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8/2017-0883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城市管理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城市管理局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17-08-11   09时35分 浏览次数:

承 德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承德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提交的材料、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文字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地还原行政执法全过程,我局出具的文书应当加盖我局印章,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应该由相对人签字确认,集体讨论等材料应该由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文字记录内容有改动,应当签字确认。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主要适用于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执法人员开启音像记录设备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公职身份、说明行政执法意图、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行政执法结束时,还应当征询行政相对人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或意见建议,确保音像记录连续、完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我局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全过程记录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法制督察科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

档案室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信息化建设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人员所使用的音像记录设备的保养及正常使用。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一节程序启动

  第八条通过巡查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方式,发现当事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且属于我局管理职责的,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启动一般执法程序,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有关负责人批准。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九条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第十条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程度、后果等;

(四) 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的情形;

(五)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要进行音像记录;

(二)询问调查时,制作《询问调查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调查。询问当事人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三)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制作《责令限期提供审批证件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和向个人调取书证的,应向其发送《协助调查函》。属于规划批后违法案件的,要及时函告规划审批部门在我局未处罚完毕之前停止补办规划手续;

(五)通过录音、录像可以取证的,要依法制作视听资料证据;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第十二条收集书证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注明原件出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责的,要及时制作《违法案件移交函》,报请有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书面移送。

第十四条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请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须填写《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审批表》,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要进行音像记录,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登记保存物品应妥善保管,七日内必须作出处理或者返还当事人。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六条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的,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有明确的改正意见。在改正意见不好把握的情况下,要向有关审批部门发《征求意见函》,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改正的,要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对改正前后的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违法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行政强制程序)。

第十七条案件调查结束后,进行案件合议,提出拟给予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合议由主管局长、主管业务科室、执法机构等参加,要文字记录合议情况,必要时可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根据合议情况,撰写案件调查报告、填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按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表)中主管领导签批的处理意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等难以用文字准确记录或文字记录难以完全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形,应当采用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性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非经营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以上;对经营性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以及拆除、没收的实物价值达到听证数额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要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时要制作《听证笔录》,要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听证结束后要写出《听证报告》。

第三节审核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将案件卷宗送法制督察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二条 案件经法制审核后进行案件集体讨论,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必要时可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局长、主管局长、主管业务科室、执法机构等参加:

(一)拟对公民处以五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案件;

(二)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数额的案件;

(三)拟给予拆除处理的案件;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案件;

(五)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七)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上述情形以外的其它案件集体讨论由主管局长、主管业务科室、执法机构等参加。

第二十四条按照案件集体讨论的结果,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后,报请有关负责人签批。按照机关负责人签批意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时间要与《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机关负责人签批时间一致。

第二十五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按以下流程:案件发现——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取证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应当采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和途径——执行——将证据、处罚决定书、收款票据存根及改造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

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并出具委托书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不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必须执行缴罚分离制度。

当场处罚及当场收缴罚款要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节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送达文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当受送达人不在时,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二)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三)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在案卷中说明原因和经过,留存书面公告,要音像记录公告的地址及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设定的义务,案件按照结案程序处理。要制作执行完毕证明材料(如照片、罚款缴费收据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填写《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报请相关负责人审批。

涉及规划批后执法案件的,执行完毕还要及时向规划部门出具《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

第三章行政强制记录规则

第二十八条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市政府责成后,具有查封施工现场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二十九条查封施工现场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本级人民政府责成;

(二)填写《采取查封措施审批表》,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三)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

(五)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下达《查封决定书》;

(八)实施查封并制作现场记录;

(九)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现场记录由当事人、执法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记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查封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不得查封公民个人以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限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解除查封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市政府责成后,具有强制拆除权。

第三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报告本级政府,经政府责成;

(四)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五)经法制审核后,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时间,给当事人设定最后履行期限。此环节全程音像记录;

(六)实施强制执行并制作强制执行记录。此环节全程音像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下达《催告执行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所列履行期限不应超过十日;

(二)《催告执行通知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院接到《强制执行申请书》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裁定,可以再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裁定;

(四)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作好文字记录,强制执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行政检查记录规则

第一节 行政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我局根据三定方案等文件确定的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三十九条 行政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查以及其他方式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监督检查启动、组织实施、归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我局负责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科室(队)负责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监督现场检查,应当文字记录检查人员数量、姓名、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现场情况,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节 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验收

第四十三条 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办公室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配套服务设施联合验收并依法公示、备案、存档。

第四十四条 新建居住小区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联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管理程序要求,有完备的各项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载明的事项已全部完工;
  (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全部竣工。

第四十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办公室依申请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现场告知申请单位资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填写《小区配套服务设施报验资料明细》,注明资料交付情况。

第四十六条 报验资料齐全后,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查居住小区是否符合验收条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申请单位提交《配套服务设施验收申请》,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办公室在3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四十七条 联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会议相结合方式,统一组织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已批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填写《验收意见表》后,由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填写《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意见表》,并由验收小组组长及验收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

第四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送达《联合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送达《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九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上传或存储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交由专人保管。

第五十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要将形成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时整理、组卷、存档。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查阅复制,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三条执法人员要按照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毁损、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

第五十四条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或者随意删除、修改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存储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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