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8/2017-07993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告知明白卡(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等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在消防监督范围。
(一)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范围:除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如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①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④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⑤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工作流程
1、申请人到消防机构服务窗口领取或者从互联网(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表格下载,网址:www.hebxf.gov.cn)自行下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采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如实填写或打印,加盖公章,不得涂改。
2、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施工许可证7日内(无需办理许可证的应当在工程施工前),通过互联网(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或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消防机构受理窗口进行网上消防设计备案,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网上备案后进入抽签程序,未抽中的直接结案;抽中的系统显示项目已被抽中,接受消防机构监督检查。
3、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自被确定为备案检查对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检查结果通过互联网(www.hebxf.gov.cn)进行公告。其中,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备案检查对象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应提供工商预核名通知书,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③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④消防设计文件(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⑤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两类工程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机构审查结论;
⑦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同(一)。其中第⑤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要求改变原有工程的建筑结构、总平面布置或外立面的建设工程提供;第⑥项改为所在建筑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经备案凭证复印件,属于备案抽查项目的应为备案抽查合格项目。
(三)其他情形
①在临时性建筑设置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备案手续,并按第(一)、(二)条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②村民个人自建住宅改为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按照改建(改变使用性质、内装修)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备案手续。
③对
(一)、(二)、(三)中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受理单位) 监督电话:(支队)
告 知 人: 告知时间:
申 请 人:
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