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8-1919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规〔2018〕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2018-01-15   11时27分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附件

承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预售在建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完成首次登记后止。

第五条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资金监管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落实,并负责市中心区(双桥、双滦、高新区)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县(市)、营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辖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网络技术加强监管、提高效率。

各监管银行网络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确保资金监管相关信息的实时沟通,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协助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承德中心支行、承德银监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应当具备规范运营业务能力、资金监管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即为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分支机构(支行)作为具体实施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第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并由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预售规模3万平米以上的项目,根据按揭贷款需要,可申请增开一个监管辅助专用账户。

第十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由开发企业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将原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监管账户,并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签订新监管协议。

变更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签约业务,开户银行暂停相关账户的使用。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在售楼场所公示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网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号。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核实缴款信息,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缴款收据。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对其中核定的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额度实行重点监管(以下简称重点监管额度),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的工程节点开始,到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

具体核定标准,由市、县(市)、营子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指,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由房地产监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确定,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层数达到规划设计层数三分之二、主体封顶、二次结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首次登记六个建设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第十五条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支取超出部分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资金监管,保函期限应当与资金监管期限等同。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层达到规划设计层数三分之二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30%;

(二)监管项目主体封顶申请用款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50%;

(三)监管项目完成二次结构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75%;

(四)监管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拨付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90%;

(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5%;
(六)监管项目办理首次登记后,全额拨付剩余的重点监管额度资金。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前,应向监管部门提交提取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并按节点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三分之二、主体结构封顶、完成二次结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和不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证明文件;

(二)竣工验收,提交《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竣工验收备案,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首次登记,提交首次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进度进行实地查勘。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出具《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同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资金监管系统传递给监管银行。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二十条开发企业持监管部门出具的《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到监管银行支付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拨付的,应当向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开发企业对监管银行不予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由监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汇总后,报送给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缴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文件规定及监管协议等文件,以说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当日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监管账户内资金未达到重点额度,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可持合同注销及资金拨付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已入账的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拨付。

监管账户内资金超出重点监管额度,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退款。

第二十五条监管账户内资金未达到项目节点额度,但开发企业因工程建设费用或农民工工资而存在社会矛盾风险隐患,确需使用监管资金支付相应费用的,可向监管部门提出适度申请,开发企业需保证将批复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或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六条预售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凭房屋产权证书申请解除监管,经监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监管协议解除通知,开户银行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暂停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关闭网上签约系统,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预售资金的;

(二)使用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在时限内完成网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向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的;

(七)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八)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九)其它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十)市、县(市)、营子区监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监管部门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未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本行或跨行资金监管账户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7日止。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印发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