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8/2017-0799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告知明白卡(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等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在消防监督范围。
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①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④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⑤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工作流程
1、申请人到消防机构服务窗口领取或者从互联网(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表格下载,网址:www.hebxf.gov.cn)自行下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采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如实填写或打印,加盖公章,不得涂改。
2、申请人(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前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
3、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其它工程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多个单体工程的应逐个填写,工程验收情况应由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明确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通信系统以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灭火器等);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内装修工程需提供建设工程主体验收合格意见书;b、消防隐蔽工程施工的工程报验单和质量验收记录:工程报验单和质量验收记录在验收结论栏应有明确结论,并应有施工、监理人员签字盖章。主要包括:工程定位测量、消防给水系统预埋管道、自动报警系统布线、玻璃幕墙,管道井封堵、防排烟系统管道(风道)、防雷、接地需现场涂刷防火涂料或进行防火保护的工程等有防火性能要求且须隐蔽的工程)。
以上资料中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受理单位) 监督电话:(支队)
告 知 人: 告知时间:
申 请 人:
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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