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为及时发现、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提升企业辨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全面消除历史上形成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产生,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6月底。
三、整治范围
全市监管范围内所有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
四、整治步骤、内容和方式
(一)全面排查阶段(10月底前)。各企业采取自查的方式对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全面排查。企业立即组织人员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规定的标准全面对矿山和尾矿库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填写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统计表(附件1),并于10月底前报各县区安监局,各县区汇总后于11月5日前报市局。
(二)方案制定阶段(12月底前)。各企业要对排查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真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方案要明确整治措施、整治完成时间、整治资金和责任人并报县区安监局备案。各企业认真填写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计划表(附件2),并于12月底前报各县区安监局,各县区汇总后于2018年1月5日前报市局。
(三)全面整改阶段(2018年5月底前)。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对排查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县区安监局备案。
(四)督导检查阶段(2018年6月底前)。采取县区局全面检查、市局重点抽查和督导的方式对各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整治方案制定情况和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防范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市安监局成立以胡凤才局长为组长、葛延和曲志清副局长为副组长,监管一科和尾矿库科全体成员为成员的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责任,组织好此次排查整治行动,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达到目标。
各企业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排查整治组织,组织好安全、生产、技术人员,也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017年在我市进行专家会诊隐患排查的中介机构也要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作为排查的重点内容。
(二)严格落实、确保实效。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在整改期间发生事故,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一律进行停产整改。停产企业在复工复产前要严格按照此方案要求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整治不合格坚决不予复产复工。
(三)严格检查、从严执法。各县区要把此次排查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段时间和明年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开展排查的或排查不认真的、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制定整治方案的、未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整治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整改擅自复工复产的要采取高限罚款、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和媒体曝光等措施严厉进行处罚,凡是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安监局在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期间发现县区组织不力、企业不认真排查整治、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职的要采取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理,对因不认真排查整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专人负责、认真总结。各县区局和企业要设立专人负责此次排查整治工作,于6月30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局一科。
联系人:王建华联系电话2055939
廉海联系电话2055026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统计表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计划表
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附件1:
县区: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统计表
序号 | 矿山(系统)名称 | 隐患部位(露天、地下、尾矿库) | 存在的隐患 | 主要危害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县区: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计划表
序号 | 矿山(系统)名称 | 存在的隐患 | 方案制定情况 | 治理方式 | 治理时限 | 企业责任人 | 安监局督办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