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9/2018-07570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运输管理处行政强制权力事项清单
违法行为 | 强制依据 | 强制措施 |
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二条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五条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予以暂扣,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道路旅客及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货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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