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0/2018-17164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市民通字[2018]58号
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财社【2017】100号)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议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冀民【2018】2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承德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8日
承德市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财社﹝2017﹞100号)以及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冀民﹝2018﹞28号)要求,规范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
2、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3、不含已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省级财政按照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三)政策衔接
同时符合经济困难的高龄补贴、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他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收入。
(四)补贴方式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以代金券形式发给服务对象。特殊情况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发放现金。
二、工作流程
(一)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中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河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老人身份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3、2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
(二)材料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对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出具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和审批意见,并登记备案。同时提出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每月15日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申请人对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的生活能力状态评估结果持异议的,可向辖区民政局申请复评,辖区民政局可委托其他第三方组织进行复评。复评未通过的,由申请人承担复评费用,申请人再次申请复评需间隔6个月。户籍跨区流动的失能老年人,跟踪评估数据可在属地民政局之间进行跨区流转。
(三)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民政部门的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于每月底前将资金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位。符合标准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补贴自老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四)评估标准。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第三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建议选择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出具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和审批意见。各地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开展生活能力评估工作。
三、年度审核制度
享受补贴的老年人,应在每年7月底前,由本人或其赡养人持身份证和6至7月的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及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河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认证表》,办理继续享受补贴的审核手续。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存档备案。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入户复查,形成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四、有关要求
推进落实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是一项民生工程,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财力情况、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出台本地的实施办法,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政策要求,严把审批服务和质量监管环节,安排专人管理,确保各项服务和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按时足额落实资金。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对工作中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监管不及时、随意拖延资金结算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活动,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动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河北省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申请表
2.年河北省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资格认证表
附表1
河北省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申请表
县(市、区):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
最低生活 保障证号 | ||||||||||||
补贴方式 | 口服务券 口现金 | 补贴标准 | ||||||||||
户籍所在地 |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 |||||||||||
家庭住址: | 补贴类别 | 口高龄 口失能 | ||||||||||
赡养人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本人或赡养人联系电话: | ||||||||||
高龄老人、失能老人 申请 | 本人申请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所报材料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回已发补贴。 申请人(赡养人) 签字: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 情况调查意见 | 该老人符合服务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我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县(市、区)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此表由村(居)委会填写,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
政局各存一份。
附表2
年河北省经济困难高龄、
失能老人服务补贴资格认证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联系方式 | |||
补贴类别 | 口 高龄 口失能 | 补贴标准 | ||
初领时间 | 户籍所在地 | |||
身份证号 | ||||
最低生活 保障证号 | ||||
是否有申请 变更事项 如有请说明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办事处)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对象每年了月1日一30日,到乡镇(街道)办理继续享受补贴审核认证手续,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填写此表,并将通过认证人员信息汇总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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