍由省林业厅审批。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下放后我市

承接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35

省林业厅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

 

36

省林业厅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7

省商务厅

拍卖企业名称、股权变更审核许可以及经营范围中涉及市级公务拍卖企业资质审核及撤销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省商务厅对接,签订委托书。
   2.
承接后许可名称为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38

省卫生计生委

省直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广告审查权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九条

1.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由市行政审批局与省卫生计生委对接,签订委托书。
   2.
承接后许可名称为医疗广告审查。

39

省卫生计生委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运往国外)

市卫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

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由市卫计委与省卫生计生委对接,签订委托书。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下放后我市

承接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40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中的乳制品、肉制品、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其他食品等4类产品的生产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一部分。省级保留: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

41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42

省旅游发展委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39项

 

43

省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河北省承德无线电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省授权派驻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实施

44

省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河北省承德无线电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省授权派驻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实施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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