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73/2017-08627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现将《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及《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监督规定》《行政执法记录仪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执法文书样本》等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中行政执法文书暂继续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和省食药局的文书样本,新执法文书样本启用时间市局另行通知;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我局与市行政审批局完成交接后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财务科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采办,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信息中心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并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启动行政监督检查,要记录检查的依据、来源、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
(一)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的审批表、通知、会议纪要等;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行政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案);
(三)上级布置、交办、转办的文件;
(四)指定或者委托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指定书、委托书;
(五)其他反映行政监督检查启动的文件材料。
启动行政许可,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启动行政处罚,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存入行政处罚档案。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记载、承办人意见、办案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第八条 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等,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听证等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二条 实施查封(延期、解除)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延期、解除)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除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审查环节及现场核查必须实施全过程记录。记录应当包括:现场核查通知书、首次会议签到表及议程、现场核查记录(重点部位的影像资料)、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末次会议签到表及议程、整改报告、整改确认记录、企业反馈意见单等需要记录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九条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五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应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九条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科室或单位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日常执法检查、抽样记录、听证、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交各自科室(单位)责任人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交各自科室(单位)责任人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二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商驻局纪检应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记录仪信息收集、保存、管理、
使用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 日常执法检查;
(二)抽样记录过程;
(三)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四)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各单位主管领导。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并明确一名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使用单位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办公室商财务科做好配备执法记录仪及存储设备,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信息中心负责执法记录仪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政策法规科商驻局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网上执法监督、网上督察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时;
(四)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对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六)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七)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八)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必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九)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十)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十一)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二)对企业进行复查时;
(十三)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一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各自科室(单位)责任人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各自科室(单位)责任人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七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在办理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商驻局纪检组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承德市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关键环节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录音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根据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情况和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市局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局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载明的行政执法任务种类、数量;《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载明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数量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生的执法任务量为基本数据,按照A类配备标准进行配备,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第七条 配备的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五)有特殊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本局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市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财务科要对音像记录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安排部门预算时,对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予以保障。
信息中心对行政执法机关配备的音像记录设备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环节 | 执法事项 | 记录事项 | 记录场合 | 执法时限要求 | 执法部门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时间 | 执法记录类别 | 备注 |
1 | 现场检查环节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全过程 | 现场检查场所 | 适时 | 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部门 | 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人员 | 进入现场检查场所 | 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 | 离开现场检查场所 | 场景类 |
|
2 | 抽样环节 | 抽样记录 | 抽样记录全过程 | 抽样场所 | 适时 | 实施抽样部门 | 实施抽样人员 | 进入抽检场所 | 记录抽样全过程。 | 离开抽样场所 | 场景类 | |
3 | 听证环节 | 举行听证 | 听证全过程 | 听证场所 | 适时 |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部门 |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人员 | 进入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离开听证场所 | 场景类 | |
4 | 证据保全环节 | 先行登记保存 | 先行登记保存、解除全过程 | 证据保全解除场所 | 适时 | 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进入证据保全解除场所 | 记录先行登记保存、解除全过程 | 离开保全场所 | 场景类 | |
5 | 行政强制措施环节 | 查封、扣押、解除查扣 | 查封、扣押、解除查扣全过程 | 查封扣押、解除查扣场所 | 适时 | 执行部门 | 执行人员 | 进入查封扣押解除场所 | 记录查封、扣押、解除全过程;记录查封扣押解除的物品详细情况。 | 离开查封扣押解除场所 | 场景类 | |
6 | 行政许可重点环节 | 实地现场核查 | 实地核查全过程 | 核查场所 | 适时 | 注册分局、对口业务科室 | 执法人员 | 进入核查场所 | 记录到达生产经营场所,接触企业人员,告知执法事项;对能够反应核查事项的证据资料进行记录。 | 离开核查场所 | 入户类 | |
7 | 简易执法程序环节 | 相对人提出争议 | 争议处理过程 | 执法检查场所 | 适时 | 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纠纷被发现时 | 记录争议处理全过程。记录显示纠纷起因、相对人状态、执法人员解决纠纷的全过程等。 | 纠纷解决完毕 | 场景类 | |
8 | 文书送达环节 | 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 送达文书全过程 | 文书送达场所 | 适时 | 执行部门 | 执行人员 | 到达文书送达场所 | 记录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文书的全过程。 | 文书送达环节结束 | 确认类 | |
9 | 责令改正环节 | 限期整改环节 | 限期整改全过程 | 限期整改场所 | 适时 | 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进入限期整改场所 | 记录现场核查全过程。 | 离开限期整改场所 | 场景类 | 试用 |
10 | 其他执法环节 | 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事项 | 与相对人接触 | 接触场所 | 适时 | 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适时 | 记录能够反应相关事项或场景的全过程 | 适时 | 场景类 |
执法文书样本
(略,已在承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承德市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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