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73/2017-07959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7年版) | |||||||||||||||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处室)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1130800347859359C-XK-001-0000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企业注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40日 | ||||||||||
11130800347859359C-XK-002-000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注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6年9月3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 2016年9月3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 20日 | |||||||||
11130800347859359C-XK-003-0000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注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 40日 | ||||||||||
11130800347859359C-XK-004-0000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高新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设立登记15日,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10日 | |||||||||
11130800347859359C-XK-005-000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 20日 | 依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2017-01-01实施】1.1.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权在省。市级负责除保健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酒类(不含啤酒、黄酒、配制酒)、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外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工作。 | ||||||||
11130800347859359C-XK-006-000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餐饮消费食品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大中专院校食堂、高速服务区餐厅、承担重大保障活动较多的餐饮企业 | 20个工作日 | 依据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的通知(冀食药监餐饮[2016]79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督导检查辖区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管工作;承担全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高速公路服务区、大中院校食堂、重大活动接待较多餐饮服务单位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餐饮单位,其他依据秦政字{2016}9号全部下放 | ||||||||
11130800347859359C-XK-007-0000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第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此项许可证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1130800347859359C-XK-008-0000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和制剂调剂(非跨市、县)审批 | 行政许可 | 药品注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08月04日发布,2002年09月15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6、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调剂(跨市、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食药监注﹝2016﹞55号) | 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 | 20个工作日 | 省局委托 | |||||
11130800347859359C-XK-009-0000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药品流通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 民个人;药品零售连 锁企业 | 核发为45个工作日;变更为15个工作日; | 依据秦政字〔2016〕9号文件及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秦食市监【2016】307号委托下放至抚宁区、昌黎县、卢龙县、青龙县 | ||||||||
11130800347859359C-XK-010-0000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行政许可 | 药品流通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2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药品零售企业 (含零售连锁) | 97个工作日 | |||||||
11130800347859359C-XK-011-0000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行政许可 | 药品生产监管科 | 《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2]368号) | 《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权力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冀食药监办[2015]202号) | 科研、教学单位 | 20个工作日 | |||||||
11130800347859359C-XK-012-0000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药品流通监管科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 20个工作日 | |||||||||
11130800347859359C-XK-013-0000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药品流通监管科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 | 10个工作日 | ||||||||
11130800347859359C-XK-014-0000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药品流通监管科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6个工作日 | |||||||||
11130800347859359C-XK-015-000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核发、换发、变更30个工作日;变更(不需验收)15个工作日 | |||||||||
**1001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监科、市局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二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
**100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监科、市局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
**100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监科、市局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四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
**100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监科、市局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
**100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监科、市局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六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
**1006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监科、市局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八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
**1007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食品流通监管科、餐监科、市局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
**1008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网络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监科、市局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一条 |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 | ||||||||||
**1009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监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二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
**1010 |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监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三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
**1011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监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四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
**1012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医疗药械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 ||||||||||
**1013 |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14 |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药械监管科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 医疗机构 | ||||||||||
**1015 | 生产、销售假药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471016 |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注册科、药品生产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 医疗机构 | ||||||||||
**101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五十九条 | 药品生产企业 | |||||||||
**1018 |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六十三条 | 医疗机构 | |||||||||
**1019 | 生产、销售劣药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20 |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六十六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21 |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22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23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注册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八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24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五十八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2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注册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 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 |||||||||
**1026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九条 |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
**1027 |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注册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 | 医疗机构 | |||||||||
**1028 |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八十条 | 药品进口企业 | ||||||||||
**1029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注册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30 |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注册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31 |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注册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 医疗机构 | ||||||||||
**1032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记录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八十四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33 | 药品经营企业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销售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八十四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34 | 药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八十五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35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科、药品注册科、企业注册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 ||||||||||
**1036 | 违反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九十一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37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生产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 ||||||||||
**1038 |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39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
471040 |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四条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 ||||||||||
**1041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五条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
**1042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
**1043 |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 ||||||||||
**1044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 ||||||||||
**1045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 ||||||||||
**1046 |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九条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 ||||||||||
**1047 | 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单位 | ||||||||||
**1048 | 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单位 | ||||||||||
**1049 | 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50 | 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七条 | 麻醉药品生产企业 | ||||||||||
**1051 | 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七条 | 麻醉药品生产企业 | ||||||||||
**1052 | 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七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53 | 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七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54 |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七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55 |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八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56 | 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57 | 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58 | 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59 | 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60 | 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61 |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62 | 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63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七十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64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65 | 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66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七十五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67 |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68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注册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69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70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七十九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71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八十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72 |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73 | 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74 |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六十三条 | 疫苗生产企业 | ||||||||||
**1075 |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六十二条 | 疫苗生产企业 | ||||||||||
**1076 |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七十条 | 药品经营企业和个人 | ||||||||||
**1077 |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医疗机构药械监管科、药品监察支队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78 | 