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8/2017-0796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城市管理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17-08-08   08时56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签字: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处室)构承办机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标准及依据收费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对象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121001违规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02违规临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03超期临建未自行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二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批后监管项目内的临时建设
121004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第七十八条: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05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七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06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相关审批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第八十条:未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07桥梁路灯乱设广告牌及挂浮物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广告
    亮化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08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广告亮化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第三款: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09未按规定设置载体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广告亮化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第三款: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10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广告亮化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款: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11未按批准的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广告亮化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12空地不绿化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通知后一年内完成绿化
121013绿化
    无资格
    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14绿化
    无资格
    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15竣工后未拆除绿地内临时设施也未清理场地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16绿化
    工程
    逾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17乱占绿地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18依树搭屋或围圈树木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第三十七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19绿地内乱堆、乱泼、乱倒、燃烧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第三十七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20绿地内
    挖坑、取土(沙)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第三十七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21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第三十七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22擅自
    修剪
    树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五)擅自修剪树木。第三十七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23其它损坏
    绿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24擅自砍伐或者移植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值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25绿地内
    乱设摊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26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或者上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27建成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标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五十一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28建设工程项目未按期开工时建设用地未进行简易绿化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第五十一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园林绿化部门代为绿化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29不及时清理补种更新死亡树木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第五十一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30未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第五十一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31擅自改变公园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风貌和格局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第五十一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32调整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或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第五十一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33摘自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第五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34擅自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第五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35盗窃、损毁
    园林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第五十二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36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第五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037管线、交通
    设施管理
    单位擅自
    修剪树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二大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擅自修剪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2001规划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权行政强制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
    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强制拆除等式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211001规划审批后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跟踪检查行政检查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
    大队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承市政办[2010]46号)开发企业    
1211002城市中心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行政检查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
    大队
     《承德市城市中心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管理办法》开发企业 达到验收条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填表人:冯铁云联系电话:03142159739
填表日期:2017年5月11日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