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7-0793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2017-07-11   15时40分 浏览次数: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施行)第三条、第十九条;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施行)第五条;
三、受理机构:市安监局驻审批局审批窗口
四、审批机构: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许可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8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优惠政策:无
七、申请材料: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九、办理时限: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20个工作日
十、监督方式:电话监督:2055919
十一、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救济渠道:
1、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十四、办公地址: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汇强大厦B座
十五、办公电话:0314-2055850
十六、办理流程: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市安监局政务公开信息,获取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材料等信息,组织材料,向安监局驻审批局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20个工作日
法规科、办公室(机关总支)全程监督
监督电话:0314-2055919
10个工作日
审批窗口接受申请、登记
审查企业申请资料或补齐、补正材料
不与许可的、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补正的资料,企业根据补齐、补正要求提交补齐、补正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的
受理企业申请,发放受理通知书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监管三科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科长审核
不符合颁证条件的
局领导签批
现场审查人员复查企业整改情况
企业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时间不计入时限
符合颁证条件的
监管三科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监局驻审批局审批窗口
监管三科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存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制作批发许可证证书
申请人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