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18-1701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8-12-13   14时04分 浏览次数:

承人社字〔2018135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专项

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行为,加强医保基金支出管理,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103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52号)文件要求,市局决定对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8515-531日。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在提供医药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或者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

  (二)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四)办理虚假住院或者虚记医疗费用;

  (五)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治疗,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六)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

  (七)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八)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取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定点医药机构允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医疗服务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禁止经营及不得使用社保卡划卡结算的范围:美容服务、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日用杂品、健身器材、小家电、工艺美术品等服务项目及商品。定点药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包含以上商品,也不得经营、摆放、存储以上商品。同时,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作为赠品。

四、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谁定点、谁监管”的原则,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经营和摆放禁止经营商品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承德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等严肃查处。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认真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对禁止经营的商品立即下架处理。5月下旬,市局将组织人员采取联查的形式对各县(市、区)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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