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079 | 医疗机构制剂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注册科、稽查局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 医疗机构 | ||||||||||
**1080 |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注册机、稽查局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 医疗机构 | ||||||||||
**1081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注册科、稽查局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 | 医疗机构 | ||||||||||
**1082 | 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未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注册科、稽查局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 | 医疗机构 | ||||||||||
**1083 |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注册科、稽查局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药包材生产企业 | ||||||||||
**1084 |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注册科、稽查局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药包材生产、经营企业 | ||||||||||
**1085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注册科、稽查局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 药包材生产、经营企业 | ||||||||||
**1086 |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药品注册科、稽查局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 药包材生产、经营企业 | ||||||||||
**1087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六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088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089 |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四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090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药品销售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一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091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092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二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093 |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二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094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二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095 |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二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096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三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097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五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098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8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六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099 |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8日修订)第八十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100 | 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101 |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102 |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对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九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103 |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对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九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104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四十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105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四十二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106 | 非法收购药品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四十二条 | 药品经营企业 | ||||||||||
**1107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 化妆品违规生产者 | ||||||||||
**1108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 | 化妆品违规生产者 | ||||||||||
**1109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 | 化妆品违规经营者 | ||||||||||
**1110 | 对化妆品标签上未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未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未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未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 | 化妆品违规生产经营者 | ||||||||||
**1111 | 对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 | 化妆品违规生产经营者 | ||||||||||
**111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食品流通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违法生产经营者 | ||||||||||
**1113 | 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消费食品监管科、高新区分局、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违规生产经营者 | ||||||||||
**1114 |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消费食品监管科、高新区分局、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违规生产经营者 | ||||||||||
**1115 | 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消费食品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 违规生产经营者 | ||||||||||
**1116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消费食品监管科、高新区分局、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稽查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违法生产经营者 | ||||||||||
**1117 | 对销售者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而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流通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违法生产经营者 | |||||||||||
**1118 | 对生产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 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食药监办稽函【2011】161号 | 违法生产经营者 | ||||||||||
**1119 |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四条 | 违法生产经营者 | ||||||||||
**1120 | 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22号】)第五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21 | 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22号】)第五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 |||||||||
**1122 | 违反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22号】)第五十八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
**1123 | 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22号】)第五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 |||||||||
**1124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22号】)第六十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2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22号】)第六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26 | 广告代言人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22号】)第六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27 | 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22号】)第六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28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22号】)第六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29 |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22号】)第六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30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22号】)第六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31 | 广告经营者无证经营广告业务,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32 |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其内容超越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七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33 | 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或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九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34 | 未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酒、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做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十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35 |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相关广告,不按规定提交广告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36 |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发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37 | 不按规定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38 | 广告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备案、广告业务代理费不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39 | 广告发布者发布兽药广告,未查验《兽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村部令第29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村部令第88号修订)第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40 | 未按规定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或无有效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发布兽药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村部令第29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村部令第88号修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41 |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农药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村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村部令第88号修订)第五条、第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42 | 广告发布者发布农药广告,未查验《农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广告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村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村部令第88号修订)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43 | 未按规定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或无有效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发布农药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村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村部令第88号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44 | 农药广告中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第八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45 | 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以及构成虚假广告或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46 | 发布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等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 第三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47 | 广告宣传处方药,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第四条、第十八条 第二款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48 |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49 | 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禁止性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50 |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9号令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1号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 第十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51 | 经营、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9号令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1号修改)第五条 对、 第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52 | 酒类广告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或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9号令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1号修改)第六条 、 第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53 |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9号令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1号修改)第八条 、 第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54 | 酒类广告中出现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饮酒的动作;未成年人的形象;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9号令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1号修改)第七条 、第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55 | 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超过十条;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超过二条;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超过二条,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9号令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1号修改)第九条、 第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56 | 违反本《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2号令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57 |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4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四条 、 第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58 | 广告语言文字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4号令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59 | 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注明使用方法、化妆品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1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60 |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第26号令修改)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61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六条、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162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163 | 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 、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164 | 作为商标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165 | 作为商标使用: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 、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166 | 作为商标使用: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经授权的除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167 | 作为商标使用: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第五十二条 | 企业、其他组织 | ||||||||||
**1168 | 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 、第五十二条 | 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69 | 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 、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70 | 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 、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71 |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十四条 第五款、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72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73 | 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74 |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75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6号)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76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77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未按规定备案或存查的;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公布)第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178 |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特殊标志,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公布)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79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第十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80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第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81 | 违反商标印制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9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82 |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9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83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84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85 |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公布) 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86 |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87 |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相关手续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将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88 | 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注册人拒绝办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89 |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90 | 违法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著名商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91 | 未经著名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印制和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92 | 非类似商品的生产者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其商品名称、装潢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以此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93 |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著名商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济检查支队 |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1194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 广告发布单位 | ||||||||||
**119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广告发布单位 | ||||||||||
**1196 |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十五条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广告发布单位 | ||||||||||
**1197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十五条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广告发布单位 | ||||||||||
**1198 | 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五条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199 | 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00 |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01 | 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发布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不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第三条、第十七条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02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未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03 | 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注必须标明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04 | 医疗器械广告中以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 第七条、第十七条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05 |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没有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 第八条、第十七条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06 | 违规发布有关性功能的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第九条、第十七条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07 | 对医疗器械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进行不科学、不准确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款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08 | 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直接或者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09 | 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机构、专家、医生、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或者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第三款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10 | 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11 | 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第三款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12 | 医疗器械广告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或医疗器械广告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13 | 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易于辨认,或上述内容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监管科、经济检查支队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40号令,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17 |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对商品作虚假表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
**1218 |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第二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
**1219 |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
**1220 |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
**1221 | 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
**1222 | 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
**1223 |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
**1224 |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
**1225 |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第三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1226 |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实施欺行霸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
**1227 |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
**1228 | 经营者实施价格欺骗,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
**1229 |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
**1230 | 经营者的诋毁商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
**1231 | 投标者和招标者串通排挤竞争对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
**1232 |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拒绝、拖延或者谎报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
**1233 |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
**1234 | 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参加传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235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236 | 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237 |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 企业、自然人 | ||||||||||
**1238 |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 企业、自然人 | ||||||||||
**1239 | 直销企业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 企业、自然人 | ||||||||||
**1240 |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 企业、自然人 | ||||||||||
**1241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五条 、第四十三条 | 企业、自然人 | ||||||||||
**1242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 | 企业 | ||||||||||
**1243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 | ||||||||||
**1244 |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六条 | 企业 | ||||||||||
**1245 | 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 | ||||||||||
**1246 | 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未建立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
**1247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五十条 | 企业 | ||||||||||
**1248 | 直销企业违反有关保证金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 企业 | ||||||||||
**1249 | 零售商供应商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
**1250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市场科、经检支队、维管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51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市场科、经检支队、维管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七十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52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第五十一条、第七十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53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54 |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55 |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或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第五十四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56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57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七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
**1258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59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 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60 |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 第六十三条 、第七十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61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市场科、经检支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经国务院令第503号实施)第三条第二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62 |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市场科、经检支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经国务院令第503号实施)第三条第四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63 | 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64 | 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65 |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66 | 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自1999年10月7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67 |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68 | 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五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69 | 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第十五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70 | 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五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71 | 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72 | 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十五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73 | 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第十六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74 | 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十七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75 | 零售商从事违法促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76 | 违反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77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企业 | ||||||||||
**1278 |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27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企业 | ||||||||||
**1280 | 违反《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或交换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281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以国务院令第446号发布实施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三条 | 企业 | ||||||||||
**1282 | 暂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以国务院令第446号发布实施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 | 企业 | ||||||||||
**1283 | 拍卖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通过公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 第六十二条 | 企业 | ||||||||||
**1284 | 拍卖人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通过公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 第六十三条 | 企业 | ||||||||||
**1285 | 委托人参与竞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通过公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第六十四条 | 企业 | ||||||||||
**1286 | 未经许可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通过公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 