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0/2018-1716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民政局 承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1-27   17时26分 浏览次数:

承市民通字[2018]58号

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财社【2017】100号)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议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冀民【2018】2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承德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

20185月28日


承德市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财社﹝2017100号)以及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冀民﹝201828号)要求,规范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

2、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3、不含已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省级财政按照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三)政策衔接

同时符合经济困难的高龄补贴、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他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收入。

(四)补贴方式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以代金券形式发给服务对象。特殊情况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发放现金。

二、工作流程

(一)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中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河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老人身份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32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

(二)材料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对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出具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和审批意见,并登记备案。同时提出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每月15日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申请人对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的生活能力状态评估结果持异议的,可向辖区民政局申请复评,辖区民政局可委托其他第三方组织进行复评。复评未通过的,由申请人承担复评费用,申请人再次申请复评需间隔6个月。户籍跨区流动的失能老年人,跟踪评估数据可在属地民政局之间进行跨区流转。

(三)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民政部门的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于每月底前将资金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位。符合标准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补贴自老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四)评估标准。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第三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建议选择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出具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和审批意见。各地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开展生活能力评估工作。

三、年度审核制度

享受补贴的老年人,应在每年7月底前,由本人或其赡养人持身份证和67月的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及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河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认证表》,办理继续享受补贴的审核手续。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存档备案。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入户复查,形成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四、有关要求

推进落实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是一项民生工程,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财力情况、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出台本地的实施办法,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政策要求,严把审批服务和质量监管环节,安排专人管理,确保各项服务和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按时足额落实资金。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对工作中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监管不及时、随意拖延资金结算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活动,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动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河北省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申请表

2.年河北省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资格认证表

附表1

河北省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申请表

县(市、区): 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号

最低生活

保障证号

补贴方式

服务券 现金

补贴标准

户籍所在地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家庭住址:

补贴类别

高龄 失能

赡养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本人或赡养人联系电话:

高龄老人、失能老人

申请

本人申请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所报材料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回已发补贴。

申请人(赡养人)

签字: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

情况调查意见

该老人符合服务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我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此表由村(居)委会填写,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

政局各存一份。

附表2

年河北省经济困难高龄、

失能老人服务补贴资格认证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补贴类别

口 高龄 口失能

补贴标准

初领时间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最低生活

保障证号

是否有申请

变更事项

如有请说明

申请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办事处)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服务补贴对象每年了月1日一30日,到乡镇(街道)办理继续享受补贴审核认证手续,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填写此表,并将通过认证人员信息汇总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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