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8-17039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文件编号: 承市安字[2018]1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现将《承德市安全生产“卡单函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各县市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都要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
承德市安全生产“卡单函令”制度
1.安全生产告知卡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县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月5日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实际,市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县(市、区)对口职责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以告知卡形式进行指导告知。
第三条 告知内容主要包括本行业领域本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存在问题、防控措施、上级督导检查以及临时性重要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四条 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收到告知卡后,要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严格抓好落实。同时,每月月底前将具体落实情况及时报市级部门。
第五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采取督导检查、暗访抽查等形式,对告知卡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建立告知及落实情况台账,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并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本季度台账报市安委办备案。
2.安全生产提示单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承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力、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实际,由各级安委办向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向本级政府主管领导和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以及元旦、春节、各级“两会”、“安全生产月”、暑期汛期、国庆、中秋等重点时期、重要时段、重大活动和重大节假日前夕,以提示单的形式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提示。
第三条 遇有突发事件、活动或情况要随时进行提示。
第四条 提示内容主要包括本地区、本部门当前急需开展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上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并呈请各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检查工作,主持召开相关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各级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呈报提示单,要做到“一事一提示”,尽可能避免长时间内多件事情合并提示。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提示单上报一个月内,将本级政府主管领导和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汇总形成工作台账,并报本级安委办留存。
3.安全生产督办函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及时督办整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两级安委会(办)以督办函形式,对本级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下级党委政府进行督办。
第三条 督办函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巡查、督导、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的以及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或事故起数同比大幅上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内部署贯彻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该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长期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四条 被督办单位接到安委办督办函后,要督促有关单位立行立改,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第五条 被督办单位要定期向安委办书面报告整改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和隐患整改销号。整改督办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4.安全生产整改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针对市安委会(办)督办的重大隐患、突出问题、重要事项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市安委会(办)实行整改令,责成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 安全生产整改令式样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整改令实施办法(试行)》(冀安委〔2016〕13号)执行。
第四条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收到安全生产整改令后,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整改令中涉及的重大隐患、突出问题、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尽快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收到安全生产整改令后的5个工作日内,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向市安委会(办)书面反馈整改令落实情况。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和隐患,在按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直至整改销号。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建立整改令落实情况台账,逐项跟踪督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对于无正当理由且未按照安全生产整改令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和《承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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