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依照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制定我市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大检查实施方案。通过开展大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实现全市冶金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冶金有色建材行业企业。
(二)检查重点
安全基础管理。
1.安全大检查活动动员、部署、实施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7.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责任是否明确、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落实、整改是否到位等;
8.企业较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开展情况,是否按要求制定制度、认真开展辨识并开展相关培训以及制定各类风险安全管控措施;
9.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以及实施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情况;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警示线情况;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10.企业是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是否有记录并认真进行总结。
11.企业落实货物运输限载规定情况。
重点生产部位。
1.冶金(有色)企业:一是煤气生产、输送、净化、使用各环节的主要设施设备,如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发生炉、重力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电除尘器、热风炉、风机、煤气柜、工业炉窑等。二是煤气管网及附属设施设备,如阀门、法兰、放散管、放散塔、水封、排水器、仪表等。三是煤气管网在线检测设备,如煤气低压报警与连锁切断装置、氧含量在线检测装置等。四是煤气事故救护设备,如空气呼吸器、充气泵、苏生器、救护车辆等。五是高炉转炉周围相关的设施设备,如高炉渣沟、铁沟,转炉氧枪、烟罩和主控室防喷溅设施等。六是高温液态金属装运设施设备,如吊装设备、吊具,钢水包、铁水包耳轴,钢水包、铁水包砌包、烤包设备,钢水包、铁水包运输车辆等。
2.水泥企业:煤粉制备、料仓、料库、皮带运输以及特种设备。
3.玻璃、陶瓷企业:煤气发生炉、焦炉煤气操作平台及涉煤气区域;蒸汽包压力、水位监测;熔窑周围的消防设施。
4.涉爆粉尘企业:作业场所30人以上企业及涉及金属粉尘、木粉尘企业台帐建立情况,涉爆粉尘专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危险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带煤气动火作业、抽堵盲板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爆炸性粉尘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装作业、煤气设施检维修作业等。是否有完善的作业方案,是否针对危险作业开展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作业现场是否安排专人监护以及是否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
四、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10月底,分3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各市县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同时,督促企业制定自查整改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2.全面检查阶段(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市县区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于整改无望的要依法依规提请当地政府公告关闭。对没有开展自查和不按本方案要求进行自查,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给予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3.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市县区要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同时,采取回头看行动,加强监督,确保将大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二)职责分工
各级要按照属地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大检查工作全覆盖。市局负责对市属以上及市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对其他企业进行抽查;县局负责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检查,对其他企业进行抽查;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全部进行检查;所有企业要全部开展自查。省局不定期对各地大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动员。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主持召开大检查工作动员会,并亲自参与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亲自参与检查并协调重大隐患及风险整改。各企业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大检查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工作,企业内部要明确各部门隐患排查责任人,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切实将大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县安监部门要对企业大检查工作安排部署情况进行抽查提出明确要求。
(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强化分工协作,并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既要避免重复检查,又要避免有工作盲点、出现个别企业检查不到位的问题,确保安全大检查活动深入每家企业、深入每一操作岗位及作业环节。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各市县区安监部门在大检查期间要制定详细的执法方案,安排足够人力深入企业开展执法行动。对于大检查中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主动、不积极、措施不力、隐患较多的企业要实施严厉处罚,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实施停产整顿、公开通报、舆论曝光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大检查执法工作取得实效。市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大检查的实际效果。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负责将所辖区大检查工作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向市局四科报送大检查工作总结。大检查活动期间,要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于每月3日前报送市局四科。
附件: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
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各市 县区 | 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执法检查情况 | 实施处罚情况 |
组织督查组 | 组织执法组 | 组织暗查暗访组 | 检查单位和场所 | 暗查或突击检查单位和场所 | 发现一般隐患 | 已整改一般隐患 | 发现重大隐患 | 已整改重大隐患 | 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 |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职业资格 | 关闭非法违法企业 | 处罚罚款 | 追究刑事责任 | 联合惩戒失信企业 |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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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依照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制定我市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大检查实施方案。通过开展大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实现全市冶金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冶金有色建材行业企业。