第六十条 | 企业 | ||||||||||
**1287 | 未按规定时间备案,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 企业 | ||||||||||
**1288 | 拍卖企业拍卖前未公告,未展示拍卖标的、未公布工商机关电话,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第八条 | 企业 | ||||||||||
**1289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通过公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 企业 | ||||||||||
**1290 |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
**1291 |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自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292 | 出售不能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及未标明回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自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293 | 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自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294 | 擅自出售拼装车或报废汽车整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自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295 | 非法经营人民币及金银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296 | 违法经营野生药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297 | 违法发布化妆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三号发布,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298 | 违法经营和销售违禁盐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299 | 违法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00 | 违法倒卖、伪造野生植物的有关批准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01 | 违法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02 | 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03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04 | 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05 |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
**1306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07 | 非法研制、仿制、销售、购买、使用印刷人民币的材料、技术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08 | 非法买卖流通、制作、仿制人民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09 | 互联网信息服务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四条 | 企业、公民 | ||||||||||
**1310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11 | 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12 | 非法经营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13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科、经检支队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5.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
**1314 |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暗中给予、收受回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27号)第八十九条 | 企业 | ||||||||||
**1315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26号 )第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16 | 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矿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18号)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17 |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25号)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18 | 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务院令第25号) 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19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320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47号 )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321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47号)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322 |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47号)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323 | 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11号)第二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24 |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罚;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25 |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26 | 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27 |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执行,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28 |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后,拒不停止生产,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29 |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后,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30 | 投标人互相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31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32 | 中标人非法转包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471333 |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条第二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34 | 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35 |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36 | 印刷企业违法印制商标、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科、经检支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十条二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37 | 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 第六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38 |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39 |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经文化行政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40 | 营业性歌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41 | 制造、销售仿真枪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42 | 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1343 | 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公布)二、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措施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44 | 经营走私汽车或无进口证明的汽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 )二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45 | 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三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46 | 经销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四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47 | 违法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48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49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50 | 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51 | 个体演员有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以假唱欺骗观众等行为,在两年内被再次公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52 | 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农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53 | 农资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14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54 |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建立并落实农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15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55 | 违法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第四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56 | 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57 |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58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59 |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471360 |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 | 企业 | ||||||||||
**1361 |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62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63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 企业 | ||||||||||
**1364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 | ||||||||||
**1365 | 合伙企业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 企业 | ||||||||||
**1366 |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企业 | ||||||||||
**1367 |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企业 | ||||||||||
**1368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 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第20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69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科、经检支队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70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企业、或公民 | ||||||||||
**1371 | 中外合作、外资企业逾期不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二十条第二款 | 企业 | |||||||||
**1372 | 中外合作、外资企业违反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 企业 | ||||||||||
471373 | 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 | 企业 | ||||||||||
**1374 |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过最长投资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资科、经检支队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 | 企业 | ||||||||||
**1375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资科、经检支队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 企业 | ||||||||||
**1376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资科、经检支队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自1997年5月28日起实施)第十八条 | 企业 | ||||||||||
**1377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资科、经检支队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六条 | 企业 | ||||||||||
**1378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资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54条 | 企业 | |||||||||
**1379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未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资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55条 | 企业 | |||||||||
**1380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资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56条 | 企业 | |||||||||
**138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资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59条 | 企业 | |||||||||
**1382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资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六十条 | 企业 | |||||||||
**1383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61条 | 企业 | |||||||||||
**1384 | 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85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法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86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87 |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88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7号公布修订,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89 |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7号公布修订,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90 | 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7号公布修订,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91 |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92 |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93 |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94 |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95 | 经营者违反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第五十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96 | 经营者违反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经检支队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97 | 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经检支队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98 | 检验不合格的,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经检支队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399 | 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保科、经检支队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00 |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 自然人 | ||||||||||
**1401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未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第60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企业 | ||||||||||
**1402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未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第五十条 | 企业 | ||||||||||
**1403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未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未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3款、第五十条 | 企业 | ||||||||||
**1404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未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1款、第五十条 | 企业 | ||||||||||
**1405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未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2款、第五十条 | 企业 | ||||||||||
**1406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予以配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2款、第五十条 | 企业 | ||||||||||
**1407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没有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 | 企业 | ||||||||||
**1408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没有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少于两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 | 企业 | ||||||||||
**1409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没有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没有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 企业 | ||||||||||
**1410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没有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没有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6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 | 企业 | ||||||||||
**1411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没有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少于两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第五十条 | 企业 | ||||||||||
**1412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没有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第五十条 | 企业 | ||||||||||
**1413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没有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不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条 | 企业 | ||||||||||
**1414 | 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没有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五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15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16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未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17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18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19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监科、经检支队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20 |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 企业 | ||||||||||
**1421 |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 企业 | ||||||||||
**1422 | 抽逃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条 | 企业 | ||||||||||
**1423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 企业 | ||||||||||
**1424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第二款 | 企业 | |||||||||
**1425 |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零五条 | 企业 | ||||||||||
**1426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 企业 | ||||||||||
**1427 |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及重大遗漏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 | |||||||||
**1428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29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 | 企业 | ||||||||||
**1430 |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二条 | 企业 | ||||||||||
**1431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 | 企业 | ||||||||||
**1432 | 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二条 | 企业 | ||||||||||
**1433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 企业 | ||||||||||
**1434 |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5日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35 | 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企业 | ||||||||||
**1436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企业 | ||||||||||
**1437 |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企业 | ||||||||||
**1438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企业 | ||||||||||
**1439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40 |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企业 | ||||||||||
**1441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条 | 企业 | ||||||||||
**1442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企业 | ||||||||||
**1443 | 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企业 | ||||||||||
**1444 | 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45 |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从事非法经营的,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46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经主席令第23号修订发布)第六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47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有营业执照,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经主席令第47号发布)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48 |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49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1450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企业 | ||||||||||
**1451 | 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 企业 | ||||||||||
**1452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监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 企业 | ||||||||||
**1453 | 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维管办、经检支队 |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4)项、第22条、第23条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
**1454 | 在保证期限内,民用品修复时更换的零配件发生损坏,未按规定免费返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维管办、经检支队 | 《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
**1455 | 对消费者提出的民用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维管办、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
**1456 | 对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不履行规定或约定,对经法定部门认定不合格的商品,不予退货或收取费用,不向消费者退还商品原购货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维管办、经检支队 |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八)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
**1457 | 民用品维修者对其维修产品质量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敷衍或欺骗用户、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维管办、经检支队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
**1458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
**1459 |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场科、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
**200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商标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主席令第6号施行,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5天 | |||||||||
**2002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行政强制 | 市场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已修改)第十八条(四)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5天 | |||||||||
**2003 | 查封、扣押涉嫌垄断行为相关证据 | 行政强制 | 市场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 (四)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6天 | |||||||||
**2004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市场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7天 | |||||||||
**2005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行政强制 | 市场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5天 | |||||||||
**2006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行政强制 | 市场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6天 | |||||||||
**2007 |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 | 行政强制 | 市场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7天 | ||||||||||
**2008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市场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经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四)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8天 | |||||||||
**2009 |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及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市场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第(四)项、(五)项、(六)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19天 | |||||||||
**2010 | 查封、取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企业 | 行政强制 | 市场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6日经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施行)第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20天 | |||||||||
**201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市场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45号经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21天 | |||||||||
**2012 | 会同公安机关取缔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网监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22天 | |||||||||
**2013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行政强制 | 市场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23天 | |||||||||
**2014 |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行政强制 | 市场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24天 | |||||||||
**2015 | 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及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行政强制 | 外资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584号发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期限为15天,经批准可以延长15天。《禁止传销条例》期限为30天,经批准可延长25天 | |||||||||
**2016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各执法科室及各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2017 | 责令暂停销售(经营)、听候处理 | 行政强制 | 执法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项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三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2018 | 临时扣留执照 | 行政强制 | 企监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 企业 | ||||||||||
**2019 | 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存在缺陷商品或者服务 | 行政强制 | 消保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
**2020 | 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 | 行政强制 | 市场科及相关执法科室、经检支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七条第(三)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2021 | 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消费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 | 企业、自然人、经营者 | |||||||||||
**2022 | 查封、扣押其他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消费监管科、保化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2007年7月26日公布)第十五条第(二)第(三)项、第(四)项 | 食品、化妆品等违规生产经营者 | ||||||||||
**2023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 行政强制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四十九条 | 药品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者 | |||||||||
**2024 |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医疗器械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第(四)项 | 医疗器械违规生产经营者 | ||||||||||
**2025 | 暂停销售 | 行政强制 | 医疗器械监管科、高新区分局、稽查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一条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 | 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的生产、经营单位 | |||||||||
**11001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服务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四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
**11002 |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保化科、高新区分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 |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1003 |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高新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五十一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二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修订)第五条第二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第四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
**11004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后跟踪检查 | 行政检查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订)第六十七条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
**11005 |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 | 行政检查 | 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高新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 ||||||||||
**11006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管科、高新区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 ||||||||||
**11007 | 医疗器械产品抽验 | 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六条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 ||||||||||
**11008 | 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外商投资企业监管科 | 《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第九条 | 外资企业 | ||||||||||
**11009 | 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检 | 行政检查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 | 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 | ||||||||||
**11010 | 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企业监管科、外商投资企业监管科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7号)第六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
**11011 | 企业公示信息监督 | 行政检查 | 企业监管科、外商投资企业监管科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第十条 | 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 |||||||||
**11012 | 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 | 行政检查 | 广告监管科 |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发布)第十二条第三款 | 公益广告发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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