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8/2018-1884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公安局交警办理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2018-12-28   09时53分 浏览次数: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