(二)检查重点
安全基础管理。
1.安全大检查活动动员、部署、实施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7.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责任是否明确、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落实、整改是否到位等;
8.企业较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开展情况,是否按要求制定制度、认真开展辨识并开展相关培训以及制定各类风险安全管控措施;
9.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以及实施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情况;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警示线情况;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10.企业是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是否有记录并认真进行总结。
11.企业落实货物运输限载规定情况。
重点生产部位。
1.冶金(有色)企业:一是煤气生产、输送、净化、使用各环节的主要设施设备,如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发生炉、重力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电除尘器、热风炉、风机、煤气柜、工业炉窑等。二是煤气管网及附属设施设备,如阀门、法兰、放散管、放散塔、水封、排水器、仪表等。三是煤气管网在线检测设备,如煤气低压报警与连锁切断装置、氧含量在线检测装置等。四是煤气事故救护设备,如空气呼吸器、充气泵、苏生器、救护车辆等。五是高炉转炉周围相关的设施设备,如高炉渣沟、铁沟,转炉氧枪、烟罩和主控室防喷溅设施等。六是高温液态金属装运设施设备,如吊装设备、吊具,钢水包、铁水包耳轴,钢水包、铁水包砌包、烤包设备,钢水包、铁水包运输车辆等。
2.水泥企业:煤粉制备、料仓、料库、皮带运输以及特种设备。
3.玻璃、陶瓷企业:煤气发生炉、焦炉煤气操作平台及涉煤气区域;蒸汽包压力、水位监测;熔窑周围的消防设施。
4.涉爆粉尘企业:作业场所30人以上企业及涉及金属粉尘、木粉尘企业台帐建立情况,涉爆粉尘专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危险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带煤气动火作业、抽堵盲板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爆炸性粉尘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装作业、煤气设施检维修作业等。是否有完善的作业方案,是否针对危险作业开展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作业现场是否安排专人监护以及是否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
四、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10月底,分3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各市县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同时,督促企业制定自查整改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2.全面检查阶段(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市县区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于整改无望的要依法依规提请当地政府公告关闭。对没有开展自查和不按本方案要求进行自查,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给予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3.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市县区要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同时,采取回头看行动,加强监督,确保将大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二)职责分工
各级要按照属地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大检查工作全覆盖。市局负责对市属以上及市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对其他企业进行抽查;县局负责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检查,对其他企业进行抽查;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全部进行检查;所有企业要全部开展自查。省局不定期对各地大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动员。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主持召开大检查工作动员会,并亲自参与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亲自参与检查并协调重大隐患及风险整改。各企业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大检查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工作,企业内部要明确各部门隐患排查责任人,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切实将大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县安监部门要对企业大检查工作安排部署情况进行抽查提出明确要求。
(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强化分工协作,并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既要避免重复检查,又要避免有工作盲点、出现个别企业检查不到位的问题,确保安全大检查活动深入每家企业、深入每一操作岗位及作业环节。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各市县区安监部门在大检查期间要制定详细的执法方案,安排足够人力深入企业开展执法行动。对于大检查中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主动、不积极、措施不力、隐患较多的企业要实施严厉处罚,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实施停产整顿、公开通报、舆论曝光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大检查执法工作取得实效。市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大检查的实际效果。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负责将所辖区大检查工作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向市局四科报送大检查工作总结。大检查活动期间,要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于每月3日前报送市局四科。
附件: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
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各市 县区 | 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执法检查情况 | 实施处罚情况 |
组织督查组 | 组织执法组 | 组织暗查暗访组 | 检查单位和场所 | 暗查或突击检查单位和场所 | 发现一般隐患 | 已整改一般隐患 | 发现重大隐患 | 已整改重大隐患 | 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 |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职业资格 | 关闭非法违法企业 | 处罚罚款 | 追究刑事责任 | 联合惩戒失信企业 |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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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依照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制定我市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大检查实施方案。通过开展大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实现全市冶金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冶金有色建材行业企业。
