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18-1658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编号: 承市建发〔2018〕15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要求,我市大力推进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对规范建筑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工资支付,减少劳务及工资支付纠纷发挥了基础性保障作用,但近期以来检查发现,目前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和谐发展,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中的责任,根据省住建厅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推行力度,确保劳务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建筑劳务实名制是指通过信息化管理确认建筑劳务身份,实施从业经历记录、现场考勤和工资支付管理的一套制度。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各类务工人员均应纳入推行范围。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实名制具体实施和管理。(双桥区管理范围内按市住建部门原职责划分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筑劳务实名备案要求
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备案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和进冀建筑业企业应当以建筑劳务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学历等。
(二)岗位资格信息:工种、级别、证号、发证机构时间等。
(三)用工合同信息:所在企业、合同起止时间、工资发放方式和工资标准等。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派遣与考勤管理
建筑劳务用工实行派遣和考勤制度,遵循谁签用工合同谁派遣、谁考勤的原则。
用工单位在与建筑劳务签订劳务合同后,按下列规定进行派遣,没有派遣的建筑劳务不能进入施工现场。
(一)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派遣自有建筑劳务的,由其填写《建筑劳务派遣信息表》后派遣。
(二)实行分包的,先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写工程分包信息,再由劳务分包单位填写《建筑劳务派遣信息表》后派遣。《建筑劳务派遣信息表》应明确拟派往工程的名称、地址,所派遣建筑劳务数量,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起止时间等内容。上述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三)加强现场考勤工作,建筑劳务现场考勤工作包括进场退场记录和日常考勤,由派遣单位指定专人按照《日常考勤表》记录汇总,作为工资发放和解决劳务纠纷的依据。
四、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管理
(一)建筑劳务工资应依据用工合同约定,并参照考勤记录按月足额支付。
(二)工资专用账户。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专用账户申请。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实名编制建筑劳务工资表,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审核盖章并公示后连同经人社部门审核盖章的工伤保险花名册提供给开户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负责给劳务人员办理银行卡,工资应直接打入劳务人员银行卡中,并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进一步严格履行各方职责
(一)建筑企业和项目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实名制工作,配置所需设备,完成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劳务实名制中要求企业履行的管理职责。
(二)建筑劳务用工必须由用工单位与建筑劳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实名制管理要求和内容。
(三)实名制工资卡应当由建筑劳务工人本人保管和使用,禁止企业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招用劳务技能人员时,必须招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禁止无证人员从事建筑技能施工活动。
(五)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并督促企业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责任,查验建筑劳务持证情况。
2.动态监控建筑劳务派遣、考勤和工资发放情况,及时纠正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实施建筑用工,工资支付及建筑劳务从业表现信用评价,建立企业和个人从业信用档案。
4.受理企业和建筑劳务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六)加强建筑劳务实名制推广工作,督促考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执行实名制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拖欠劳务费或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七)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金融机构根据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等情况,加大企业信用评价。对诚信企业优先提供投标、履约、预付款等保函和融资贷款等业务。给予优惠政策。
(八)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工作制度,在备案、发卡和支付工资过程中,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延迟办结业务或者为难企业。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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