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7/2018-08509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 发布机构: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监督方式
2018-10-11   09时09分 浏览次数:
市民宗局应当加强对县区民宗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通过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通过双随机联合抽查,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市民宗局对被许可的宗教场所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接到个人和组织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时,市民宗局应当及时核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宗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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