(二)检查重点
安全基础管理。
1.安全大检查活动动员、部署、实施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7.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责任是否明确、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落实、整改是否到位等;
8.企业较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开展情况,是否按要求制定制度、认真开展辨识并开展相关培训以及制定各类风险安全管控措施;
9.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以及实施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情况;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警示线情况;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10.企业是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是否有记录并认真进行总结。
11.企业落实货物运输限载规定情况。
重点生产部位。
1.冶金(有色)企业:一是煤气生产、输送、净化、使用各环节的主要设施设备,如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发生炉、重力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电除尘器、热风炉、风机、煤气柜、工业炉窑等。二是煤气管网及附属设施设备,如阀门、法兰、放散管、放散塔、水封、排水器、仪表等。三是煤气管网在线检测设备,如煤气低压报警与连锁切断装置、氧含量在线检测装置等。四是煤气事故救护设备,如空气呼吸器、充气泵、苏生器、救护车辆等。五是高炉转炉周围相关的设施设备,如高炉渣沟、铁沟,转炉氧枪、烟罩和主控室防喷溅设施等。六是高温液态金属装运设施设备,如吊装设备、吊具,钢水包、铁水包耳轴,钢水包、铁水包砌包、烤包设备,钢水包、铁水包运输车辆等。
2.水泥企业:煤粉制备、料仓、料库、皮带运输以及特种设备。
3.玻璃、陶瓷企业:煤气发生炉、焦炉煤气操作平台及涉煤气区域;蒸汽包压力、水位监测;熔窑周围的消防设施。
4.涉爆粉尘企业:作业场所30人以上企业及涉及金属粉尘、木粉尘企业台帐建立情况,涉爆粉尘专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危险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带煤气动火作业、抽堵盲板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爆炸性粉尘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装作业、煤气设施检维修作业等。是否有完善的作业方案,是否针对危险作业开展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作业现场是否安排专人监护以及是否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
四、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10月底,分3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各市县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同时,督促企业制定自查整改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2.全面检查阶段(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市县区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于整改无望的要依法依规提请当地政府公告关闭。对没有开展自查和不按本方案要求进行自查,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给予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3.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市县区要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同时,采取回头看行动,加强监督,确保将大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二)职责分工
各级要按照属地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大检查工作全覆盖。市局负责对市属以上及市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对其他企业进行抽查;县局负责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检查,对其他企业进行抽查;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全部进行检查;所有企业要全部开展自查。省局不定期对各地大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动员。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主持召开大检查工作动员会,并亲自参与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亲自参与检查并协调重大隐患及风险整改。各企业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大检查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工作,企业内部要明确各部门隐患排查责任人,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切实将大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县安监部门要对企业大检查工作安排部署情况进行抽查提出明确要求。
(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强化分工协作,并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既要避免重复检查,又要避免有工作盲点、出现个别企业检查不到位的问题,确保安全大检查活动深入每家企业、深入每一操作岗位及作业环节。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各市县区安监部门在大检查期间要制定详细的执法方案,安排足够人力深入企业开展执法行动。对于大检查中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主动、不积极、措施不力、隐患较多的企业要实施严厉处罚,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实施停产整顿、公开通报、舆论曝光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大检查执法工作取得实效。市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大检查的实际效果。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负责将所辖区大检查工作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向市局四科报送大检查工作总结。大检查活动期间,要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于每月3日前报送市局四科。
附件: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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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各市 县区 | 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执法检查情况 | 实施处罚情况 |
组织督查组 | 组织执法组 | 组织暗查暗访组 | 检查单位和场所 | 暗查或突击检查单位和场所 | 发现一般隐患 | 已整改一般隐患 | 发现重大隐患 | 已整改重大隐患 | 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 |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 |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职业资格 | 关闭非法违法企业 | 处罚罚款 | 追究刑事责任 | 联合惩戒失信企业 |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
(个) | (个) | (个) | (个) | (个) | (条) | (条) | (条) | (条) | (起) | (起) | (家) | (个) | (家) | (万元) | (人) | (家) | (家)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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