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7-1645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规范安全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搭建服务平台,壮大服务市场,规范服务行为,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安全治理,破解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难题,实现安全生产治理方式的创新与优化,促进全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部门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服务政府安全监管监察、服务公众安全教育为主责,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督管理为重点,以提升安全生产社会治理能力为目标,坚持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构建企业、政府、社会多方协调互动、共建共享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
3.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满足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需求的技术服务、责任保险、专业人才、安全培训、科技支撑、行业组织等专业社会化服务队伍,基本建成主体多元、覆盖全面、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服务水平,为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积极贡献。
二、切实提高安全中介技术服务能力
4.培育发展多元化社会化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管理技术咨询等第三方服务主体,引导和支持具有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行业领军企业等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支持保险、金融等社会服务业发挥自身特长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障,夯实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基础。
5.规范社会化服务机构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对其他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一律不设资质准入门槛,严禁以备案、保证金等名义设置限制进入的门槛。外阜服务机构跨区域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应按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告知服务对象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自觉接受监督。
6.支持发展壮大服务力量。鼓励市内具有综合专业服务能力、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技术服务机构组建行业领域龙头企业,建立多功能综合性服务主体,加快培育2-3家有影响力的技术服务品牌机构。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融合,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划设计、检测检验、咨询论证、评价评估、核查核验等一体化技术服务。
7.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过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信息公开等制度,公开服务的人员、程序和报告的主要内容等,定期在网站发布业绩报告。技术服务收费要通过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防控机制
8.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继续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他行业领域分步实施。推动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各类企业安全生产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其他交叉险种优化组合。
9.强化事故预防控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支、管理和安全预防费用使用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要按照不低于年保费总额20%的比例提取事故预防资金,专项用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提高风险辨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相关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
10.建立激励推动机制。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充分运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推动企业自主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改善现场作业环境。
四、有效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及事务所作用
11.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建设。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发展指导意见,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向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购买技术服务,或开展安全生产委托管理服务。支持注册成立安全工程师社会团体,搭建注册安全工程师服务、交流、自律、维权平台。
12.加快健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要求,规范注册管理、考试评定和登记服务等工作,努力构建以用为本、科学准入、持续教育、市场化发展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格局。
13.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机制。严格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制度,利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网络教育平台,建立课程超市和电子图书馆,推行自主选学。探索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制,完善考核工作,建立贯穿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生涯、多层次多途径继续教育机制。
14.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使用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鼓励其他行业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育典型、示范推动,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良好氛围。
五、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成效
15.加快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网络平台建设和资源整合,形成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安全生产网络培训机制。拓展新媒体安全培训形式,构建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泛在学习安全培训云平台。加强安全培训数据平台建设,实行考试、发证、网上审核、档案管理网上生成、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培训和证书信息联网查询。
16.加快实操实训和仿真式、模拟式、体感式等安全培训设施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利用优势资源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支持骨干企业培训机构参与培训大纲制修订、师资建设、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安全生产培训基础工作。分行业、分工种,遴选优秀教师队伍,建立市级师资库。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原则上要有对应配套的实操实训场地和设备,支持形成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培训机构。
17.建立完善安全培训考试机制。按照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的要求,深入推进考试机构建设,加快建立布局合理、设施完善、专业齐全的考试体系。协调推进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点、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点建设。完善考试大纲、考核标准和考试题库建设,建立定期修订机制,实现国家、省、市三级题库相结合。建立更加严格的考试管理制度,提升考务队伍业务能力。
18.深入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支持培训机构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发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产品。支持培训机构与社会组织、保险机构、科研院所等相互合作、优势互补,拓宽宣传渠道,广泛普及安全知识。鼓励引导基层群众性组织、新闻媒体、志愿者等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民安全健康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安全发展城市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六、着力提高安全科技服务水平
19.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坚持以科技创新驱动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组织,把防控风险和遏制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科技服务的主方向。建立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广泛参与的主动预防型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研机制,加快形成需求牵引、市场与应用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研究基地(平台)和信息化支撑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攻关。
20.加快成果推广应用。深入推广尾砂胶结充填、尾矿浓缩输送、干磨干选、干磨湿选、干磨筛分、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引导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大力推广防治事故灾害和职业病危害先进技术装备,加快建设一批先进适用的技术示范工程。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第三方支撑运行机制,引导有实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建设,推进功能区安全生产信息化示范建设,实现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实施从研发到应用的全链条评估,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科技对安全生产的贡献率。
21.完善科技服务政策。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健全人才引进、培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科技人才智库。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绩效挂钩的创新激励措施,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科技创新奖励和应用推广奖励制度。支持科研机构联合上下游企业、科技园区等,打造区域性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联盟。充分利用国家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有关支持政策,大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七、不断强化行业社会组织服务功能
22.拓宽社会组织承接服务范围。支持鼓励安全中介组织成立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通过转移、委托、授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研究探索将适宜社会组织承担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标准起草、绩效评估、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有关规定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23.提升社会组织业务支撑能力。社会组织要将人才培养纳入相关行业领域人才工作规划,大力培养适应市场化需求的高技能复合型人才。相关社会组织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的沟通联络,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4.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成员单位的管理,推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按规定公开承接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承接的服务项目,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或变相以行政手段开展工作,严禁充当二政府红顶中介。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八、加强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25.严格资质管理。对依法应当取得资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要严格审批(审核)条件和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租赁资质证书、违法挂靠等行为,严禁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建立退出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服务机构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中止服务等措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提请吊销其资格证书。
26.严格执法检查。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对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将监督检查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和结果,纳入执法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责任追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7.严格信用管理。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将信用情况作为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政策扶持、融资授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个人安全生产职业记录。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发现未履行服务合同项目、只收费不服务等失信行为的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列入黑名单管理,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九、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推动
28.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依据国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规范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行为。进一步完善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综合评价体系,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将考评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由各级财政部门将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规范支付管理。
29.有序扩大服务市场需求。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加速信息交流、要素集聚、市场融通,实现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的共享对接。鼓励各县市区制定中小企业的安全技术服务资助行动计划,对安全生产风险突出、自身能力不足的小微企业给予帮扶。除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他长期聘用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获得安全生产服务的企业,可视同其配备了相应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完善推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督查工作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形成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力。
31.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安全社会化技术服务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典型做法,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安全社会化技术服务的良好氛围,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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