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9/2018-07571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运输管理处行政许可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及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略)。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十九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略)。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略)。 |
2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已取消)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
4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第九条第(四)项: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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