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18-02582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xml:namespace>
具有本地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和未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其中,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扶贫部门确定的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人员。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员身份经历的参保人,均应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当地扶贫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以当地民政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二、贫困人口参保范围及缴费办法是什么?
自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政府为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和未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简称贫困人员),每年代缴最低缴费档次保费。1.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口,在规定年度内已参保缴费,可以在本人原缴费档次的基础上,由政府为其增加最低档次的保费,每人每年100元;2.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口在规定年度内未参保,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后,政府可直接为其每年代缴100元保费;3.贫困人口有过企事业参保缴费记录,如当年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可享受政府代缴政策;4.经核实认定贫困人口当年已参加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不再享受政府代缴政策;5.贫困人口已领取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退休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缴费年限不足,需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代缴政策;6.重度残疾人口同时又属于贫困人口,政府代缴不能重复享受。
三、对16-59周岁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贫困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16-59周岁,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目前我省最低缴费档次为每人每年100元。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100元缴费档次。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四、对60周岁以上的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2018年1月1日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既不符合领取企事业保险待遇条件又未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当地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
五、对贫困人员应保尽保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文件规定:“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自2018年11月12日本通知印发次月起,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身。
六、户口在异地的贫困人员如何落实代缴政策?
户口在异地的贫困人员,应先办理户籍转移手续,再为其代缴。
七、相关政策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